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O:成本和效益:思考 DAO 的法律结构

作者:PrimeDAO |

翻译:saku |

校对:shawn wu |

排版:Bo |

本文介绍了 DAO 可能使用的法律结构,试图为监管环境提供一个概览,并评估不同行动方案的成本和效益,试图从法律角度来阐明协议/ DAO 们在加密空间以外的现实世界里处在什么样的位置上。DAO 可以通过怎样的法律包装划定其参与者的责任范围,实现自己的法律合规性,以实现更多与其他机构合作的可能,并促进自身的发展,扩展web3 的边界。

加密货币仍是一个相对较新的领域。在 2009 年之前,去中心化的数字货币资产并不存在,在 2015 年之前,没有通用的智能合约平台。Web3 发展迅猛,因此,在就 Web3 的合理法律处理提出建议时,考虑这个快速发展的领域中的潜在且不可预测的发展是很重要的。2020 年, DeFi 经历了交易量井喷,其在区块链领域变得更为重要,不仅如此,它还设法建立了与传统金融服务之间的桥梁。对于私人和公共领域来说,Web3 提供了大量的机会和挑战。因此,为监管环境提供一个概览,认清交互的重点,以及可能出现的压力,并评估不同行动方案的成本和效益。

感谢  /img/20221013104032/0.jpg">

DAA 大会(大会)

其权力仅限于根据瑞士法律必须由大会处理的基本权限(如章程的变更,协会的清算等)。

DAA 代表(董事会)

DAA 的代表只具备那些需要人行使的能力和技能(比如记账或代表 DAA 出席活动)。

DAA 成员社区

DAA 结构的核心是成员社区,它是去中心化和使用区块链进行治理的。DAA 的所有相关商业事务都由成员社区决定。这可能包括对提案的决定,对新项目的支持,以及对 DAA 资金的分配。成员社区提供并建立基础设施,使提案的链上和链下投票透明进行。

DAA 白名单审核

成员申请者由 DAA 白名单审核小组审查,以确认申请者是否有资格加入协会。DAA 白名单审核是一个智能合约,负责批准协会达到通证门槛的会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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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的非营利协会(UNA)

为了更好地理解为什么 UNA 结构是 DAO 的一个可行选择,我们必须认识两种类型的法律结构:

法人实体 - 为追求商定的商业风险投资而创建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

非法人实体 - 在追求共同目标的过程中,通过合约创建并受国家法律控制。

DAO 通常缺乏共同的商业或营利目的,因此,它们更适合非法人实体。但由于大多数 DAO 拥有具有市场价值的治理代币,这样一来,情况就变得有点复杂了。然而,如果一个 DAO 的主要目的是开发和分享一项创新技术(这可以创造一个更有效,更透明的金融系统),可以说治理代币的任何价值都是附带的,而且鉴于虚拟资产市场的高度波动性,治理代币的价值不一定与 DAO 的努力直接相关。还有其他的特征会影响 DAO 是否可以被归类为营利性,例如:最初的代币分配是如何进行的,代币分配的限制,收入及收入分配。只有在对一个 DAO 进行所有这些因素的分析后,它的营利或非营利性状态才能被确定。

统一非营利性协会法( UUNAA )是一个相对较新的法律结构。根据普通法,非营利性协会不是法律实体,因此各州创造了一些法规,使这些协会具有法律实体。这导致各州对非营利性实体的处理方式大相径庭,并产生了相当多的争议。UUNAA 由统一州法律委员全国会议于 1996 年批准, 2008 年更新,并于 2011 年进行最终修订。Andreessen Horowitz(@A16z) 首先介绍了 DAO 的 UNA 结构,全面介绍了税收,责任和 UNA 实体战略。@David_M_Kerr 在很多 DAO 中塑造了 UNA 对话,并为 DAO 可用的法律图景提供了广泛的洞察。

金色财经现场报道 ZatGo 陈磊:区块链落地需解决成本和效率问题:金色财经现场报道,在“区块链与金融科技驱动数据经济发展新格局”互动讨论上,ZatGo 公司首席技术官陈磊说, 谈到目前阶段区块链落地难主问题,我们应该:一是解决成本问题,另一是解决共同提供算力的计算效率的问题,只要这两个问题能够解决,区块链的未来会有更多更好项目落地,产生应用价值。[2018/4/19]

