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虚拟币圈里的朋友,从海内外发来私信询问:在中国,哪些虚拟币交易的模式会被当做非法经营罪处理?就这个问题,飒姐做简要回复,请大家务必注意法律红线,不要以身试法。
合法模式不多,但有。
从现有法律法规司法实践角度,对比特币的“特定的虚拟商品”法律定性并没有改变,飒姐认为民法典也是允许中国人持有比特币的。这是虚拟币在中国还能够有生存空间的前提条件。
江西严打整治 打击包括虚拟货币等在内的网络:近日,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和江西省厅联合印发《2020年打击整治联合行动方案》,以高压态势打击整治。联合行动重点打击以“1040工程”、“资本运作”、“连锁销售”等名义及其他打着党和国家及政策方针旗号,实施的违法活动,以及以“免费旅游”、“虚拟货币”、“微商”、“金融互助”、“消费返利”、 “区块链”、“电子商务”、“炒外汇”、“军民融合”、“一带一路”等为幌子及假借“直销”名义实施的网络,重拳打击通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方式,实施抢劫、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暴力犯罪强行胁迫他人加入组织的黑恶势力团伙。(中新媒)[2020/4/27]
目前,有两种涉虚拟币的业务模式是合法的。一是虚拟币钱包业务,即维护虚拟币的安全,提供阻击黑客攻击的解决方案等;二是OTC,以币交换币。由于这两种模式是合法的,因此,为这两种模式提供信息中介服务或其他技术服务在法律上是容忍的。
声音 | “央行行长”杨金龙:虚拟货币有三大阻碍、六大缺陷:据中时电子报消息,“立法院”财政委员会今日上午召开虚拟货币发展状况讨论会。“央行行长”杨金龙表示,虚拟货币主要有三项阻碍,即ICO比例过高、比特币期货量能不足、比特币ETF未获监管机关核准。六大缺陷,即交易耗时且不具清算终性、挖矿耗电量高不环保、易遭不法使用、交易平台易受攻击或遭损失且不易求偿、易受人为操控致使价格波动大、种类过多且优劣难辨削弱投资人信心。[2018/10/22]
但是,对于钱包提供增值服务,也就是“定期利息”等,是不被我国法律允许的。理由是9.4公告将虚拟币的金融属性否定了,因此凡涉及虚拟币的金融服务,一般而言都涉嫌违法,只是程度不同。
日本SBI控股株式会社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北尾吉孝:虚拟货币将从投机转向实际需求:据《日本经济新闻》报道,日本SBI控股株式会社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北尾吉孝对近几日虚拟货币的暴跌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北尾吉孝不认为虚拟货币存在“泡沫迹象”,因为虚拟货币与当年的“郁金香泡沫”事件不同,对于实用价值不大的郁金香而言,虚拟货币是基于可被广泛利用的区块链先进技术。并称“虽去年因投机而导致价格暴涨,但今年随着制度的健全,购买因素会从投机转向实际需求”。[2018/1/18]
USDT\USDC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法币”
飒姐跟几位检察官、法官朋友聊天,有一个共识就是“外国的钱也是法币”,这是有法律依据的,咱们不赘述。现在我们关注USDT等稳定币到底算不算法币,从严格意义的行政法角度,当然不能将一个锚定美金的虚拟币当成法币,但是,从实质角度,一对一锚定美金,具有流动性和支付结算功能,在刑法领域大概率会把USDT当做法币看待。
因此,凡是用稳定币进行对敲的业务,都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违反中国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的行为。
数字货币放贷问题
2019年7月最高法、最高检、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总结一下: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出借资金10次,利息超过年化36%的行为,是非法高利放贷,涉嫌非法经营罪。
由于比特币等虚拟币的法律定性不同,比特币等主流币为“特定的虚拟商品”;而ICO的原生代币为“数据”。两者均没有“资金”的法律地位。但是,由于稳定币等与法币直接挂钩,而比特币等主流币也有发育较为成熟的市场,因此,实践中,还是有较大概率将数字货币真的当做“货币”来看,发放各类虚拟币也会被当做非法放贷处理。但是对于草台班子ICO的各种原生代币,不会按照货币看待,很有可能会按照罪处理。
写在最后
虚拟币的套期保值业务,有可能涉“非法从事期货业务”。虚拟币的量化业务,若与交易所勾结,有可能涉罪。ICO本身在我国法律项下,不会触犯擅自发行股票证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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