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币:利用虚拟币进行外汇兑换属于非法买卖外汇行为

日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一起利用虚拟货币非法买卖外汇案件获得判决支持,法院以被告人王某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该案系以虚拟货币为媒介非法买卖外汇的新型犯罪案件。

案情简介

2020年起,被告人王某与其同伙(均另案处理)通过在境内搭建所谓“跨境电商网站”从事非法买卖外汇活动。换汇客户通过上述网站储值、代付等业务板块下单后向网站支付外汇,网站按照约定汇率向客户指定的账户支付相应数量的人民币,并通过虚拟币买卖实现人民币与外汇的总量平衡。被告人王某明知网站从事上述非法买卖外汇活动而提供本人的银行卡、虚拟币账户供网站使用,并与虚拟币承兑商对接,帮助网站实现人民币与外汇的总量平衡。经查,上述网站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2亿余元,被告人王某提供的银行账户涉案金额达人民币3,000余万元。

韩国电信利用虚拟货币逃脱制裁,导致损失金额增加26%:韩国电信利用虚拟货币逃脱追查,导致去年损失金额大幅度增长。根据韩国金融监管局(FSS)的统计,《2017年电信情况分析》显示,2017年电信案件有49,000多件,损失金额达到2423亿韩币,比前年增长了26%。[2018/2/5]

检察官提醒

今日韩国海关税务局表示将开始重点打击利用虚拟货币进行的未注册外汇业务:1月31日韩国海关税务局表示对利用虚拟货币进行未经注册的外汇业务进行了重点打击,迄今为止抓获的外汇违法案件涉嫌金额共计6375亿韩元。根据韩国海关统计,非法外汇金额为4723亿韩元,其中虚拟货币汇款金额达118亿韩元。此外,以购买虚拟货币为目的开设外国银行账户后没有进行申报的金额达到1647亿韩币,其中为了购买虚拟货币往海外影子公司汇款金额达到5亿韩元。[2018/1/31]

本案中,因为掺杂了虚拟货币买卖、网络代付、代充值等所谓跨境电商业务元素而具有极强的迷惑性。与早期的在银行等金融机构门前从事“站桩黄牛”非法换汇,以及后来的通过地下钱庄实现人民币与外汇的对敲交易不同,本案被告人所实施的是以虚拟商品交换为媒介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以虚拟币为交易媒介,实现外汇与人民币的货币价值转换,包括以人民币兑换虚拟币、再将虚拟币兑换为外汇,或以外汇兑换虚拟币、再将虚拟币兑换为人民币的行为,其均属于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虚拟货币也不能成为犯罪的障眼法。任何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利用虚拟货币热潮的公司今日股票价格随比特币下跌:最近有一些原本与区块链和虚拟货币毫无关系的公司突然宣布要进入虚拟货币市场,或者将公司名称改变得看起来与区块链和虚拟货币相关,致使其股票价格大涨。据彭博社消息,今天随着比特币及其他主流虚拟货币价格的大跌,这些公司的股票也受到了影响。其中,长岛区块链公司股票今日下跌了大约33%,Digital Power Corp.的股票下跌了27%,Roit Blockchain几乎下跌了20%,LongFinCorp.下跌约 15%。[2017/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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