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杨东:对Facebook Libra监管的三点建议

科技巨头Facebook联合合作伙伴发布的全球加密货币项目天秤币引发各界热议,多数讨论过多地着眼于发散性的宏观构想,却脱钩于金融逻辑和监管现实,具备可行性的监管应对措施自然也就难以生成,就此需要基于加密货币市场现实提出可行的监管建议。我国用户参与Libra的方式有两种:第一,直接使用法币资金购买Libra;第二,向Libra协会缴纳资金成为验证节点。前者主要面对零售用户,后者面对企业,前者潜在的风险更高。

金融管制使我国银行账户资金的跨国流转受到严格限制,但在区块链系统中,银行转账的过程可以在一国内完成,跨国转账由加密货币交易平台完成,该路径利用相较于银行审查更为松散的互联网信息审查规避金融管制。

人民大学杨东:探索应用区块链提升跨境支付的安全性与协同性:中国人民大学杨东提出了对我国跨境支付市场发展的六个建议。杨东建议,探索应用区块链技术提升跨境支付的安全性与协同性。区块链等数字技术的应用可有效改善跨境支付的用户体验、资金效率与成本结构。传统跨境支付交易双方通常需通过中介机构实现信任和价值传递,而区块链相关技术利用代码即规则的核心思想解决不熟悉交易双方之间的信任问题,由此实现不涉及中介机构的交易双方数据直接交互。区块链技术将推动数字货币的发展,也将推动法币的数字化发展。区块链跨境汇款最大的挑战是让每个用户都能使用区块链技术完成跨境汇款,这是一件没有先例的事,是一条之前没有人走过的路。需要和多个参与方一起协商,探索出解决方案。(《经济》杂志)[2020/5/8]

对于Libra等加密货币可供参考的监管手段

声音 | 中国人民大学杨东:区块链技术可用于科技驱动型金融监管:经济观察报消息,中国人民大学国发院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杨东发表文章《P2P爆雷并非商业模式出了问题》。他在文中指出,区块链技术可用于科技驱动型的金融监管。在这种模式下,监管者扮演者双重角色:制定法律法规;与技术专家合作,将法律法规内嵌于去中心化技术之中并获得全网认可,从而使法律法规的执行通过代码实现。[2018/7/29]

科技巨头背书、社会广泛关注的Libra刺激了不法分子进行欺诈行为,因此监管部门有必要依托权威渠道向社会传达客观事实、引导社会舆论,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金色财经现场报道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区块链交易系统是互联网场外交易系统:金色财经现场报道,在2018全球首届万国区块链技术博览会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发表《区块链与众筹金融的发展》主题演讲,他指出:区块链交易系统是一种互联网化的场外交易系统,是一个发布投资者证券买卖委托、连接各个参与者及其他市场的基于互联网区块链的互联互通系统。参与者在区块链系统上开户即可获得区块链私钥;通过私钥和对应的公钥即可参加在区块链上开展股权融资份额转让交易;获得份额的即时报价、接受咨询机构的信息服务、下达委托指令、清算、结算、交割等各个环节完全在区块链系统上运行。[2018/4/21]

惩治违法行为与加强投资者教育。目前,各类微信社群、微博、知识星球等网络媒体渠道,充斥着大量的提供加密货币交易信息、诱导投资者的行为。网络监管部门可联合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摸排可能存在的非法行为,在把握行政手段比例原则的基础上要求其整改或者关停。有些国家将数字资产主要置于证券法律监管之下,在监管部门网站上多次发布有关不当宣传加密货币言论、未经许可发行加密货币的处罚案例,而且处罚极其严格,对社会起到了良好的指引作用。我国应该加强对于加密货币、数字资产的权威理性分析。

杨东:比特币有避险价值 有些国家已具备货币属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杨东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比特币本身,随着它跟技术割裂,分布式计算来实现,一种在技术之上的一种人与人的去中心化的关系,是一个集合体,是一种重构。它不单纯是一个技术,它是一种人与人,大家相互信任的一种共识机制,这种共识机制一旦形成了以后,后来会有新的、更好的产生,但是要取代它,也不是那么容易的。目前来看,它不是完美的,但是它毕竟是国与国之间大家比较信任的一种机制。实际上在有些地方,它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货币功能和属性。另外还有一些有些国家货币不稳定,局面不稳定的时候,它会作为一个储存避险的工具,避险货币也逐渐发挥作用,所以它还是有一定的价值的。[2018/1/23]

以交易平台为抓手传递监管效果

交易平台是目前整个加密货币交易的关键和龙头,几乎把持着加密货币全产业的话语权,规制好交易平台能够有效地向加密货币市场参与者传递监管政策效果,但在具体的监管操作层面应把握对社会的影响和执行的难易。

比例原则下监管头部交易平台。加密货币市场一度遭遇重挫,大量的国内投资者基于政策恐慌抛售加密货币。由于监管政策落地后还存在大量加密货币投资渠道,境外资本利用此前恐慌性杀跌获取的筹码再度大幅拉升加密货币价格,国内投资者跟风涌入再次诱发了市场风险。对于头部交易平台,暂时不宜重拳出击绝不意味着听之任之,而是在内部沟通中提出严格的监管要求。有关交易平台的监管政策方面还需进一步抓严抓实。

严格中小交易平台监管执法。大量中小交易平台的运营方人数少且专业程度极低,不法分子将投资者的本金视为目标,涉及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对这些交易平台的监管无需另立监管规则,当前的监管政策和刑事法律完全足以将其纳入监管,尽快梳理典型案例打击猖獗的违法行为,也是给头部交易平台敲响警钟。

完善并执行《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网信办出台的《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于我国区块链技术赋能实体和规范市场秩序有重大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足。《规定》主要规制利用区块链技术提供信息服务的行为,即规制的是区块链的“链上信息”,这与区块链的技术实现相符。但与区块链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几乎都是通过互联网、自媒体等“链下信息”实现,因此《规定》对国内区块链技术运用的摸查存在一定的方向偏差,不仅可能无法了解市场的真实情况,还面临规则过于严厉不利于技术发展之攻讦。

部分交易平台为逃避“信用中介”而承担的法律责任自称为“信息中介”。目前的交易平台几乎都是信用中介,平台中加密货币和法定货币的交易表面上是个人间的自由买卖行为,但实际是交易平台控制下的经营行为。即使交易平台仅提供信息服务,但其提供的“链下信息”是否应为《规定》所规制,是监管部门应该回应的问题。从法理和投资者保护的视角而言,《规定》当然应当包含对“链下信息”服务的规制。

《规定》的完善还需要不断与实务形成有效沟通。《规定》中由于区块链行业处于发展初期,相关的应用场景与商业模式也仍然在不断探索之中而存在较多的不确定因素,选择以较为概括的方式说明其适用的范围。在《规定》中,并没有对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种类或者具体内容进行界定,而是宽泛的采用了“区块链信息服务”这一表述。从行业发展的阶段与现状来看,应该说这一规定给后续的发展留下了相对较大空间。但是在监管文件较为宽泛的情况之下,监管部门和行业单位的信息交互就必不可少。只有通过两者不断的信息交互,才能提供一条较为明晰的监管红线,从而给予区块链信息服务业正确的方向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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