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币圈第一起民事转刑事案件 也是一出精彩的代投大戏

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虚拟货币纠纷的民事案件,事关波卡币(dot),简单来说就是圈内常见的代投纠纷,值得大家重点关注的是,虹口法院没有以“虚拟数字货币投资违背公序良俗”为由判决合同无效,而是认为该起民事案件中有犯罪嫌疑,并将有关材料移交机关。今天刘扬律师就带大家拆解一下这起案件。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上海A公司有一个姓许的员工,2017年10月6日在微信群里发了个消息,说自己公司有私募渠道可以参加波卡项目权证的投资,群里有个姓赵的人看到以后,就和许某联系,向许某发送的钱包地址转入了700个eth,参与投资了波卡。

2017年10月9日,A公司将募集所得的2926个eth投资到波卡项目。2020年5月27日,A公司通过该波卡项目的投资获得了30876.905个波卡币。

众所周知,2020年8月22日,波卡币进行了1:100的拆分,此次拆分后,A公司获得3087690个波卡币。赵某认为,自己投资的700个eth除以A公司总计投入的2926个eth,能够计算出自己应得的份额,认为自己应当得到738681.938个波卡币,按照当时市值九千多万。但其最终没有拿到波卡币,遂将许某和A公司告上法庭。

经济日报:“币圈”须持续“缩圈”:8月10日,经济日报发文《“币圈”须持续“缩圈”》。文章表示,监管层再次释放出强监管信号,原因在于近期虚拟货币投机炒作活动又有所抬头。公众也应该看到,虚拟货币绝非一本万利的投资产品,要增强风险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远离相关交易炒作活动,还可以主动参与到整治中来,及时举报相关违法违规线索。只要形成整治虚拟货币炒作的强大合力,“币圈”也将持续“缩圈”。[2021/8/10 1:44:53]

庭审中,许某表示,自己是A公司的员工,介绍赵某投资虚拟货币行为是职务行为;同时,在正当履行职务过程中,已向原告告知了风险,也向A公司披露了帮朋友投资的真实情况,自己无过错亦未获利,不应承担责任。

A公司则表示,公司从未参加波卡项目投资,我国境内不允许虚拟货币投资。A公司与许某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8月31日已经终止。许某代投行为系通过海外B公司进行,系其个人行为。并且,许某在国内对外销售、募集波卡币的行为以及赵某与许某进行的虚拟货币代投和置换行为均违反法律规定,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原告赵某自行承担。

独家 | 币圈惊现“老鼠会” RatScam敛财比F3D更简单粗暴:继区块链项目评级机构RatingToken对庞氏游戏Fomo 3D(以下简称F3D)进行跟踪报道之后,目前市面上又出现了一系列以“Rat(老鼠)”命名的山寨合约。

与其他山寨合约一样,Rats系列也隐藏着不少安全隐患。以RatScam为例,RatingToken智能合约机器检测得分仅为2分,共存在16个可疑风险漏洞。而且从游戏主体部分的规则来看,RatScam几乎是F3D的“阉割版”:游戏只有1轮,而不像F3D理论上会一直进行下去;RatScam中团队分成高达10%,而F3D仅为2%。

另据RatingToken团队深入调研发现,RatScam还在Facebook上进行了广告投放,可见团队资金实力雄厚,是一次有备而来的圈钱行动。目前官网显示RatScam奖金池已有567.5348 ETH,RatingToken在此提醒各位注意防范风险,谨慎投资。[2018/7/27]

如果仅仅是这样,刘扬律师认为虹口区法院大概率是会以虚拟币投资违背公序良俗判处民事行为无效,也就是说,许某和A公司会获得“实质的胜诉”,如果没有意外的话,就该有意外了,此时跳出了案件第三人,根据案件披露的情况来看,这个第三人大概率是许某和公司找来的,从结果来看有点弄巧成拙了。

点付大头成立“区块链反独裁联盟”剑指吴忌寒 并称“江卓尔是币圈郎咸平”:5月20日晚,点付大头在“区块链反独裁联盟”群中,与江卓尔进行了言辞激烈的骂战,骂战的根源是针对区块链领域的独裁和矿霸问题。点付大头质问吴忌寒分叉门罗币的原因,认为这样会出现矿霸的问题,并认为支持小韩分叉门罗币的人是独裁者和利己主义者。江卓尔回应称,分叉是自由,同意小韩分叉门罗币,以及同意任何形式的分叉。点付大头认为,DPOS可以将记账权和投票权进行分离,任何人都可以当矿池,如果有人作恶,矿工就会把他投下去。点付大头称江卓尔是币圈郎咸平,认为莱比特矿池江卓尔与比特大陆吴忌寒是比特币生态系统的癌细胞,并痛斥他们在损害比特币的去中心化共识和信誉。由于江卓尔同意小韩分叉门罗币,以及同意任何形式的分叉,所以点付大头一再强调:江卓尔的特点就是颠倒黑白、搬弄是否、指鹿为马,专门小白用户。目前群内讨论言辞激烈,有些失控。[2018/5/21]

