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期的推送中,我们了解了虚拟币的法律边界。而业内有一种传说,虚拟币钱包在是合法的,可以任性发挥,然而,事情没有您想的那么简单,由于币的来源有瑕疵,导致钱包本身的法律风险骤增。钱包或区块链技术提供商,也有可能成为不法人员的共犯。
为防止好心好意办瞎事,我们撰写今天的文章与您分享如下要点:?
中性帮助行为还是帮助犯?
假使数字资产的来源或者上游的业务存在瑕疵,区块链数字钱包为上游业务提供帮助到底是无害的中性帮助行为还是应当予以处罚的帮助犯呢?首先,来看一下这两个概念。
中性帮助行为,顾名思义就是不偏不倚,中性的行为却起了帮助的作用。学术上根据周光权教授的观点中性帮助行为指的是不具有刑事违法外观,但实际上对犯罪活动产生帮助的日常行为,这类行为是为了满足社会生活的一般需要而做出的,具有日常性、可替代性、匿名性、帮助性等特征。
彭博社:研究表明尼日利亚对加密货币的兴趣最高:8月10日消息,据彭博社援引价格追踪机构CoinGecko的一项研究,自4月数字资产开始下降以来,尼日利亚对加密货币的兴趣比任何其他国家都高。该研究查看了谷歌趋势数据中的六项搜索,例如购买加密货币、投资加密货币等,然后将这些数据组合起来,为每个英语国家提供一个总搜索排名。紧随其后的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和新加坡。
此前消息,尼日利亚证券交易所在6月表示,计划明年启动一个支持区块链的平台,以深化贸易并吸引年轻投资者进入市场。[2022/8/10 12:16:13]
由于中性帮助行为的日常性特征,其所产生的风险一般是法规范所允许的,因而不能被评价为犯罪行为。而与之对立的帮助犯指的是对犯罪行为的实施提供物质或精神支持等帮助的行为,这种帮助行为具备法益侵害性,应当被评价为犯罪。
最新的美国基础设施法案缩小了加密货币的报告要求:8月2日消息,美国参议院两党基础设施??法案的更新版本为了加密税收的目的缩小了“经纪人”的定义,但没有明确规定只有为客户提供服务的公司才有资格。参议院正在辩论的该法案为全国基础设施改善提供了约 1 万亿美元的资金,部分将由加密交易产生的约280 亿美元税款支付。该法案的早期版本试图通过提高信息报告要求并扩大“经纪人”的定义以达到税收目的,以包括可能与加密货币交互的任何一方,包括去中心化交易所或其他非托管服务提供商。
从目前法案草案副本显示,该法案的更新版本现在规定,只有提供数字资产转移的人才会被视为经纪人。换句话说,该语言现在没有明确包括去中心化交易所,但也没有明确排除矿工、节点运营商、软件开发商或类似方。
根据该法案,“任何(供考虑)负责定期提供代表他人进行数字资产转移的任何服务的人”现在都包含在定义中。问题的核心是信息报告要求。基础设施法案的初始版本并未提议对加密交易征收新税,而是提议增加交易所或其他市场参与者必须围绕交易提供的报告类型。这意味着该法案将对更广泛的交易执行现有的税收规则。鉴于没有明确的运营商可以提供此类报告,某些类型的交易所(即去中心化交易所)可能难以遵守。(CoinDesk)[2021/8/2 1:28:47]
从客观归责论的角度来看,单纯提供技术支持的中性帮助行为,很有可能没有强化和促进法所不容许的风险,不能仅凭借行为人具有故意的主观心态就认定其成立帮助犯。在这一理论之下,只有当行为人对正犯行为具备特殊认知,且超越了业务活动的最大自由边界时才可能被归责。
美图CEO:投资加密货币的额度只占公司资产的13%:3月30日消息,美图CEO吴欣鸿在谈到投资加密货币时表示,美图投资比特币、以太币仅属于资产配置,9千万美元的加密货币投资额度目前只占公司总资产的13%,因此加密货币的波动不会对公司造成很大影响。(腾讯新闻)[2021/3/30 19:29:48]
然而,当前实务中对中性的业务行为与帮助犯的区分仍主要采取主观说,也即只要中性帮助行为人具备故意心态,对正犯行为有所认知,并且积极帮助或者放任不法行为的发生,这一行为就已经突破了中性的界限,构成帮助犯。
区块链钱包业务的主要目的是帮助虚拟币的其他业务更好地经营运作,一般情况下是一种中性的业务行为。相关技术人员是中性业务行为的从业者,只要这些从业者是按照技术规程做事,未对上游瑕疵行为产生认知和帮助,即使产生风险,也具有社会相当性,应当为法规范所允许。
声音 | 伊朗区块链专家:PayMon代币的可用性非常有限:据bitcoinexchangeguide报道,伊朗政府正计划推出一种名为“PayMon”的伊朗国家黄金储备支持的新数字资产。对此,伊朗区块链专家Hamid Reza Shaabani最近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大部分PayMon将进入市场,并将在特殊的交易所进行交易。其中一些将用于推出PayMon的组织的开发,其中一些将交给Ghoghnoos公司的创始人。因此,Paymon的整体可用性非常有限,并且具有shitcoin的所有特点。[2019/2/16]
