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货币:陈云峰:数字货币交易主体的风险规避指南

数字货币交易的匿名性、复杂性,使得交易参与者、交易平台都面临许多风险,比如交易参与者账户异常交易,从而被交易平台认为存在风险,平台进而采取冻结账户措施,更严重的将会面临交易银行账户被冻结的风险;交易平台则由于本身技术原因,未监测到交易异常,从而沦为不法分子的工具。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探讨在数字货币交易中,交易主体如何避免风险。

一、案例简介

2016年7月6日,李某通过某网站购买2个比特币,单价4480元,后于7月7日12时14分44秒成交。7月6日17时44分44秒,李某挂单购买6.141个比特币,单价4470元,后于7月7日12时14分52秒至15分01秒陆续成交。至此,李某共购买了11.141个比特币,共花费50,000.27元。7月7日18时05分57秒,李某通过涉案账户申请转出3个比特币至转出地址×××。某网站随即对涉案账户进行了限制比特币转出和资金提现与转出的锁定处理,其理由为涉案账户系当日注册、充值、购币和转出,且被系统识别为境外IP地址登录,故其出于反的义务和考虑,对涉案账户进行了锁定处理,因李某未留手机号,故其无法即时联系李某,只能等待李某主动联系。7月7日19时46分至20时12分,因比特币无法转出,李某通过QQ与某公司客服沟通,客服告知其比特币转出需要核实身份信息。李某于是根据客服提供的格式,将其本人手持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和充值转账凭证使用注册的邮箱发送至认证邮箱。7月8日10时26分,李某再次联系某公司客服进行视频认证,并于10时37分完成视频认证,客服后将其信息提交审核。但是在李某账户审核期间,其账户被黑客入侵,盗走了所有比特币,李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某网站赔偿其经济损失。

声音 | 律师陈云峰:可区块链技术作为保护“商业秘密”:7月8日,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陈云峰发表文章《区块链技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模式探讨》。文章指出,区块链技术作为一种新型技术,其技术基础是开源的(即开放源代码,用户可以利用源代码在其基础上修改和学习),企业通常会对基础性的技术进行修改,并构建与之相匹配的生态应用。在此情况下,很难证明技术源代码的“秘密性”,因此,考虑将利用区块链技术原理而构建的商业生态应用或计划作为经营秘密进行保护更为妥当。[2019/7/8]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于2016年7月6日在某比特币交易网上同日注册、充值、购币并提币,且涉案账户的登录、操作IP地址显示为境外IP地址,而李某又未登记手机号,在此情况下某网站根据用户协议中关于反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涉案账户进行仅限制资金提现和比特币转出的锁定处理并无不当,且某网站已经未尽到合同约定或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声音 | 陈云峰:国家发改委将挖矿列为淘汰类产业或是行业监管模式探索的重要一步:据南国早报消息,对于国家发改委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一事,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陈云峰向记者分析道:“从政策导向上看,发改委的这一决定短期内确实会对虚拟货币挖矿业产生负面影响,但是长期来看,该决定是否会对行业产生决定性的指导作用尚不得而知,需进一步观察后方可判断。” 陈云峰认为,虚拟货币挖矿业相较于其他行业,仍处在发展初期。假设未来虚拟货币被证明是耗能大、无价值的产品,那么这一决定将是行业监管模式探索的重要一步。由于本次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尚处于征询阶段,我们认为对该行业可以继续研究、继续观察。[2019/4/14]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声音 | 互金专委会主任陈云峰:数字货币量化交易存在较大合规风险:据未央网消息,互金专委会主任陈云峰刊文称,量化交易作为数字货币交易的特定模式,根据我国对于数字货币的监管政策,其存在较大合规风险,甚至有些数字货币基金以“量化”为名,公开募集资金,很大程度上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因此,数字货币量化交易存在较大合规风险,相关从业人员应当尽快寻求法律合规,预防法律风险。[2019/1/14]

二、数字货币交易主体如何避免风险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了解到当交易参与者在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时,如果频繁交易或者交易数额较大的情况下,交易平台为了验证交易真实性、合法性,出于防范风险的目的,可以紧急采取冻结交易参与者账户,使其停止交易的措施;而作为第三方服务平台,如果交易所对交易参与者身份未识别或者未充分识别,则容易导致反工作难以正常进行,也为犯罪分子的行为提供便利,所以数字货币交易主体防范风险,对于数字货币交易而言显得尤为重要。