第三人孙某是美国人Bo Shen的中国律师,Bo Shen是海外B公司的股东和董事,孙某称,2020年8月中旬海外B公司确系领取到了购买的波卡币,但由于许某当时欠Bo Shen债务,故Bo Shen授权孙某作为其中国律师,代为与许某交涉,要求许某结清与沈波的债务。

研究者:真正的研究区块链的专家看不上币圈,虚拟币泡沫会在近两年破灭:据《21世纪经济报》报道,去年以来,区块链成了金融圈与非金融圈都最热门的一个词。以此为噱头搞各种投机倒把的有之,埋头苦干不搞ICO的亦有之。比特币在疯狂之后退潮,近期随着机构入场又有升温的趋势。记者调查了区块链技术在央行研究机构、互联网巨头、区块链新贵、金融机构、学术机构等五大门派中的研究及应用,研究者认为“真正研究区块链的专家们看不上币圈,认为随着区块链的一些实际应用落地,虚拟币的炒作泡沫会在近两年破灭”。[2018/5/11]

2020年9月17日,许某与海外B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之前交付的700个以太币视为其借给B公司,现双方同意700个以太币无息返还给许某,B公司另给付给许某9万多个波卡币和8千多个usdt。协议签订后,许某收到BLOCKASSET公司退回的700个以太币。

最终,虹口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经审理认为有犯罪嫌疑,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机关或检察机关。

财新网:区块链尚未形成美国共识 仅是币圈自欺欺人:财新网今早发布文章称,财新记者采访美国金融技术领域的资深人士,他们一致称,“拥抱技术”的确是美国对新技术的共识,所以尽管很多美国的政商名流都认为比特币类似于“郁金香热”,美国并未禁止。“但说区块链已形成‘美国共识’还言之过早。”世界银行前首席科技官、国际数据管理协会副主席胡本立告诉财新,“区块链的发展还处于相当早期阶段,还没有形成一个讨论这些问题的框架,'共识','信任'(或不需信任)都不是简单的概念,短期内不会讨论清楚。”多位业内人士指出:“区块链目前还在盲人摸象阶段,就看谁先摸到大腿了。”[2018/2/24]

挖掘真相不是刘扬律师的强项,根据现有材料也无法准确判断双方的对错,只能通过该起判例,从法律层面得出如下结论,供大家参考:

第一,这是刘扬律师所知的币圈第一起民事转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机关或检察机关。”也就是说,虹口法院在审理这起代投案件过程中,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其中存在经济犯罪嫌疑。

第二,对于法院转来的线索,机关必须立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关于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或者有牵连关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立案:(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经济犯罪嫌疑,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中止诉讼、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或者中止执行生效裁判文书,并将有关材料移送机关的……”从法律概念当中,“应当”一词可以理解为“必须”。

第三,机关大概率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2022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将第二条第八项修改为:“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并于2022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也就是说,新的非法集资司法解释将“虚拟币交易”这一行为模式纳入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刘扬律师此前也多次发文提及,上海司法实务界普遍观点认为虚拟数字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资金。

第四,立案侦查并不意味着构成犯罪。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要满足“四性”,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因此,A公司许某当时在微信群中发了什么信息,和赵某私聊发了什么信息,有没有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许某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等等,都是认定犯罪的关键。

第五,许某的行为是否涉嫌其他犯罪?即便许某和国外B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是虚假的,许某的行为仍不构成罪,罪要求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与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是,上述行为如果虚假,有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虚假诉讼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当然,本案涉及境外主体,以现有的侦查水平,是否“恶意串通”也很难调查清楚。

第六,本案也给币圈维权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关于代投类案件维权,一直是难点,有的当事人不但没有损失,还有盈利,但与其应得的盈利来比肯定相差巨大,刑事控告机关不受理,民事诉讼违背公序良俗被驳回。实质上,代投本质上就是涉ICO行为,有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此在维权时,可以考虑先行提起民事诉讼,然后说服法院向机关移交线索,实现刑事控告目的。

作者简介

刘    扬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委会副秘书长、执业律师。北京大学软件工程硕士。从事法律工作十五年,主要从事网络、区块链和数字科技与金融交织的细分领域刑事业务,网络安全应急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数据安全咨询专家(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北京计算机学会网络空间安全与法务专委会副秘书长(杨芙清院士任学会会长),北京大学软件与微电子学院校友会理事。联系方式:1358175132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刘扬律师团队成员普遍具有多年司法机关实务背景,持续关注泛crypto领域,擅长代理具有一定理据的涉币、非法集资、组织领导、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的刑事辩护,涉币民商事仲裁,元宇宙、nft、web3.0等新兴领域行业合规及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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