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技术背景下,由于虚拟货币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等特征,被作为网等黑灰产支付结算渠道越来越普遍。近日,有朋友咨询,某虚拟货币交易所被以开场的罪名立案侦查。
在虚拟货币交易所经营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的开设罪相关刑事风险有哪些情形呢?本文对此进行探讨。
01 为网站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虚拟货币交易所涉嫌开设罪名较为常见的情形,是为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
笔者曾介绍过“跑分”的概念,网犯罪分子寻找兼职跑分人员买卖虚拟货币,再由跑分人员提现到跑分平台的钱包地址。跑分人员为上游开设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跑分”行为,会涉及到开设罪的共犯。
赵东等涉嫌非法经营罪、帮信罪将于5月12日开庭:据浙江法院网消息,疑似赵东的相关开庭信息出现在法院网站上,信息显示:赵鹏、余晓菡、王阳圣、尤挺、史伟、周光凯、李亚标、潘遥、尤进、赵东、肖勇、林凤锦等涉嫌非法经营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2日开庭。此前,RenrenBit创始人赵东于2020年6月19日被带走协助调查。[2021/5/7 21:32:36]
同理,若交易所本身明知合作的平台方为网站,仍为其提供交易服务,客观上使得交易所成为了网站的支付结算渠道,根据《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交易所涉嫌构成其上游网平台的共同犯罪。目前虚拟货币交易所竞争激励,一些小的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商务或者销售人员,为了多拉业绩可能会放低对客户的合作标准,从而给自家公司埋雷。
中国经营报:互联在线区块链业务RHY未备案,业务前景不明:6月20日,中国经营报刊文称,近日,互联在线(NEEQ:835727)发布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称公司响应国家在区块链技术领域的发展号召,开展相关业务。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显示:“互联在线基于区块链业务已研发RHY算力数据平台和技术,并开展相关业务。随着业务扩张和竞争能力的提升,对流动资金的需求量增加。”就互联在线上述提及的区块链业务RHY来看,其官网显示RHY为(虚拟货币)矿场,可供多台矿机(赚取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机器)同时开机。然而,按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目前已经公布的三批备案名单中,记者并未找到互联在线以及RHY矿场的身影。互联在线在招股书中表示,其募资用于响应国家区块链的发展号召而开展的相关业务,但其并未指明具体的业务内容。[2020/6/20]
02 交易所开展永续合约业务
因未获许可经营比特币ATM,KKT UG被德国金融监管局要求停止运营:金色财经报道,德国金融监管局(BaFin)正在停止柏林公司KKT UG的运营,该公司允许消费者在ATM上买卖加密货币。根据3月4日的声明,BaFin命令以KKT UG主编身份进行运营的Adam Gramowski停止跨境自营交易,该命令于2月26日发布。据悉,该公司在其网站对24台用于在德国购买和出售加密货币的比特币ATM进行了广告,并且其业务显然遍及整个欧洲。根据BaFin的说法,Gramowski通过KKT UG进行商业自营交易。根据德国银行法,这需要BaFin许可证,显然他并没有所需的许可。[2020/3/7]
本文重点介绍的是另外一种情形:虚拟货币交易所经营虚拟货币永续合约业务。
美国司法部指控Payza无证经营货币转账业务 涉嫌超2.5亿美元:据ccn消息,美国司法部(DOJ)已经对一家加密货币友好的汇款服务公司Payza提起了诉讼,指控其涉嫌超过2.5亿美元,涉及包括庞氏局,和儿童制品在内的非法活动。该诉讼还指控Payza及其联合创始人Patel兄弟经营无证的货币转账业务。根据声明,创始人之一的Ferhan Patel已于3月18日在底特律被捕,而Firoz Patel仍然在逃。[2018/3/23]
永续合约是相对于有交割期限的交割合约(如现货合约,期货合约)而言的,永续合约不设立交割日,没有期限限制。投资者将自己的本金作为保证金,通过交易所提供的甚至高达100倍的杠杆,来获得日后盈利的可能性。杠杆越高,投资者可能的收益或风险就更大。
交易所主要靠收取手续费获得收入,永续合约中可设定高杠杆的做法则会导致投资者面临极大的风险,而交易所可以获得更高的手续费收入。
虚拟货币交易所经营虚拟货币永续合约业务,是否构成开设罪,存在一定的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永续合约业务构成开设罪。理由在于,投资者通过对虚拟货币买涨买跌,与犯罪中的押大押小来判定输赢,具有相同的性质。
根据《意见》第一条,下列情形构成“开设”行为“建立网站并接受投注的;建立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永续合约业务不构成开设罪。理由在于,虚拟货币作为公民的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永续合约交易实质上属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一种,不违反法律规定;另外,与中押大押小这种纯粹靠运气所不同的是,虚拟货币的价格波动并非是靠投资者本身的运气决定,而是由市场决定。因此,合约交易并非“”行为,相应的,虚拟货币交易所经营此类业务也不能定为“开设”。
邵律师认为,射幸(是指以他人的损失而受偶然利益之行为)是、期货、合约业务的共同特征,并不能以此作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
认定虚拟货币交易所的行为是否构成开设罪,需要考量以下几个因素:
首先,平台是否能够实现用户间的实时撮合竞价机制。若平台本身存在操纵市场行为,与用户存在利益冲突,则会增加用户的投资风险。
其次,平台的风控措施是否完善。KYC制度是否严格,是否设置交易门槛,是否有相应的风险熔断机制。若平台一味地设置高杠杆,增加用户的风险及收益,会激发更多有徒心理的投资客,扰乱市场,以及产生此后难以预估的连锁效应。
再次,是否存在雇佣水军,取他人信任,诱导用户参与交易等行为。
最后,是否有操纵后台交易数据,帮助平台获利的行为。
因此,若虚拟货币交易所存在以上4个方面的特征,才有可能涉及开设罪。
03 结 语
建议平台方设置完善合理的风控体系,做好对用户的KYC审查以及资金来源的审查,定期对网站进行安全测试,时刻关注不利的舆情和风向,做好用户的维稳工作等,以降低可能产生的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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