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肖飒
前天还在某通证经济的论坛与业内老友们PK,飒姐认为涉币类业务的刑法风险很重,不仅在国内,而且在国际上虚拟币的反任务艰巨,且有道德风险,一不小心就会跟等犯罪挂钩,我们以往更关心ICO项目方、交易所,大家认为数字钱包的合规性较好,然而某大型数字钱包的跑路,让我们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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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包,要做怎样的钱包
9.4之后,币圈朋友纷纷出海寻找法律和政策凹地,有些朋友来到新加坡,设立基金会开始嵌套海外架构;有些朋友来到邻国日本,与本地大佬合伙开设涉币交易所或进行OTC交易;有些朋友来到香港地区,争取持牌经营虚拟币配售业务;有些朋友远渡重洋到美国几个州,寻求SEC的宽宥,争取STO的机会。
肖飒:目前持有比特币在我国合法: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表示,目前持有比特币在我国是合法的。金融监管规定、司法实践均认可比特币是合法的“虚拟商品”,但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关于对比特币的买卖、炒币行为是否属于合法行为,在法律实践中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看。一是个人偶发行为,是合法的;二是以交换比特币为业,可能会涉嫌非法经营罪。此外,肖飒表示,杭州互联网法院在2018年审理的国内首例比特币矿机买卖纠纷案,也确认了买卖比特币矿机合同的合法性。(证券日报)[2021/3/29 19:24:37]
我们无从反对,因为法律是local的,并不是统一的,每个国家有自己的法律文化和传统,有自己对于“证券”的理解和管理手段。然而,对于钱包,我们确实放松了警惕。
声音 | 肖飒:《密码法》表现了国家对区块链产业的支持态度:金色财经报道,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并非专门为促进和规范区块链行业的密码技术而产生。只是由于区块链技术中底层技术是加密技术和密码学,这就使得密码与区块链具有天然的紧密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也将适用于区块链行业,并为区块链产业合规提供新的思路和法律依据。就区块链底层密码技术技术而言,其主要属于商用密码。《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实际上表现了国家对相关产业和以密码为基础的区块链产业的支持态度。未来,区块链企业将处于更为健全、有序的营商环境中,其开发的商用密码将依法受到保护。目前区块链技术与密码法相关的标准化工作已经展开。可以肯定的是,密码技术的发展,将推动区块链技术的整体进步和创新。在密码技术与区块链技术相互促进的过程中,国内和国际相关标准体系及监管框架也将同步建立并完善。[2019/12/19]
2014年有个案子,在广东某市几位慌张的持币者来到派出所报案,他们的比特币被一个叫做XX的搬砖网站给“黑了”,而这个网站的制作者是一位年轻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内个,后来飒姐成了这位年轻人的辩护律师,当时定的罪名为罪,我们认为不构成......
声音 | 肖飒:《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发布体现出监管赋予行业发展空间:据经济日报消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正式发布《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区块链监管从此有法可依。《规定》要求“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履行备案义务。对此,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表示:“从具体条文来看,监管吸收了P2P、股权众筹等经验,对区块链的发展有很大好处。安全评估让区块链应用能够‘去伪存真’,与核准制相比,备案制更有弹性,这体现出监管赋予了行业发展空间。”[2019/1/16]
当下,交易所基本被挤出内地;ICO及变相ICO被认定为“非法的公开融资行为”;币圈除了自媒体、培训和钱包之外,几乎全军覆没。自媒体背后有没有交易所,咱们不指责;培训的法律风险最小,就是比较难推广;数字钱包,因为有民法总则对“虚拟财产合法保护”的规定,加之有一定IT科技含量成为链币两圈交叉的领域。
声音 | 肖飒:证券型通证在我国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近日表示,证券型通证在不同的法律环境下,折射的意义不同。在美国法律下,证券型通证是证券的一种。在我国法律下,如果代币有证券性质,结合2017年9月的ICO禁令,在我国可能会被认定为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但是由于我国《证券法》对于证券、债券的定义过于狭窄,不能直接简单套用,而是使用刑法第225条的非法经营罪作为兜底条款。
此外,实用型通证被各国普遍接受。我国在2013年认定比特币为特定虚拟商品,实用型通证具有类似的法律性质。[2018/7/28]
本本分分,只求安全性能的数字钱包,合法合规;但是,劣币驱逐良币,老老实实不被别人偷走币,这样的需求远远不及,“存在我钱包里可增值”诱惑可人,于是,几乎所有的数字钱包都动了心思,让数字资产增值保值,于是引发了一系列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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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飒姐办理的涉币案件,在以往都被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认为是侵财类案件,也就是说:办案机关将涉虚拟币的案件当做一般侵犯老百姓财产权的案件进行处理。
读者就不要侥幸说只罚钱,不判刑的情形了,多数情况还是要定罪判刑,当时涉及的罪名有刑法第266条罪、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第192条集资罪、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活动罪等。
这几年的趋势有变化,随着我国司法机关对区块链技术的了解,对虚拟币等新事物的熟悉,在认定虚拟币是否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时,并不拘泥于2013年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这样的窠臼,而是将比特币之外的虚拟币,认定为“数据”而非“财产”,因此,罪名变化为:刑法第285条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科技、尖端科技领域之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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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行为也构成犯罪
币圈的朋友说,我们只是技术外包团队,甚至没有正式合同,大家兼职做点好玩且刺激的事儿。我们必须遗憾地说,技术人员的风险一点都不小。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在某交易所或某钱包增值环节,如果在数据回滚或其他暗箱操作中出现非法侵入、控制他人计算机程序等行为,帮助其完成该行为的技术人员构成犯罪。
同时,读者也会关心,既然虚拟币如今被当做“数据”,数据值钱吗?法律会如何看待数据的窃取等问题呢?
按照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可纳入犯罪处理。这就是入罪门槛,请诸位老友扪心自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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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最后
数字钱包跑路案件,涉嫌的罪名可能很多,我们在前文已经描述过:罪、罪、集资罪、组织、领导活动罪,但我们认为大家往往会忽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因而,我们想做一点普法工作,让业内朋友了解司法观点的沿革,对于罪名、刑期等有适当的心理预期。
至于大家关心的引渡等问题,我们在本文中就不一一分析了。近半年来,币圈从熊市逐渐走牛,投入其中的95后程序猿越来越多,大家的钱也许都是从各类金融机构借出来的,恳请诸位不要既当受害群众,又当犯罪嫌疑人,双重煎熬的滋味可不好受。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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