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肖飒:AIGC创业 有哪些法律禁忌?

自chatGPT火遍全球之后,各国又掀起了一波AI领域的创业潮。马斯克在采访中也强调人工智能的发展可能会给人类带来空前灾难。结合欧盟人工智能法律提案和我国诸多法规,飒姐团队给诸位创业者一些法律提示。希望大家的创新应用能够开花结果。

一、欧盟在哪些领域明令“禁止的人工智能实践”

2021年4月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制定关于人工智能的统一规则(《人工智能法》)的提案,对于全球AI领域的监管规制给出了“样板间”。总结下来就是,AI研发不能涉及对人身心摧残的领域,不能歧视弱势群体,要尊重每个人的权利,对于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嫌疑人可以实时远程生物识别。具体如下:

(1)不得在市场上投放、使用个人无法认识的方式来进行“潜意识教化”的技术,以这种方式严重扭曲人的行为并致使其身心受到伤害。

(2)不得利用特定人群的年龄、身体、精神残疾等,以导致其身心伤害的方式,实质性扭曲与该人群有关的行为。

公共机构或其代理人在市场,不得投放在一定时期内对自然人的信誉进行评估或分类的AI系统,且其社交评分可能会导致如下一项或两项:(1)在与原始数据生成或收集场景无关的社会场景,对自然人或群体有害或不公平待遇;(2)对某些人或群体的社会行为有严重伤害或不公平待遇。

肖飒:销售比特币矿机存在反、侵权及税务风险: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表示,销售比特币矿机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一是反风险。尽管目前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矿机生产商必须承担反义务,但与虚拟币相关的反问题始终在监管部门的视线范围内。二是专利侵权风险。矿机生产商属于芯片制造业,因此涉及大量专利问题,若明知销售的比特币矿机侵犯专利权却仍然参与销售,可能会违反《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对权利人专利权的侵犯。三是税务风险。一些矿机厂商在销售矿机时会接受比特币支付,可能会引发税务风险。(证券日报)[2021/3/29 19:24:36]

出于执法目的在公共场所使用“实时”远程生物特征识别系统,排除下列行为之一,且有必要:(1)针对性寻找特定刑事受害人,例如失踪儿童;(2)预防对人的生命或身体有伤害的行为,或恐怖袭击;(3)侦测、定位、识别、起诉特定罪名的犯罪嫌疑人,且该嫌疑人的刑期为3年以上。

声音 | 肖飒:法律态度非常坚决 发现在境内发币立刻取缔: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今日发表题为“区块链项目,需注意哪些司法新动向?的”分析文章。文章表示,司法机关严阵以待,提前用相关法律知识武装自己,以便更好地适应或许会出现的涉币案件潮。反观链圈,几乎每一个区块链项目方都有“发币”的冲动,虽然我们理解“激励机制”对项目自身的作用,然而,一旦发币ICO,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会被定性为“非法的公开融资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或非法经营罪等。对于“境外发币,境内无实质销售”的行为,当下,司法机关采取的方式还是相对宽容的,基本不会主动“穿透式审判”,而是“等子弹再飞一会儿”。因此,类似的项目方暂时可以喘息,记住万不要回国内进行“路演”等销售活动,以免遭遇刑事风险。肖飒在文中还表示,目前,在内陆一些城市拿区块链技术蒙投资者的不法活动有所抬头,相信办案机关不会坐视不管,传说中的“剿匪”工作势在必行,务必保护好老百姓的钱袋子。目前法律的态度非常坚决,发币是非法公开融资,涉币交易所不允许在境内存在,一旦发现立刻取缔。同时,针对区块链项目的备案,已经如火如荼进行中,但备案不是许可,并不能因此获得“法律金钟罩”,如果涉嫌违法犯罪,该处理的时候绝不会手软。[2019/12/16]

二、中国法律法规对人工智能的规制

声音 | 肖飒:国内部分区块链公司提供“成立交易所或代发平台币”业务是违法的: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近日,记者注意到一个既可以帮助客户创建代币又能一键开交易所的软件。记者尝试创建代币,官网介绍该服务“操作简单快捷,只需三步就能发行代币:注册登录、填写代币信息、支付ETH”。创建页面简单粗暴,创建者需要输入代币全称、代币简称、初始发行总量、小数位数等最基础的信息。记者了解到,除了创建代币,该软件还支持上币和一键开交易所等服务。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对记者表示,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门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后,国内的交易所外移或关闭。国内部分区块链公司宣传能够提供“成立交易所或代发平台币”业务,这是有违我国现行政策和法律的,其中提供“代发平台币”业务行为涉嫌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提供“成立交易所”业务的行为则是设立交易所行为的帮助行为,与参与投资设立交易所的投资人形成共犯关系,共同触犯非法经营罪。[2019/7/10]

经过梳理,我们对于内地AI法律规制的大致地图是:《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但并没有对于AI领域的专门法律进行规制,随着文心一言(百度推出)和其他竞品的出现,飒姐认为,对于AIGC领域的规制可能会增多,但法律规制宜粗不宜细,倘若给从业人员和企业太多枷锁,就很难创造出伟大的产品。

声音 | 律师肖飒:狭义“币圈”与“链圈”以“发币上交易所”为界限: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今日发文谈“币圈”与“链圈”的区别。文中表示,“狭义的‘币圈’,单指交易所及上交易所的项目方成员及其联盟等。狭义的‘链圈’,单指只从事区块链技术研发、落地应用的团队及联盟等。这两个定义里的币圈和链圈,几乎是不重合的,因为两者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以‘发币上交易所’为界限。”[2018/8/30]