在有的州,UNA 可以为其成员们提供有限责任,并作为公司纳税。他们相当于非营利性的「非法人普通伙伴关系」。当团体 / DAO 同意共同承担一项任务时,即使没有任何文书工作或手续,他们也会形成非法人协会。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人协会被视为普通合伙。

如果 UNA 的目的只是为了完成任务而没有营利动机。它也可以在州层级注册为一个独立于其成员的法律实体,从而避免被归类为普通合伙。

因为这种结构,UNA 有不同的成立方式。

一种可能性是将整个 DAO 「封装」在一个 UNA 中(选择作为 C-Corp 而支付联邦税收)(译者注:征税角度来看,C-Corp可能要征两次,一次是公司税,另一次是向股东派发Dividend的时候征收的个人税。),通过治理提案这么做是成为 UUNAA 的直接途径。另一种选择是将 DAO 的活动「隔离」在金库和协议之间,而金库被封装在 UNA 中,协议则保持无监管状态,或被「封装」在各种可能的实体中,这取决于每个特定的 DAO 的事实和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所有与金库相关的活动(比如赠款项目,DAO 开发工作,质押/流动性挖矿项目,金库多样化等)都会在金库的 UNA 下被落实,但与协议有关的单独活动(例如智能合约的变更,关于协议费用的决定等)则属于单独的,不同的协议。一个「孤立的」金库和协议实体可以使得用例之间获得更好的独立性,并允许其更灵活地应对变化。一个 UNA 通常也允许创建一个可执行的美国合同,而成员责任在合同中被分配给 DAO。任何违反 UNA 的非营利功能的提案也会导致安全违规,所以,通过设置 UNA 结构,使得通过对提案的法律审查而进行的澄清变得必须,基本规避了安全违规行为的发生。这也意味着 DAO 在执行加密世界的新想法或者操作之前,需要确保某些执行是合规的,这可能会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减缓 DAO 的运行速度。

有限责任公司

传统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或简称为 LLC ,是用于拥有,经营和保护企业的每个法律实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与公司相同,但更易于操作的法律和财务保护。LLC 们被广泛使用,并比一般公司在管理方面提供更多的结构灵活性。LLC 可以由成员管理,并允许成员放弃对彼此的信义义务,使其能够更好地进行去中心化治理,在谈论 LLC 时,经常被遗忘的一点是,世界上几乎每一个国家都有同等的法律结构(例如加拿大的 LLP 和英国的 LLP)。

LLC 的有趣之处在于,成员的责任限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在企业中投入资本的程度。当我们分析 LLC 时,这是很关键的一点,因为当 LLC 确实发生损失时,无论损失的金额是多少,成员的个人责任将始终限于成员对 LLC 的投资额度。如果发生诉讼,其责任范围将永远只限于有限公司的资本,如果你想证明该实体构成欺诈行为,你必须真正证明该实体的管理者有欺诈的意图,无论该实体由一个自然人控制,还是由另一个公司或 DAO 控制。

一些 LLC 是由多签钱包管理者创办的,其唯一目的是保护他们作为通证的持有者,这么一来,LLC,而非个人,是多签钱包的持有人。这可能是成员避免对他们的一切价值承担直接责任风险的一种方式。

在美国,一些州甚至已经通过了旨在促进 DAO 运作的法律(例如怀俄明和田纳西)。根据许多从业者的说法,新通过的允许 DAO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与之前的没有区别,且不允许出现任何在法律通过之前有限责任公司不可能出现的情况。虽然法规中提到了这些辖区可以由其成员或智能合约或算法来管理,但他们并未详细解释其含义。因此,尽管这些法规看起来对加密货币友好,但由于他们并没有提供任何指导,这在目前似乎不是一个明确的解决方案。由于缺乏联邦法认可,以及对 DAO 各种形式不清楚,许多 DAO 选择根据特拉华州有限责任公司法成立,而不是作为怀俄明 DAO 有限责任公司。

最后要说明的是,尽管 LLC 结构非常受欢迎,而且有州承认 DAO 的经济和文化价值在一般情况下是积极的发展,不幸的是,LLC 并不是一个适合所有 DAO 的法律结构。拥有大量流动成员的 DAO 可能难以使用 LLC 作为其法律结构,而且 LLC 仍有某些中心化之处(例如,税务代表)。

