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肖飒:我为什么反对市值管理“虚拟币”?

看着各大虚拟币交易的涨涨跌跌,不禁想起多年前的一组案例,行为人的手段与“证券、期货市场操纵行为”极为类似,但是,就是因为并非国内合法“交易所”而由一个5-10年的中轻量级罪名,直接飙升为最高刑期无期徒刑的罪。

有时候从业人员和家属也会抱怨,凭啥同样的行为,在不同环境下的差别如此之大。

所谓“市值管理”的手段

对于虚拟币市场的市值管理,圈内人并不陌生,虽然在古典投资界我们对于市值管理的印象是中性的,然而,在币圈市值管理被异化为:割韭菜的屠刀。

飒姐借用证券市场的做法对目前我国境内虚拟币市值管理的做法做一点总结:

1.蛊惑交易。

肖飒:近来数字藏品NFT行业被属地“处非办”约谈更像是一个摸底和基础普法:11月11日消息,近来数字藏品NFT行业常常被属地“处非办”约谈,各地采取的方式不一样,但“力度把握”相似,南方一些省市采取的是属地民警上门宣读924文件的办法,先了解项目情况和实控人情况,然后进行普法教育;北方一些省市采取的办法是属地金融办联合其他执法部门组成专班,先了解业务情况和实控人情况,再了解股东情况,采取穿透式监管的思路,查的较细。但,对比P2P网贷行业的约谈,本次NFT约谈更像是一个摸底和基础普法。(肖飒lawyer)[2021/11/11 6:46:05]

编造虚假、不确定的信息,向社会不特定人传播,诱导买币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

声音 | 肖飒:以太坊、EOS若在国内建立节点 需在网信办备案:在上周,国家网信办《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后,记者发现不少海外公链、联盟链以及运营团队在中国,但基金会设在海外的公链项目对备案仍持观望态度。中国银行法学会理事肖飒称,如果以太坊、EOS要建国内节点,或者让国内开发者加入的话,也需要进行备案。若拒不备案,项目开发、项目运营、项目获客、项目线上线下活动等等都会受到影响。[2019/2/22]

我们会发现市值管理团队通常会跟“职业喊单人”进行合作,通过“溢美之词交易拉抬”的办法进行操作;当然也有反向操作,通过“诋毁之语交易打压”的方法将价格暂时打压,以便释放一些压力,方便形成锯齿型K线图。

声音 | 肖飒:区块链项目的社区将成为法律上的“公共场所”:据人民网报道,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在接受人民网区块链频道采访时表示,基于普通互联网技术的区块链垂直类传统媒体或信息服务提供商,都不属于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范畴。这类媒体、信息服务提供商仍属于传统的内容提供者,受网信办其他规定及新闻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即使主体在国外,但在国内设有技术支持部门的,该技术组织同样需要接受区块链新规的规制。就数字货币交易所而言,从2017年9月4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发布起就被定性为非法,与本《规定》无关,《规定》主要约束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媒体和区块链公司。

互联网从不是法外之地,区块链同理。新规一旦成为现行有效的规则,那么,区块链项目的社区将成为法律上的‘公共场所,任何人不得编造假消息,也不得以讹传讹。[2019/1/11]

2.抢帽子。

声音 | 律师肖飒:STO在我国无“法律豁免”: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发布《关于防范以STO名义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风险提示》,律师肖飒指出,截止目前,由于各国国情和法律的不同,国际上对STO的监管态度不一,其中美国是“对STO谨慎包容,允许申请”,而我国是明确禁止。由于对于“证券”这个词汇的理解和定义不同,中美两国在对STO的态度大相径庭.....美国法律里的证券是相对宽泛,既然STO发出的通证是一种广义上的证券,总要给个监管的说法。同时,证券在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项下的解释是“严格”的(并非所有对资产的等额分份都能被视为一种证券),而且我国具有一个典型的罪名:刑法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证券罪,这就说明我们的法律结构和管理方式不同。因为我国市场主体不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可自行发行证券,也没有给予“法律豁免”。所以,在中国境内从事ICO或变相ICO都是违法行为,STO也不例外。[2018/12/4]

