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案例:被强行转走18.88个比特币 是否能要回?

或许你身边也有混“币圈”的朋友?他们是不是有三分高端、七分神秘?今天我们就来聊聊比特币,这种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加密型“货币”。虽然被称为“货币”,但比特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既然如此,比特币是否具有财产属性?非法取得的比特币是否应该返还,又应如何折价呢?让我们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2018年6月12日21时30分许,严冬、吕芳、张飞、傅云(马来西亚国籍)到皮特(美国籍)和妻子王晓丽的住处,采用控制手机、限制自由的方式,殴打、威胁皮特和王晓丽,迫使二人将持有的18.88个比特币、6466个天空币转入严冬等人指定的账户内。

后经法院审理,判定双方虽存有经济纠纷,但无证据证实纠纷的过错方系皮特、王晓丽。严冬等四人在庭审中均表示自愿返还从皮特、王晓丽处获取的比特币及天空币。最终,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严冬、吕芳、张飞、傅云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至八个月。

金融壹账通入选中国工程院《发现100个中国区块链创新应用》应用案例:近日,中国工程院《中国区块链发展战略研究》项目发布“发现100个中国区块链创新应用”。金融壹账通作为技术提供方和运维方参与建设的天津口岸跨境贸易区块链服务网络入选应用案例。[2021/10/28 21:05:54]

然而,皮特、王晓丽始终没有等来严冬等人承诺返还的比特币及天空币,二人遂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一审法院遂判决严冬等四人共同返还皮特、王晓丽比特币18.88个、天空币6466个,若不能返还,则根据加密货币行情网站CoinMarketCap.com 2018年6月12日公布的比特币、天空币交易收盘价及当日美元牌价,比特币按每个42206.75元、天空币按每个80.34元赔偿。

神州信息区块链应用案例入选《区块链与分布式账本技术标准(征集意见稿)》:7月10日,神州信息为银行业落地实施的基于区块链的“供应链金融企业应收账款融资系统”成功入选ISO/TC 307 WG6《区块链与分布式账本技术标准(征集意见稿)》,该征集意见稿将为区块链与分布式账本技术应用国际标准的制定提供参考。

ISO/TC 307(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技术委员会)由全球最大的标准化组织ISO推动建立,成立于2016年9月,旨在推动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领域的国际标准制定等工作。截至目前,ISO/TC 307已有44个参与成员,13个观察成员,共建立11个工作组。目前成功发布ISO标准2项,正在制定中的ISO标准9项。(雪球)[2020/7/13]

严冬等四人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四人认为,目前我国法律并不认可比特币、天空币的财产属性,未将比特币、天空币作为我国法律意义上的物或者财产,故皮特、王晓丽不具有物权返还请求权。

马兆丰:可信区块链BaaS平台解决方案及成功案例:金色财经报道,数字岛与清华大学技术创新发展中心联合主办的“2020高校区块链技术创新云论坛”6月20日成功举办。论坛由数字岛发起人兼CEO刘靖主持,汇集“百校百人百媒”,探讨高校区块链技术创新与人才培养。

北京邮电大学区块链及安全技术联合实验室主任、北京邮电大学区块链技术应用创新及信息安全联合实验室主任、北京邮电大学网络空间安全学院研究生导师马兆丰发表主题演讲《可信区块链BaaS平台解决方案及成功案例》,表示区块链本质是分布式的基础设施,区块链相对于中心化的系统来讲,区块链的信用结构是分布式高阶。区块链恰好是提供了分布式的信用基础设施,确保数据的安全性。[2020/6/21]

二审中,皮特、王晓丽书面陈述,其自愿放弃向严冬等四人追索6466个天空币,但坚持对比特币的追索。

区块链跨境支付入选“2017年度前海优秀金融创新案例”:全国首单区块链跨境支付业务等金融科技类案例4个入选“2017年度前海优秀金融创新案例”。[2017/12/6]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涉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侵权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双方当事人的经常居所地均在我国境内,且双方当事人并未协议选择纠纷所适用的法律,故本案适用我国法律作为案件准据法。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1.比特币是否具有财产属性,是否应受法律保护;

2.严冬等四人是否应将比特币返还,如存在返还不能的情况,是否应赔偿皮特、王晓丽损失以及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比特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应从法律上予以保护。

第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持肯定态度。

第二

要获得比特币,既需要投入物质资本用于购置与维护具有相当算力的专用机器设备等,也需要耗费相当的时间成本,其间凝结了人类抽象的劳动力。同时,比特币可以进行转让并产生经济收益。因比特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具备权利客体的特征及虚拟财产的商品属性,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严冬等四人至皮特、王晓丽住处,采用控制手机、限制自由、殴打和威胁的方式,迫使皮特、王晓丽将持有的比特币等虚拟币转入严冬等四人指定的账户内,侵害了皮特、王晓丽对系争比特币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已生效刑事裁定书中记载,严冬等四人自愿返还从皮特、王晓丽处获取的财物。因此,无论根据法律规定,还是严冬等四人在诉讼中曾作出的承诺,严冬等四人均应将系争比特币返还皮特、王晓丽。

(图源自网络)

本案中,CoinMarketCap.com网站非我国认可的虚拟币交易价格信息发布平台,不能将该网站上比特币的交易价格数据直接作为损失的认定标准。二审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若返还不能,同意按照每个比特币42,206.75元计算赔偿金额。故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亦无不当。

二审中,皮特、王晓丽表示自愿放弃追索6466个天空币,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准许。据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中天空币的相关内容予以相应变更,其他判决内容予以维持。

本案主审法官指出,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曾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年)等文件,并未对比特币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予以否认,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亦并未禁止比特币的持有。《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更提到,“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因此,比特币具备虚拟财产、虚拟商品的属性,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等文件否定了包括此类“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法官提醒,投资者应理性投资,合理控制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

(本文所用均为化名)

文章来源:公众号@上海一中法院

编辑 | 雨   辰(实习)

插图 | 南新雅(实习)

维护 | 张子亮

主编 |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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