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O:肖飒: 买虚拟币藏“脏资产”不可取

校友聚会,微醺之下一位平时谦恭的校友大言不惭地问我:飒姐,不干净的钱,买成币,从外边转一圈不就合法了吗?呵呵,我能说什么呢,还是踏踏实实回来给大家做普法工作吧。今天跟朋友们聊聊,是个啥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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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节目在我国民众中的受欢迎程度,有目共睹,很多老百姓在电视中也许听说过罪。我国刑法第191条对这种犯罪进行了规定:

明知是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声音 | 肖飒:区块链技术在民营企业融资增新支持体系建设上将发挥作用: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今日发表题为《“民企意见”将如何影响法律市场?》的分析文章。文章中表示,昨天《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民企意见”)正式公布。“民企意见”中提到“完善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支持制度”,除了创业板、新三板之外,还提到依法合规前提下,支持“资管产品”“保险资金”通过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等方式积极参与民营企业纾困,意见已经提出方向,具体如何操作,确实需要投融资律师的聪明才智,打通合规渠道,让民营企业放开手脚。同时,肖飒认为当下最火的技术“区块链技术”,除了在数字法币中发挥重大作用,在民营企业融资增新支持体系的建设上,会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2019/12/23]

提供资金账户的;

声音 | 肖飒:盗取、取ICO代币是否构成犯罪与币价挂钩:12月20日消息,律师肖飒在其公众号上发表题为“盗取非知名‘虚拟币’,也构成犯罪吗?”的文章,最后得出结论:盗取、取ICO代币,是否构成犯罪,其实直接与币价挂钩,“山寨币”“垃圾币”没有刑法保护的必要,因此,盗取、取这些代币,不应该构成犯罪。如果该虚拟币虽然出身违法行为,但是具有相当的市场价值,则盗取、取行为可能会构成犯罪。[2018/12/20]

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声音 | 律师肖飒:STO在我国无“法律豁免”: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发布《关于防范以STO名义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风险提示》,律师肖飒指出,截止目前,由于各国国情和法律的不同,国际上对STO的监管态度不一,其中美国是“对STO谨慎包容,允许申请”,而我国是明确禁止。由于对于“证券”这个词汇的理解和定义不同,中美两国在对STO的态度大相径庭.....美国法律里的证券是相对宽泛,既然STO发出的通证是一种广义上的证券,总要给个监管的说法。同时,证券在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项下的解释是“严格”的(并非所有对资产的等额分份都能被视为一种证券),而且我国具有一个典型的罪名:刑法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证券罪,这就说明我们的法律结构和管理方式不同。因为我国市场主体不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可自行发行证券,也没有给予“法律豁免”。所以,在中国境内从事ICO或变相ICO都是违法行为,STO也不例外。[2018/12/4]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声音 | 肖飒:币价大跌大涨与ICO监管规则尚不健全有关:据21世纪经济报道消息,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表示:好的项目需要融资,需要上交易所,获得更多人的支持;欺诈项目的项目方更是要上交易所,通过币价起伏收割韭菜。有交易便有需求关系,便有币价起伏,这是ICO项目发行方几乎躲不开的一件事,与ICO本身的运作机理有关,币价大跌大涨则与ICO项目监管规则尚不健全有关。[2018/9/8]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涉币事件中,以自然人犯罪为绝对主力,不排除个别主体是新加坡基金会等。

2

交易所,可能成为罪主体

且不说内地的交易所,其法律身份灰色,即便是海外合法的交易所,在一定条件下也有可能触犯中国的罪而受到刑事追究。

罪的一个难点是考察是否“明知”是“脏资产”而协助洗白。根据200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了“明知”的判断,应当综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3

兜底条款的限定范围

作为成文法,我们最担心的是法律的解释“隐晦不清晰”,因而扩大或缩小了打击犯罪的范围。所以,对于兜底条款,尤其是重要的常见罪名,必须将“其他”两个字的内涵和外延表达清楚。

本罪第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就有专门的七种情形,大家对照具体内容,不要踏红线:

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通过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收益的;

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

通过前述规定以外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4

写在最后

我们不反对持有比特币这种虚拟财产,但是我们反对使用虚拟币向海外转移资产或。从国际上看,对于类的犯罪,各国、监管机关绝对重视,国际间合作较为频繁,也有常规渠道进行日常沟通。

从暗网爬出来的比特币,要把过去脱的衣服一件一件穿回来,而不是被拖进泥潭里,继续成为国际犯罪的资金渠道。我们也奉劝内地的持币者,不要试图将虚拟币当做的工具,出来混早晚是要还的。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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