金色相对论 | 陈云峰:没有明确的边界,币改和链改概念属于新瓶装旧酒:本期金色相对论中,在关于“ 链改,为什么?改什么?”这一问题上,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陈云峰表示:在没有明确边界和基础的条件下,单纯从概念上讨论币改或者链改这个话题,基本上属于新瓶装旧酒的做法。那么基于什么情况下币改、链改有意义呢,首先,要为币改和链改正名,就是要改成什么样的币,以及如何将传统行业和区块链进行有价值结合;然后,确定币改的合法有效,以及应用场景的必要性,基于以上原因,所以才要进行币改、链改。

法律监管上很多国家“币”尚且没有合法地位,更谈不上币改了,这就是前面说的法律基础保障。目前都是支付工具,流通凭证。不具有任何股权、债权、收益权属性,否则很容易引起证券调查。[2018/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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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财经独家消息 中伦文德陈云峰谈《人民日报·三问区块链(经济热点)》:未来会有关于区块链技术标准及应用层面的法律法规出台:金色财经独家消息,中伦文德陈云峰律师针对《人民日报·三问区块链(经济热点)》的内容作出回复,陈云峰表示:“区块链技术的价值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认可。从2016年起,我国政府多次从国家战略角度鼓励区块链技术发展,并支持金融、医疗、政府监管、食品溯源等领域的应用,由于区块链本身的技术特性,比如智能合约、共识机制等,对现有法律关系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接下来也会有关于区块链技术标准及应用层面的法律法规出台,以使得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场景受到法律规范。”[2018/2/26]

我国的反监管体系

为了防范活动,目前我国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包括:

从被监管主体类型来看,我国已经对银行业、支付机构、外汇管理、互联网金融、房地产、证券、期货、保险出台了反监管规范,同时,人民银行同保监会、证监会建立了反工作协调小组,在人民银行内部设立反工作处,并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及了解你的客户制度和可以交易报告制度来打击行为。但是对于数字货币交易中的反监管,我国尚未出台明确的法律、法规。

依据2019年1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规定,交易参与者在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时,金融机构不得为其提供服务和与其进行交易。如果客户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收支,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外的从业机构应当在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交大额交易报告。而对于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来说,在无明确规范指导的情况下,如何参照金融机构及特定机构的反规范制定自身的反制度尤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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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交易平台

1.内部控制

对于交易平台来说,反制度的建立,首先应该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职责划分,设立专门的合规/风险控制部门,对大额交易或可疑交易采取实名认证、中止交易、冻结账户等措施;其次在与用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持续的实施KYC措施,对于异常情况及时向相关主管机关进行报告,不断提高技术标准,以应对全球的反监管要求,如交易平台存在外包服务,对于外包机构,在合作协议中应对反防范进行相应的约定。

从内控制度的内容来说,内控制度至少应当包括如下规则:

有效的KYC制度,包括依据客户提供的及外部可靠途径获得的信息或数据,识别、核验客户的真实身份;

对不同客户实施分级风险客户管理并适用不同审核频率;

保存执行反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所产生的信息、数据和资料,确保能够完整重现每笔交易,确保相关工作可追溯。留档信息应当包括各方的数字钱包地址、IP地址以及数字货币类型和数量;

建立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交易平台可以合理设置交易上限额度,即交易到达该额度后即不支持为该客户提供服务。对于涉及上述涉恐和制裁名单的客户,可直接拒绝服务此类客户或向机关报案。

2.外部监督

除上述内部管理外,交易平台还应积极聘请安全审计机构对平台本身的合规风险进行评估或尽职调查,并及时配合整改,以持续的满足合规标准,此外,交易平台还可以主动向所在国家管辖区域的主管机关提交进入“监管沙盒”的申请,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由于政策或监管空白而带来的合规风险。

许多公司可能仍然对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是否应履行反和反恐怖融资义务存在不同看法,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法》中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中,对犯罪活动“明知”或“具有可能性认识”,并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资金转移或汇往境外的,都可能面临严苛的刑法追责。因此,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应该根据其实际业务情况尽快建立反和反恐怖融资的内控制度。

此外,对于数字货币交易方来说,在进行交易前须如实提交自己的身份信息,通过交易平台进行数字货币实名交易,避免出现账户被冻结时,交易平台无法核查验证,采取停止交易措施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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