元宇宙:元宇宙的首块合规拼图:《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

一、背景

从基于深度合成技术的Deepfake出现开始,深度合成技术一直就饱受争议。从ZAO的换脸引起公众警觉,到“假靳东”的案件,不断降低的深度合成技术使用门槛让传统上“有图有真相”发展到“有视频都未必有真相”。此外,元宇宙、虚拟人等基于深度合成技术的理念也伴随着商业热度滚滚而来,要求法律与监管部门不能忽视这一生机勃勃的技术。

2022年1月28日,网信部门发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标志着监管部门为虚拟空间打造的又一块拼图已具备雏形。该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是监管部门对算法、元宇宙等近期热点领域已知与潜在风险的回应。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并不是我国法规首次关注深度合成内容,此前在《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均涉及深度合成内容,但这些法规更多是从音视频或较为宏观的角度关注,而此次公开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则针对深度合成内容的特点,更有针对性地进行规制。

日本将修法禁止在元宇宙销售仿冒品:3月10日消息,日本政府在10日的内阁会议上敲定了禁止在网络虚拟空间“元宇宙”销售仿冒品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正案,以强化数字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为了扶持企业的品牌战略,政府将向本届国会提交由6项法案组成的知识产权一揽子法案,其中的《商标法》修正案将为姓名商标的注册提供便利。[2023/3/10 12:54:00]

二、适用范围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将深度合成技术定义为:“利用以深度学习、虚拟现实为代表的生成合成类算法制作文本、图像、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信息的技术。”与其说是定义,不如说是描述。

征求意见稿将以下使用深度学习的技术列为规制范围:

央视:脸书发布的元宇宙宣传片是精细度不高的动画:金色财经报道,据 CCTV 13 新闻频道消息,央视记者对几款正在内测的“元宇宙”产品进行了一次虚拟世界的实体体验,感觉画面逼真程度与现实相差甚远,“元宇宙”主打概念是虚实结合,看上去拥有广泛空间和多种可能性。脸书发布的元宇宙宣传片也可以明显看出目前都是精细度不高的动画,由于目前还是一个尚未成型的新兴事物,专家提醒不要盲目跟风元宇宙。[2022/4/24 14:45:19]

当然,使用传统技术、未涉及深度学习技术的相关场景不在《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的调整范围之内。

随着深度合成技术的广泛使用,《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的调整范围远不只是Deepfake,而是包括了数字化工作的各个维度:客服平台的聊天机器人与营销机器人、广泛运用于地震等突发事件或体育赛事中的写稿机器人、相机中的美颜功能、游戏中3D场景或捏脸功能、元宇宙所构建的虚拟空间……不一而足。

新加坡星展银行正积极探索元宇宙:金色财经消息,新加坡星展银行(DBS)正在积极探索元宇宙并考虑进军元宇宙领域,准备将部分资金投入元宇宙,以巩固其数字银行业务。DBS首席信息官Jimmy Ng表示,该行参与元宇宙的一种方式可能是建立一条途径,以供客户通过元宇宙访问其银行服务。(asia.nikkei.com)[2022/4/11 14:18:02]

三、合规义务框架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所设定的合规义务框架围绕着“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与“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两方主体搭建。

通州拟成立元宇宙产业基金:金色财经报道,北京市通州区政府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快北京城市副中心元宇宙创新引领发展的若干措施》。该《措施》提出,北京城市副中心将打造一批元宇宙示范应用项目,支持一批元宇宙应用场景建设。同时,依托通州产业引导基金,采用“母基金+直投”的方式联合其他社会资本,打造一支覆盖元宇宙产业的基金。[2022/3/4 13:37:54]

梳理后合规义务框架如下:

征求意见稿将服务提供者视为类似社交媒体平台的角色,有义务对平台内的用户行为进行监督。但是,在现实中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的技术同样依赖于第三方的提供,如可能会需要使用外部的引擎来支持自己的服务,在这样的场景下,如何定位各方的主体角色可能是需要推敲论证的,可能更应该将之视为征求意见稿之外的技术开发者,而非服务提供者更加合适。

“元宇宙”社交软件啫喱主动下架,暂停新用户进入:2月13日消息,“元宇宙”社交软件啫喱APP在冲上苹果总榜第一后,即陷入疑似泄露用户信息的传闻。13日晚间,啫喱APP发布公告称,选择在大规模升级系统期间,主动从应用商店下架暂停新用户进入,专注于提升现有用户体验。

啫喱APP在公告中称,最近几天,啫喱遭遇了连续的、有组织的攻击,在各大平台被恶意造谣、在应用商店被水军刷差评。对此,啫喱已果断采取法律行动。

啫喱APP表示,为了让大家有更流畅的使用感,在未来与更多的好友能够一同遨游更广阔的世界,不舍地选择了在大规模升级系统期间,主动从应用商店下架暂停新用户进入,专注于提升现有用户体验。(中新网)[2022/2/14 9:49:31]

四、合规启示

基于此前我们为该领域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我们建议企业可以依据以下思路开展合规工作:

1.梳理深度合成技术应用场景

企业可以通过问卷、访谈等形式,结合业务场景,全面梳理企业深度学习技术的使用情况。在梳理的过程中,可能需要特别关注用户较多的使用场景。

2.风险评估

就相关技术的使用进行风险评估。对算法、深度合成技术的评估主要通过:查阅材料、查看系统、访谈人员、系统测试、攻击测试、算法测试、查看算法等方式进行。如涉及个人信息的处理,可能还需要将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纳入评估机制中。

3.搭建内部制度规则、完善技术

在主体责任、算法审核、用户注册、信息内容、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教育培训等领域将深度合成技术的风险管控纳入考量。此外,还需要建立内容审核、事件响应、辟谣、协助调查等机制。

4.制定管理规则、平台公约,更新服务协议

针对深度识别技术的使用,要求使用者在使用时:1)不得合成违法违规的内容;2)不得将合成内容用于违法或侵权用途;3)不得将合成内容谎称为自然内容;4)用于合成的素材应当合法合规,对人像、声音等生物识别信息获取单独同意并完成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5)对生成内容的知识产权的归属、数据处理的权限进行约定;6)其他需要约定或声明的内容。

5.标识深度合成内容

通过添加水印、电子签名等方式,对深度合成内容进行标识,避免公众误认。在此过程中,更重要的是设计该法定提示如何在有效告知公众的基础上,避免对业务的正常开展造成过大的冲击。

6.完成算法备案

在法规正式实施后,尽快在相关系统完成算法备案,对备案中可能需要填写的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形式、应用领域、算法类型、算法自评估报告、拟公示内容等信息,公司可以提前起草进行准备,以便在相关系统上线后尽快完成备案。

附:其他法规中关于深度合成技术的规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

发现未作显著标识的算法生成合成信息的,应当作出显著标识后,方可继续传输不得生成合成虚假新闻信息《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上线具有媒体属性或者社会动员功能的音视频信息服务,或者调整增设相关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利用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的新技术新应用制作、发布、传播非真实音视频信息的,应当以显著方式予以标识。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不得利用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的新技术新应用制作、发布、传播虚假新闻信息。转载音视频新闻信息的,应当依法转载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音视频新闻信息。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发布的音视频信息的管理,部署应用违法违规音视频以及非真实音视频鉴别技术,发现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制作、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的,应当依法依约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报告。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要求的信息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以显著方式标识后方可继续传输该信息。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辟谣机制,发现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利用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的虚假图像、音视频生成技术制作、发布、传播谣言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辟谣措施,并将相关信息报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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