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O:区块链和加密货币法律法规

作者:Robin Chang,Eddie Hsiung;编译: TaxDAO

1. 政府的态度和定义

加密货币目前不被央行(“CBC”)接受为货币。

2013 年 12 月 30 日,CBC 和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FSC”)首次发布联合新闻稿(“2013 新闻稿”),表达了政府对比特币的立场。根据  2013 年的新闻稿,当局认为比特币不应被视为“货币”,而应被视为一种高度投机性的数字“虚拟商品”。在 2014 年 FSC 的另一份新闻稿(“2014 年新闻稿”)中,FSC 命令当地银行不得接受比特币或提供与比特币相关的任何其他服务(例如用比特币兑换法定货币)。2022 年 7 月 4 日,FSC 致信当地银行家协会,要求该协会转发 FSC 禁止信用卡收单机构在市场提供购买加密资产的信用卡服务的指示,这与 FSC 此前针对网络、股票、期货、期权等相关交易禁止信用卡服务的立场类似。截至发稿之日,除这封信外,FSC 尚未进一步正式颁布任何与拟议新要求相关的规则或规定。FSC 于 2017 年 12 月 19 日和 2022 年 3 月 4 日进一步发布了新闻稿,其中 FSC 重申了 2013 年和 2014 年新闻稿中明确的政府立场。

除上述内容外,尚未正式发布、颁布或修订任何法律、法规或裁决来专门应对加密货币的兴起,除了下文“销售监管”中讨论的任何具有证券性质的代币(通常称为“证券型代币”,其发行通常称为“证券型代币发行”、 “STO”)的提供和发行的法规之外。

2. 销售监管

指销售比特币或具有相同性质和特征的任何其他虚拟货币/加密货币。到目前为止,除了下面讨论的 STO 法规外,还没有专门处理虚拟货币/加密货币销售的法律或法规。目前,比特币的销售被 FSC 视为数字“虚拟商品”而不是“货币”的销售,从监管的角度来看,一般来说应该没问题,如果对价是现金,则适用《民法典》中管理“购买和销售”的一般原则和规则。此外,我们倾向于认为上述内容也适用于与比特币具有相同性质和特征的其他虚拟货币/加密货币的销售。

动态 | 一男子涉嫌盗电挖币被捕 涉案金额达300万美元:据CoinDesk消息,一名男子因涉嫌盗用电力挖采价值数百万的加密货币而被捕。该男子从17个商店窃取价值超过1亿新台币(合325万美元)的电力,用于挖采比特币和以太坊。[2018/12/27]

请注意,上述内容受如下所述的“ICO 和代币发行”约束。

ICO 和代币发行

针对初始代币发行(“ICO”)和其他有关虚拟货币/加密货币的投资活动数量不断增加,FSC 还通过上述 2017 年版本对 ICO 表达了以下观点:

a)ICO是指向投资者发行和销售“虚拟商品”(例如数字权益、数字资产或数字虚拟货币)。ICO 的分类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例如,如果 ICO 涉及“证券”的发售和发行,则应遵守证券交易法(“SEA”)。根据 SEA,ICO 中的代币是否被视为“证券”的问题将取决于每个个案的事实。

b)  如果虚拟货币或 ICO 发行人利用对技术或其成果的任何虚假陈述和/或承诺不合理的高回报来吸引投资者,则发行人将被视为欺诈或非法集资。

综上所述,在 ICO(或其他类型的代币发行,例如 ICO 阶段之前的私人代币预售)中,核心问题是 ICO 是否会被视为证券法规下的“证券”发行。根据现行法律,在发售和销售“证券”,无论是通过公开发售还是私募,均属于受监管活动,应受 SEA 及其相关法规以及 FSC 不时发布的相关裁决的管辖。

证券型代币和 STO

2019 年 7 月 3 日,FSC 发布裁决,正式将具有证券性质的加密货币(即证券型代币)指定为 SEA 下的“证券”(“2019 年裁决”)。根据2019年《裁定》,证券型代币是指:

动态 | “金管会”顾立雄:若“防制法”通过,虚拟货币平台业者需在“金管会”登记:据中时电子报报道,“金管会”主委顾立雄13日表示, 目前“防制法”仍未完成立法,在正式实施前,“金管会”先透过银行去要求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业者必须采实名帐户交易,及必须提出防制的内控机制,且由往来的银行去作实地查核,银行才能接受平台业者开户,提供相关帐户及金流服务。未来若防制法通过,虚拟货币要纳入控管,应会拟定金管会为主管机关,顾立雄表示,届时就是直接由金管会要求平台业者建置防制的机制,且金管会将会实地查核、检视平台业者是否真的采实名交易制,这些平台业者要在金管会登记,由金管会公告名单,在名单上的业者才能在超商及银行受理投资款。[2018/12/14]