从目前情况看,AI领域创业行为的监管部门主要有:国家网信部门;国务院电信部门;部门;数据局。

具体的监管手段有:(1)安全评估,对于具有舆情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参照《具有舆情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评估。(2)履行备案,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进行备案;(3)开展监督检查,监管部门均有权力进行监管,具体事前、事中、事后根据各自分工进行。

秉承原则“向上向善”,飒姐凝练为:

具体边界

1. 不得从事涉政涉黄;

声音 | 肖飒:证券型通证在我国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近日表示,证券型通证在不同的法律环境下,折射的意义不同。在美国法律下,证券型通证是证券的一种。在我国法律下,如果代币有证券性质,结合2017年9月的ICO禁令,在我国可能会被认定为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但是由于我国《证券法》对于证券、债券的定义过于狭窄,不能直接简单套用,而是使用刑法第225条的非法经营罪作为兜底条款。

此外,实用型通证被各国普遍接受。我国在2013年认定比特币为特定虚拟商品,实用型通证具有类似的法律性质。[2018/7/28]

2. 不得合成虚假新闻,非持牌不得传播非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

3.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例如第三者如何抢夺原配家产)

4.不得生成违法和不良信息,这方面可以健全相应“特征库”,筛选健康信息;

5.不得恶意贬损他人名誉和企业商誉(法律后果是会被起诉名誉权侵权);

6. 对于不可控的创作内容,采取及时删除降低社会危害。

飒姐认为不宜在禁止性条件中增加“其他行为”,因为这个“其他”会给创业者严重的不安全感,成文法就是要白纸黑字,清清爽爽,加上“其他行为也可处罚”一下子就把苦心经营的营商环境给戳破了,还有谁敢豁出命来搞创新、搞创业?!法律要给创业者一个软性保障,2023年3月2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等行为进行法律规制,明确“一事不再理”,明确程序和回避制度,减少网信部门滥用权力的可能性,直接而明确的回应了科技行业的呼声和需求,这种制度供给是各方都欢迎的。我们期待更多规制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尽快出现,确保市场主体的明确预期。

三、AIGC创业公司的20个合规义务

根据2023年1月10日生效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截止目前,在中国内地进行类chatGPT业务需要遵守的合规义务有:

具体合规义务

健全用户注册制度;

算法机制机理审核;

科学伦理审查;

信息发布审核;

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反电信制度;

应急处置管理制度;

在App或网站,公开管理规则、平台公约,完善服务协议,以显著方式提示各方承担信息安全义务;

健全勇于识别违法和不良信息的特征库,留存日志;

发现违法和不良信息,有向主管机关报告的义务;

发现违法和不良信息,对使用者依法依约,采取处置措施;

全辟谣机制;

设置便捷申诉和举报入口,及时反馈结果;

加强训练数据管理;

定期审核、评估、验证生成合成类算法机制机理;

依法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安全评估;

对生成内容,采取技术措施添加不影响用户使用的标识;

不得删除、篡改、隐匿深度合成标识;

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备案、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同时,遵守新闻出版、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政策风向和科技伦理

应该说AI领域的科技创新,是各方乐见其成的,因此,从政策层面讲,对AI行业是利好的,尤其是对标Chat GPT和欧美推出的各类技术应用。飒姐比较担心的是个别地方办案机关,还是有罚没和罚款冲动,对于创业者的一些利用数据的行为进行“严格解释”,从而导致数据犯罪案件的攀升。

对于大厂而言,也许不会亲自下场去打捞数据,但不可否认大厂具有集团优势,其产业集团内不同板块的数据集中到某个特殊目的公司进行深入加工,喂养AI,然而,数据在集团内部跨法人主体的转移,也有较大的法律争议,甚至在某些案件中,直接给予了负面评价。如果集团内部每个公司的数据只能用于自己的客户维护,那么,其优势就丧失殆尽。而如果购买外部公司数据,则有可能“放任”外部公司数据的“灰色”,上个月有几家南方的数据公司找飒姐谋求上市前的合规,我们也想帮忙,但现行法的规定不能置若罔闻,有些企业虽然很赚钱,但确实在犯罪边缘游走,对于爬虫技术的应用已经超越了法律边界。大厂用了这些灰色的数据,自身可能会背上教唆犯的十字架。如果不用这些数据,也许自身的成长就会慢些。

在选择GDPR模式还是人身权与财产权分离模式时,我国法律也在移植哪种法律技术更符合国情上有过考量。现实是法律规定很完备,但市场和技术没有如预期一样迅猛增长。各国企央企的数据还是牢牢攥在自己手中,宁可烂了,也不流动和分享。数据局的出现,也许就是为了打破“信息孤岛”,让数据真正流动起来,发挥生产要素的作用,提振实体经济。

在科技伦理方面,飒姐坚信:科技不应作恶,AI创业要尊重自然法的基本原则,不能戕害弱者,不能加深歧视,不可有意帮助犯罪,不宜提供自杀自残的方法,鼓励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人们远离和暴力。法律,其实应该是从人们心里长出来的,每个人心里都有一杆公平秤。

写在最后

闲暇时,飒姐和团队伙伴也会在茶馆和咖啡馆听一听旁边的陌生人在谈论什么,让人觉得欣喜的是:人们不再悲观,而是现实地开始寻找新创业契机。我们中国人是韧性十足的,在AIGC方面也会有自己的展业思路。坚持长期主义,未来是美好的,无论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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