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货币:币圈掩隐 如何出罪

感谢劳教授对本文提出宝贵的修改意见。

引入:随着我国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下称掩隐罪)在实践中呈现高发态势。经律师在聚法案例平台检索,近一年来,以掩隐罪宣判的一审案件多达2494件,近五年则多达2.6万件。针对利用虚拟货币结算资金涉掩隐罪,更是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福建省高院等发布典型案例,专门打击此类转移网络犯罪赃款的行为。可见,在完整的虚拟货币犯罪中,不仅上游宣发虚拟货币一方可能涉嫌非法经营、非法集资等罪名,下游帮助虚拟货币交易取现的一方更是可能涉及掩隐犯罪。本文则将从掩隐犯罪的本质入手,分别从无罪和轻罪的角度,讨论下游利用虚拟货币进行资金结算涉掩隐罪案件的辩护思路。

声音 | 肖飒:目前这一波区块链热“小阳春”并不会洗白“币圈”的灰色地位:据北京商报报道,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从办案经验上讲,每年年关都是各省市执法机关很在意的“时间节点”,年底将至,对于辖区内的虚拟币交易所及周边行业进行摸查,也有合理性。在目前这轮清理整治行动中,打击重点预计还是会集中在集资、非法经营等罪名,对于地方上中小型涉币交易所的打击可能会是“首选”。目前这一波区块链热“小阳春”并不会洗白“币圈”的灰色地位。虚拟货币交易所、项目方、导流方等,应当了解执法机关的意图,不应顶风作案,且不能趁着倡导区块链技术大发展,而试图发币融资以充盈自己的“小金库”或为发币融资提供帮助,应当理解到自己的行为缺乏正当性,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2019/11/18]

一、问题提出——掩隐犯罪的历史沿革

金色相对论 | 链播联合创始人柏晓俊:STO红利与99.9%的币圈项目无关:本期金色相对论中,美国纽约州与中国律师,链播北美联合创始人柏晓俊表示,“STO红利与99.9%的币圈项目无关。”首先,所谓的全球流动性是一个美丽的梦,在一级市场流动性的显著增长并不容易因为涉及到东道国法律的遵循,而二级市场又要遵循传统股票交易市场规则;第二,投资者不再是“韭菜”,市场将属于占有更多资源和资金的参与者,传统金融旧势力也将阻碍新兴融资方式的发展;第三,STO促进了“脱虚向实”的实体资产配置,同时也更需要后续的海外合规运营与维护费用,对项目国际化运营的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第四,刑事追诉与民事赔偿风险。如果项目的发起人不具备良好的法律知识与律师团队,在美国发行STO并不是一个好的解决方案,因为一些在中国常见的市场营销手段,如夸大公司的融资金额都可能构成美国证券法项下的欺诈行为而承担法律责任。一个近期的案例就是特斯拉的CEO艾伦马斯克在推特上发表说计划将特斯拉私有化而被SEC起诉误导投资者(Misleading? Investors),进而和解并赔偿2000万美元以及卸任公司的董事长一职。[2018/11/8]

掩隐罪全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刑法》第六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规定的罪名。九七刑法时,此罪名叫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2006年修正,扩大该罪的规制范围,在原法条的“赃物”后增加了“所产生的收益”,在列举的“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的方式后增加了“其他方法”,同时增加了“情节严重”的升格法定刑。随后,“两高”正式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罪名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2009年再次修正,增加了单位犯罪,逐渐趋于完善形成了今天的掩隐犯罪。

证券日报:币圈乱象盖不住区块链技术光环:《证券日报》今日发文表示,从线上到线下,区块链行业隐约透出一股焦虑味儿。一边是无数“光环”闪耀,一边是之声不绝于耳。“币圈”乱象重重,并不能因此而掩去区块链技术本身的光环。可以预见到是,区块链的应用肯定是更注重思想精髓,而非形式。未来区块链的落地也将以场景为王。公链、联盟链各自适应不同的场景,多中心、弱中心各有不同价值。其应用范畴势必会超越数字加密货币而延伸到金融、经济、科技等多个领域。[2018/6/6]

从罪名所在的刑法分则章节即可看出,掩隐罪主要打击的是事后帮助销赃的行为,该行为导致犯罪所得难以追查,实际上妨碍了司法秩序。具体而言,许多侵财犯罪包括了实施直接侵害法益的犯罪行为和侵害法益后的销赃行为,两行为分别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和司法秩序,因而构成两罪名。因为上游犯罪的犯罪人事后销赃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上游犯罪吸收了下游犯罪,主要以上游犯罪罪名处罚,因此掩隐罪处罚的主要针对事前对上游犯罪无共谋、事后帮助销赃的其他犯罪人。

不仅仅属于币圈 徐明星控股新三板公司:不为人知的是,徐明星在数字货币上赚了钱,然而他其实并不满足于此,几年间,徐明星也有很多其它领域的尝试,最近还把触手伸向了新三板,控股了新三板公司华证联。[2018/3/15]

经过前述可以发现,掩隐罪具有可罚性的本质是,行为人帮助上游犯罪人窝藏、转移、收购和代为销售赃物及所得利益的行为,事实上妨碍了侦查机关的侦查。此前,掩隐罪的典型是盗窃、抢劫后帮助销赃,例如,我国出台的《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打击的就是事后销赃机动车的行为。但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金融、网络等犯罪行为层出不穷,嫌疑人的犯罪所得也会利用互联网的隐蔽性和复杂性进行隐藏。实务中通常认为,虚拟货币具有匿名性和去中心化的特点,因此行为人通过提供虚拟货币账户、协助虚拟货币提现、帮助虚拟货币场外交易等方式帮助他人结算资金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是,作者认为利用虚拟货币结算资金不会妨碍侦查机关侦查,相反,过多地适用掩隐罪可能导致罪刑不相适应等问题出现。下文将类型化描述现有虚拟货币涉掩隐犯罪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具体案情,分别提出无罪辩护和轻罪辩护的观点。

孙宇晨就Justswap上线致币圈的公开信:关于解决假币问题:据最新消息显示,波场TRON创始人兼BitTorrent CEO孙宇晨发布了Justswap上线致币圈的公开信,孙宇晨表示:“解决假币问题。Justswap团队将重拳出击整改假币问题,我们将会把下拉列表栏的代币全部审查一遍,确保列表中的代币为真币,与此同时,官方开启假币审核,推出假币举报通道(report/img/202315222939/0.jpg">

刘    扬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委会副秘书长、执业律师。北京大学软件工程硕士。从事法律工作十五年,主要从事网络、区块链和数字科技与金融交织的细分领域刑事业务,网络安全应急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数据安全咨询专家(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北京计算机学会网络空间安全与法务专委会副秘书长(杨芙清院士任学会会长),北京大学软件与微电子学院校友会理事。联系方式:1358175132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刘扬律师团队成员普遍具有多年司法机关实务背景,持续关注泛crypto领域,擅长代理具有一定理据的涉币、非法集资、组织领导、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的刑事辩护,涉币民商事仲裁,元宇宙、nft、web3.0等新兴领域行业合规及公司治理。

李 冰 倩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实习生李冰倩,本科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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