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money≠法定货币 一文澄清BTC被美国法院定义为“货币”的3大误区

昨日,一则美国联邦法院将比特币定义为“货币”的新闻在中国社区引起了广泛讨论。但目前来看,其中有不少误读,本文将为大家一一澄清。

源于反案的判决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这则新闻并非是更新的法律条文,而是源于一则反案的判决,而且发表这个观点的仅仅是联邦法院的某个法官。

此前,比特币交易所运营商LarryDeanHarmon被控以及无牌经营汇款业务,但辩护方认为比特币不属于范畴,因此提出撤销刑事指控。

联邦法院首席法官BerylA.Howell认为,虽然哥伦比亚特区法律没有严格定义“货币”,但比特币仍然属于这一范畴。“货币通常意味着一种交换媒介、支付方式或价值储存手段,比特币就是这样的东西。”

数据:0xe28开头Smart Money地址于2小时前开设BTC和ETH的多头仓位:7月8日消息,据Spot On Chain监测,0xe28开头Smart Money地址已于2小时前开设BTC和ETH的多头仓位。其中,BTC多头仓位入场价格为30,335 美元,ETH多头仓位入场价格为1870美元。[2023/7/8 22:25:39]

联邦法院法院的判决一点也不让人意外,因为美国拥有几乎世界上最严厉的反法规,大量金融机构因执行反不力遭受巨额罚款。早在2013年3月18日,美国FinCEN就发布了一份指南,对《银行保密法》在创造、获取、分销、交换、接受或转移虚拟货币的主体和行为的适用问题上进行了明确。「1」

数据:某Smart Money地址以0.013 ETH买入2.52万亿PEPE,获利达32,000倍:4月20日消息,据 Lookonchain 监测,某 Smart Money 地址以 0.013 ETH(约 25 美元) 买入 2.52 万亿 PEPE(目前价值 81.6 万美元),获得 32,000 倍的利润。

此外,在过去两年多的时间里,该地址交易了逾 3000 个 Shitcoin,可能实现了 200 万美元的利润。[2023/4/20 14:16:23]

“money”并非法定货币

贝宝金融任命Edmond Lau担任CFO,加速全球扩展步伐:加密金融企业贝宝金融宣布任命Edmond Lau担任CFO,加速其全球扩展步伐。根据官方消息,Edmond Lau出身传统金融背景,曾在花旗银行、Foxconn Mobile、顺丰等企业任职。这是贝宝金融5月完成A轮4000万美元融次之后首次重要人事任命,Edmond Lau将负责未来融资、投资并购等事务,并加强贝宝在全球合规方面的投入。另据新加坡联合早报之前报道,贝宝金融目前正在新加坡申请相关牌照,以开展面向传统机构投资者的加密资产管理业务。(coindesk)[2021/7/31 1:25:46]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华盛顿法律,将比特币定义为“货币”,原文用的是“money”,非“currency”。

“数字经济时代经济意义上的货币具有更重要的意义,美国联邦法院界定比特币为‘money’并非法定货币。如何区分两者呢?‘money’是经济实质上的货币,其实就是流通量大、具有一定市场深度的通证,而法定货币的表述是‘fiatcurrency’。”商务部CECBC区块链专委会副主任、数字经济商学院院长吴桐表示。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美国监管与立法机制的特殊性。美国是由50个州和1个特区组成的联邦制国家,所以在美国从事虚拟货币业务需要分别满足联邦层面和美国各州层面的法律监管要求。

以北卡罗来纳州为例,2016年7月修改后的《货币转移法》得到签署并成为法律,其中也明确指出:“虚拟货币是价值的数字代表,可以用来交易和存储价值,也可以充当交换媒介或记账方式,但在美国并不具备法律地位,不能充当本国法币。”该法案同样将代别人掌管虚拟货币的行为视作“货币转移”,从事此类活动需要获得该州颁发的货币转移商许可证,其标准和传统货币转移商无异。「2」

综上所述,无论是联邦层面还是州层面,比特币被定义为“money”都并不新鲜。

如何理解比特币被视为“money”?

随着比特币被视为“money”的广泛关注,大家很想知道这究竟意味着什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应用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杨锦炎博士表示:

首先,美国证监会早在2017年就将比特币视为“钱”,中国2017年“94”政策,也是把比特币当做“资金”,这不值得大惊小怪。

其次,把比特币看作“钱”,它的法律地位就有变化:募集比特币=集资这意味着比特币交易平台,需要金融牌照;可以对比特币适用反方面的要求。

最后,回顾比特币在各国监管方面的进程。最初各国都是先把比特币认定为“虚拟商品”,这是对于业界最有利的一种法律定性,因为比特币等币币交易就是“物物交换”,募集比特币也不是“募资”。可是随着它的金融特性被广泛认知,大部分国家都已经把它认定为资金。

由此可见,把虚拟货币行业纳入“金融法”监管体系早已是大势所趋。

注:「1」「2」引用自《区块链国际监管与合规应对》邓建鹏、孙明磊著,机械工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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