咱们借用传统证券行业的“抢帽子”来介绍这一类行为。

飒姐在芝加哥见过传统期货交易所的交易池,人工报价的热闹简直堪比市井菜场,一旦有人卖单,很多交易员会高高举起右手甚至双手,奋力让卖家看到自己,就像要抢“结婚花球”的未婚姑娘们,也可以被想象为毕业时帽子扔上天,掉下来时无论如何要抢一顶先戴上,“日内短线交易”被称为“抢帽子”。

然而,币圈的抢帽子实质是:抢先交易,在社群或者自媒体公开预测某币的走势,然后反向交易不公平地赚取“零和博弈”的利润。

3.控制信息发布时机。

制造释放消息,请注意,这里的消息不一定是假消息或不实消息。炮制消息的有无、具体内容、对外公布时机。

控制信息发布时机,并非利用已有信息,而是制作新消息并伺机发布,其目的还是为了通过控制信息发布时机而诱使投资者投资或减持,以达到自己获利的效果。

4.量化相反交易。

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频繁撤单,利用技术优势和技术策略,打时间差,做出买单超大的假象,“忽悠”市场某币大涨,实际上会在极短时间内撤单,把韭菜们送上断头台,然后,微微一笑把币卖给他们。

5.其他层出不穷的玩法。

飒姐毕竟没有“暗桩”,对于新型手段和暗黑操作不能完全了解,欢迎读者留言让我们长长见识。

凝练一下,我们认为,币圈市值管理的手段有:用比特币、以太坊等进行交易型操纵市场;用黑嘴、抢帽子、职业喊单人、信息发布节奏等进行信息型割韭菜;同时,还有利用一些重大事件,比如与韩国、日本、新加坡、直布罗陀等国家和地区进行战略合作,炮制国家法币等概念;最后一种是充满技术含量的“比速度”量化交易。

多说一句,量化交易里“策略”到底如何制定直接影响行为定性,如果策略就是斩杀韭菜,使用严苛的手段剥夺其他人的交易机会则有可能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涉嫌罪名古老

罪。

目前,鉴于我国对于除却比特币之外其他虚拟币的法律定性模糊,对于虚拟币交易所持有“非法”的强势态度,因此,在国内市场进行OTC交易和期货交易等,如果采取如上手段,有可能会被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涉嫌《刑法》第266条罪。

刑期:最高无期徒刑,伴有“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请注意,这里的没收财产指的是个人其他合法财产一并.....

然而,如何不构成罪呢?我们法律人也在思考,如果按照如上描述,岂不是很多人会涉嫌,那么到底有没有可能将其中一部分“并无非法占有目的”的人抢救出来呢?

也许有办法,虽然很艰难。

1.重点关注:市值管理的目的到底是啥?目的如果是“割韭菜”,也就是从老百姓兜子里掏出钱来,那么,非法占有目的基本可以认定。

如果项目方的初心是“稳定币价”,为项目研发和企业发展赢得宝贵时间,结合充分的客观证据,可以出罪。

2.损失情况如何?一泻千里,损失九成以上已经成了常态,我们必须将这种整个行业的现状向办案机关解释清楚,市场行为的自然结果就是基本上全部项目都腰斩或损失90%以上,那么,项目方的操作行为是为了托住市场而不是砸市。

从目前案件看,办案机关是“刑侦”,他们会到交易所取证,一般而言,交易所都会及时配合取证工作,操纵市场的账号及账号内操作详情一清二楚。

3.损失是由于市值管理造成的吗?这就涉及因果关系问题,市值管理行为到底是不是造成老百姓财产损失的原因之一,如果是,原因力大小如何;如果不是,可有证据证明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特别鸣谢我们的刑法男神韩友谊先生,对本文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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