利用密码学、分布式账本技术或其他类似技术来表示其可以通过数字机制存储、交换或转移的价值;

可转让;

涵盖投资的所有以下属性:

投资者提供的资金;

为共同企业或项目提供资金;

希望获得利润的投资者;

利润主要来自发行人或第三方的努力。

除了 2019 年裁决外,FSC 还于 2019 年 6 月 27 日发布了新闻稿,阐述 FSC 对 STO 政策的要点。此后,FSC 和台北交易所(“TPEx”)制定了一套 STO 监管规则,并于 2020 年 1 月最终确定了 STO 规则。具体来说,FSC以 3000 万新台币(“新台币”)为门槛对 STO 进行了区分监管。新台币 3000 万元以下 STO,可依 STO 规定办理;新台币 3000 万元以上的 STO,须先依据沙盒法申请进入“金融监管沙盒”测试,若测试结果良好,则应依据 SEA 进行测试。请参阅以下 STO 法规某些关键条款的摘要(即新台币 3000 万元以下的 STO):

动态 | 发布首个智慧物流区块链平台:据中时电子报报道,资策会数位携手物流业者艾旺科技、昶捷物流、及洪福通运,正式发布第一个智慧物流区块链平台。资策会数位所长何文桢表示,随着现今物联网应用蓬勃发展的时代,区块链技术和AI人工智慧技术的应用与发展,已经成为全世界资讯科技与产业创新服务与发展的重要趋势。[2018/12/13]

· 发行人资格 – 发行人必须是根据法律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且非在证券交易所、TPEx 上市或在新兴股票市场交易的公司。

· 可发行的证券型代币类型——发行人只能发行利润分享型或债务型代币,没有股东权利。

· 合格投资者和金额限制——目前,只有“专业投资者”才有资格参与 STO;专业投资者为自然人者,每张 STO 申购金额最高为新台币 30 万元。

STO 平台运营商

· 平台营运者资格——平台营运者应取得证券商执照,实收资本最低新台币 1 亿元,并提供新台币 1,000 万元营运保证金。

· 总发行额容量——单一平台所有 STO 的总发行额不得超过新台币 2 亿元。第一个 STO 的证券代币在平台上交易后仅六个月,平台就可以接受处理第二个 STO。

· 转账及记录保存——平台营运者应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TDCC”)签订协议,每日将余额变动、余额表等交易信息传送至 TDCC 备查。TDCC 应向投资者提供 STO 余额查询服务。

根据 STO 规定,还有其他一些要求和限制,包括交易(二级市场)、实名制、仅限新台币等。

3. 税收

目前没有专门管理加密货币税收的法规;但结合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和网络服务销售征税的税法和税收裁定,税务机关可能会采取以下立场。

赵长鹏出席“立法院”推动区块链连线暨产业自律组织成立大会:今日,“立法院”推动区块链连线暨产业自律组织成立大会成立,“立法委员”许毓仁表示将全面支持区块链发展。赵长鹏参与了该活动,并表示币安会和友人一起把区块链的生态和行业支撑起来。[2018/5/22]

营业税(也称为增值税或“VAT”)

在境内的平台上进行加密货币交易可能被视为在境内销售服务,因此需缴纳营业税,具体如下:

· 如果卖家是商业实体,则卖家将按收入缴纳 5% 的增值税。

· 如果卖家是个人,个人应申请税务登记,并按收入缴纳 5% 的增值税,除非每月销售额在新台币 40,000 元(约 1,300 美元)以下。

· 如果卖方是在有固定营业地点的外国实体(例如分公司),则分公司应就该收入缴纳 5% 的增值税。

· 如果卖家是在没有固定营业地点的外国实体,并且加密货币的购买者全部是实体,则卖家不会有营业税问题;相反,购买者将成为纳税人。

· 如果卖家是在没有固定营业地点的外国实体,并且加密货币的购买者包括个人,则外国卖家应申请税务登记,并就向个人出售加密货币所产生的收入缴纳 5% 的增值税,除非每月对个人的销售额在新台币 40,000 元(约 1,300 美元)以下。

所得税

在境内平台上进行加密货币交易产生的任何收入(“交易收入”)可能被视为源自的收入,因此需缴纳所得税,具体如下:

· 若卖方为地区商业实体,则卖方应将营业收入并入其他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所得税。(现行所得税税率一般为应税净收入的20%。)

中国“立法委员”:币安来台落地,必定会带动整体产业发展 :4月17日,中国“立法委员”许毓仁在Facebook发文称,“若币安有机会来台落地,必定会带动整体产业发展。”许毓仁认为,区块链科技的兴起是挡不住的,那是人类文明演进过程,对于去中心化的渴望和对秩序重组的迭替。此前,赵长鹏与许毓仁在Facebook进行了对话直播。[2018/4/18]