但是,一旦技术人员对上游正犯行为进行帮助时是故意的心态,区块链钱包的技术支撑行为就不再是中性业务行为,应当成立帮助犯。
例如,在毛杰、肖某某集资案中,肖某某明知毛杰实施非法集资行为,仍然为其搭建平台、提供场所,这一行为已经不能被认定为中性的业务行为,应当被认定构成犯罪。
如何认定故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由两个因素构成: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认识因素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意志因素是指在认识因素成立的基础上仍然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意志因素的不同。直接故意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是积极追求的心态,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一种放任的态度。
实践中,从业者往往忽略间接故意,以为只要没有“直接有意为之”或者“出于公心”就没有问题,其实,只要放任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有可能因为间接故意而被追责。
据此,如果区块链钱包业务的从业者认识到数字资产的来源存在问题或者他人进行的上游业务是法所不容许的,仍然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帮助其进行数字资产的存储、交易等活动,技术从业者所提供的技术就失去了中立性。若他人构成犯罪,技术从业者成立对应犯罪的帮助犯。
如何区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司法实践中,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界限非常容易混淆。过于自信的过失又称为“有认识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责任形式。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主要区别在于对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的态度是一种消极的不保护,行为人认为结果不会发生;而间接故意的态度则为积极的放任,行为人认为结果是否发生无所谓。
二者之所以容易混淆,主要是因为在这两种责任要素下都预见或者认识到了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因此,从行为来判断对危害结果的态度、进而区分这两种不同的责任要素在操作上并不具有可行性。
笔者认为,应当从认识可能性的角度来区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如果预见到危害发生的可能性较小,则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如果认识到危害发生的可能性较大,则应当认定为间接故意。当然,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小应当以社会一般人的标准来判断。
在钱包业务中也是如此,如果已经采取了当下中等技术水平的网络技术,主观上认为危害结果不会发生,那么,司法实践中将按照过于自信的过失进行处理;如果没有采取相应技术防范,或者虽有技术防范但危害结果发生也不违背行为人的意思,那么,司法实践中将按照间接故意进行处理,换句话说,会按照犯罪处理。
写在最后
通常情况下,支撑钱包的技术是一种中性的业务行为。但技术不总是中立的,有时候中性的业务行为与帮助犯仅一线之隔,稍不留神就会站到法律的对立面。
因此,我们建议大陆的冷热钱包技术供应商,除却对增值业务的欲望要压制之外,也要做好反等工作,防止被当成共同犯罪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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