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usToken案主犯尚在瓦努阿图时,就有嫌疑人家属联络希望在这个太平洋小岛寻找靠谱的代理律师。他们回国后,又有其他家属来咨询过本案。
因此,飒姐对于案情细节不便多说,今天主要针对投资者是否能够要回投资的BTC、ETH等发表几点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组织领导罪?or罪?
根据公开资料,我们总结基本案情:
2018年5月,犯罪嫌疑人陈某、丁某、彭某等设立PlusToken平台,号称“搬砖”做数字货币增值服务,参与人员交500美元的数字货币作为“入门费”即获得会员资格,根据发展下线的数量和投入资金量,将玩家划分为:会员、大户、大咖、大神、创世五个等级,根据等级高低颁发plus币作为奖励和返利。
加密风投公司Pluto Digital将通过反向收购NFT Investments上市:1月24日消息,加密风险投资公司Pluto Digital同意以反向收购的方式收购投资公司NFT Investments,该公司将获得在伦敦Aquis Stock Exchange Growth Market的上市资格。NFT Investments(AQSE: NFT)在一份声明中表示,将向Pluto Digital投资者发行9600万英镑(1.3亿美元)的股票,使他们在新实体中拥有70.5%的股份。
在过去12个月中,Pluto Digital成立了风险投资部门Pluto V,对各种Web 3项目和NFT资产进行了投资。2021年3月,它筹集了4000万美元的基金,比特币矿企Argo Blockchain(LSE: ARB)参投。(CoinDesk)[2022/1/24 9:10:13]
每发展一个下线奖励100%,二层到十层奖励10%,推广奖励无层级限制。据统计,平台存续期会员达200余万人,层级多达3000层,累计收取比特币、以太坊数百万,涉案金额400余亿元。
GCEX从TGV4 Plus基金获得400万美元资金:1月6日消息,加密货币和外汇流动性提供商GCEX已从True Global Ventures 4 Plus基金(TGV4 Plus)获得400万美元的新资金,该基金主要投资连续创业者。
据悉,GCEX成立于2018年,为机构和专业客户提供数字资产和外汇交易平台。(Finance Magnates)[2022/1/6 8:30:34]
2019年6月30日,PlusToken钱包无法提币,7月12日,江苏盐城在《关于近期PLUSTOKEN案的情况说明》称,有人报警称该平台正在进行犯罪,机关对涉案嫌疑人立案侦查。2019年7月-8月,部猎狐行动办公室组织江苏到瓦努阿图、柬埔寨等国将27名在逃人员抓捕归案。
LBank蓝贝壳于6月25日10:00上线PLUG,开放ETH和USDT交易:据官方公告,6月25日10:00,LBank蓝贝壳上线PLUG,开放ETH和USDT交易,6月25日10:00开放充值,6月26日10:00开放提现。资料显示,高级多链合成资产协议。一个网络,使资产保管人能够利用任何网络的任何资产的合成形式。[2021/6/24 0:02:27]
目前,江苏盐城检察院是以涉嫌组织领导罪,将主犯和从犯逮捕的,也就是说官方认为PlusToken的经营模式是行为。理由比较明显,即:收取入门费发展下线按层计酬,与刑法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罪的罪状描述相符。
但是,plus币是ICO出来的非主流原生币,在法律上不应该直接认定为虚拟财产,而是应该认定为犯罪工具,况且主犯纷纷携款潜逃,还在社区里写:我们已经跑路,一切都结束了,这种行为表现出主犯主观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的财产和精神漠不关心。
Filecoin Plus测试版将上线 基金会成为第一名公证人:11月6日,Filecoin官方在Slack社区表示,将推出Filecoin Plus测试版。Filecoin Plus是关于有效数据验证存储机制的重要提案,通过公证人审核的数据存储将获得10倍算力。该提案称,Filecoin基金会将被提名为第一位公证人,以帮助指定未来公证人可以遵循的、合理的操作准则,目前该提案具体内容已上传至GitHub。[2020/11/6 11:48:48]
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67号袁鹰、欧阳湘、李巍集资案,对于非法过程中,携款潜逃的行为,应以罪或合同罪论处。审判参考里主要争论的焦点是集资还是和合同,这就有一个前提,非法过程中,携款潜逃的行为,起码应当是类犯罪,而不是侵犯市场秩序的组织领导罪。
这就涉及法条竞合的问题,同一行为既触犯A条款又触犯B条款,这样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应当从一重处罚。在组织领导罪与类犯罪中,显然后者更重,因此,本案应当按照类犯罪处理,比较妥当。
充公?or返还给投资者?
既然咱们把案子分析透彻了,这个问题实际上迎刃而解。大家不用担心财物是否会被收缴的问题,我认为案中涉及的虚拟财产应当返还投资者。
但是,我们不得不面临一个尴尬的问题,办案机关是否有人手和技术能够一对一将币再打回原地址。还是将剩余的ETH、美金等一起变现为人民币,按照集资的通常做法,将变现的人民币按照比例分配给投资人。
如果确实人力和技术有限,那么本案是否有可能真的停留在组织领导罪上,也未可知。
还有读者朋友担心,要是嫌疑人提前做了准备,跟家人或朋友有借款合同等,是不是就会优先还给他们?
别着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其他民事债务;
罚金;
没收财产。
如果本案真的按照罪判决,则作为被害人,投资者们可以享受到第二顺位的利益,基本上回款有望。
谁是组织者、领导者?
本案抓的人不少,3000多层,到底谁是组织者或领导者?根据《关于办理组织领导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人员被认定为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在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在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在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曾因组织领导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1年内因组织领导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间接发展参与人员在15人以上且在3级以上的人员;
其他对活动的实施、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写在最后
本文是根据现有公开信息进行分析,如果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本案书证、物证、电子数据等证据就可以被阅卷。届时,也许案件的真实情况才会更加细致,当然本案属于刑事案件,现阶段的证据材料还是保密文件。
还记得币圈的老友,总是喜欢弄多国身份、多国绿卡,从本案可以知晓,即便是逃匿到与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也大概率会被“猎狐”,还是要严守刑法红线,诸位好自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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