· 若卖方为地区个人,则该个人应将营业收入并入其他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所得税。(现行最高累进税率为应税净收入的 40%。)

· 若卖方为在地区有固定营业场所的外国实体(如分公司),则分公司应将营业收入并入其他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现行所得税税率一般为应税净收入的 20%。)

· 若卖方为外国实体,且在设有营业代理人,则由营业代理人代表外国实体办理所得税申报表,申报营业收入,并缴纳所得税。(现行所得税税率一般为应税净收入的 20%。)

· 若卖方为外商,在地区无固定营业场所或营业代理人,则应办理所得税申报表(卖方可聘请税务师代为申报),申报营业收入,并缴纳所得税。(现行所得税税率一般为应税净收入的 20%。)

4.  资金转移法和反要求

目前在,(a) 经营虚拟货币或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换服务,或 (b) 充当“货币转移者”等,没有所需的许可证。

反方面,2018 年 11 月 7 日生效的最新修订的《管理法》(以下简称“《反法》”)将加密货币平台运营商纳入反监管制度,符合规定范围的企业将适用《反法》金融机构适用的相关规则。2021 年 4 月 7 日,行政院发布裁定(“反裁定”),解释了《反法》中“虚拟货币平台及交易业务”的企业范围。《反垄断法》规定的范围包括为他人从事下列活动的人:

虚拟货币与新台币、外币或、香港、澳门发行的货币之间的兑换。

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

虚拟货币的转移。

虚拟货币的保管和/或管理或提供能够控制虚拟货币的工具。

参与和提供与虚拟货币发行或销售相关的金融服务。

《反规定》发布后,金管会进一步发布了《虚拟货币平台及交易业务企业反和反恐怖融资管理规定》。根据该规定,指定的加密资产运营商和交易所必须建立内部控制和审计机制、可疑交易报告程序、了解你的客户程序等。该规定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但要求转让人和受让人均以匿名方式“转出”加密货币的规定除外——该规定的生效日期将由 FSC 进一步确定和公布。

5. 推广及测试

金融科技监管沙盒法《金融科技发展创新与实验法》(以下简称“沙盒法”)于 2018 年 1 月 31 日颁布,并于 2018 年 4 月 30 日生效。制定沙盒法是为了让金融科技企业能够测试其金融技术。

根据《沙盒法》,申请人(可以是实体或个人)在进入沙盒之前需要获得 FSC 的批准。一旦实验开始,实验活动可能会享受某些法律法规的豁免(例如 FSC 许可要求和某些法律责任豁免)。

批准的实验完成后,FSC 将分析实验结果。如果结果是积极的,FSC 将积极审查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探索修改它们的可能性,之后沙箱中测试的商业模式或活动就可以在法律上变得可行。但请注意,沙盒实体或个人可能仍需要向 FSC 申请相关许可或批准,才能正式开展先前在沙盒中测试的活动。

截至撰写本文时,它们均与加密货币无关。不过,请注意,根据上述 STO 法规,STO 计划的总额会有上限,根据相关新闻报道,FSC 提到,任何超过此上限的 STO 可能首先需要在监管沙箱中进行测试和实验。

即便如此,相关的 STO 市场参与者以及一些有争议的金融科技商业模式和活动(例如 ICO)也有可能希望向 FSC 申请进入沙箱。然而,根据《沙盒法案》,任何实验活动都需要具有“创新性”。因此,(a) 常见的加密货币相关活动(例如 ICO 和/或 STO)是否会进入沙盒,以及 (b) 如果是,实验结果是否会被视为“积极”,仍将取决于 FSC 当时有效的政策和最终决定。

6. 所有权和许可要求

除上述 STO 法规外,尚未颁布任何专门针对“虚拟货币”或“加密货币”的法律或法规。因此,除了上述“销售监管”中建议的 STO 平台运营商(应获得证券交易商牌照)外,法律不存在所有权或许可要求。

7. 矿业

到目前为止,尚未颁布或修订任何法律或法规来规范比特币或任何其他类型的加密货币的“挖矿”。采矿活动通常是允许的。

8. 边境限制和申报

到目前为止,尚未专门颁布或修订法律或法规,对加密货币持有量申报施加任何边境限制或要求。

9. 报告要求

到目前为止,除了上述 STO 法规下的报告义务以及加密货币平台运营商出于反目的而对可疑交易的报告义务外,还没有专门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或法规对加密货币施加任何报告要求。

10. 遗产规划和遗嘱继承

迄今为止,的法律法规尚未涉及这一话题。由于加密货币具有价值,我们倾向于认为,从遗产法和继承法的角度来看,它们将被视为“财产”或“资产”,除非它们被政府没收,例如,由于违反了禁止“证券”发行的刑事犯罪,而未根据 SEA 的要求事先获得 FSC 批准或注册(请参阅上文“销售监管”中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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