系列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美国律师协会的说法,特拉华州在 1996 年成为美国第一个允许系列有限责任公司的州。由于系列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相对新颖的商业结构,而且各州对其的认可度不同,其所属的法律分支也不甚明确,这就带来了法律的不确定性。系列有限责任公司和传统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在于,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个独立的商业实体,而系列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母公司下的一组独立法律实体。每个系列有一个主有限责任公司,和一组独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从本质上讲,每个系列自身是一个独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它们有自己的名字和成员,这些成员独立于主有限责任公司和其对应的系列内公司。值得注意的是,系列内公司之间,以及主有限责任公司与系列内其他公司之间的资产和责任是完全受防火墙隔离的(尽管目前还没有足够的案例法来确认这种防火墙在所有州都是 100% 安全的)。主责任有限公司衍生所有独立的系列内公司,而无需在州注册处进行额外的备案:系列的第一位成员只需签署一份运营协议,而主责任有限公司只需要追踪系列所选择的名字和初始成员。在这种法律结构下,建立一个新实体所需的时间可以缩短为系列内公司与主公司签署合同所需的时间。一个独立系列需要它的第一个成员,理论上,这个成员要么是一个自然人,要么是一个公司的代表,他们通过签署系列经营协议与主有限责任公司签约。系列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是易于组建。系列有限责任公司只需要支付一笔组建费,无论他们有多少个系列内公司,都只需要支付一笔组建费。如果有一个系列内公司被起诉,其他系列内公司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otoco_io 意识到,系列有限公司的第一个成员可以被设置成一个智能合约地址,以此提高这些系列有限公司的形成速度。而且,由于这种链上系列有限责任公司有着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相同的法律效力,所以钱包所有者可以通过和主智能合约签署一个用来实现系列经营协议的链上加密交易,而建立一个系列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这种设置,系列有限责任公司的第一个成员是控制钱包的人,该钱包向主有限责任公司的的智能合约地址发送资金,从而使系列有限责任公司运作起来。

使用 Otoco 的服务在几个交易中创建系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链上及时运作出一个法律包装。多签钱包取代实体成员,成为公司的第一个股东。从本质上讲,DAO 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第一个成员。由 DAO 控制的有限责任公司不是一个法律包装,而是 DAO 的延伸。从治理的角度来看,这很有意思,因为 DAO 基本控制着这个有限责任公司,并在现实世界中扮演者代理人的角色。在最开始的时候,这是 Otonoco 的一个法律实验,但由于对快速法律解决方案的需求,它变得很有吸引力。关于它的更多信息可以阅读这里。

信托

信托有着非常悠久的历史,信托法是在 12 世纪英国国王授权下的十字军东征期间制定的。在 21 世纪,信托是一种成熟而完善的结构。

信托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安排,通常情况下,一个人(称为委托人)为了其他人的利益(称为受益人)的利益,将资产(或为了另一个目的)转让给另一个人(称为受托人)。根据案例的情况,信托可以根据委托人的需要进行调整。委托人可能是受益人之一,甚至是受托人。通常情况下,信托不需要注册(比如在根西岛和泽西岛),为了更好地理解信托结构,熟悉信托结构的以下角色是很重要的。

委托人

委托人是指为特定目的将某些资产转移给受托人而创建信托的人。这在 DAO 中不太容易确定,因为他们通常由分散的成员基础组成。因此,一个解决方案是利用技术开发公司来创建信托,以推进 DAO 社区的目标。

受托人

信托的受托人将根据信托文书和法律规定的权力和义务,以信托方式持有委托资产。DAO 可以选择他们认为最合适的受托人,而无论受托人居住在哪里。

为了帮助信托更好地执行其目的,并最终促进社区的发展,DAO 可以指示受托人行使某些权力(如授予,具体交易,收购)。受托人对其作为受托人的行为承担有限责任,但受托人的欺诈,故意不当行为或严重过失除外。

执行者

任命一位执行者是有必要的,这么做可以确保信托资产的使用符合信托文件中概述的目标和规则。除了执行信托条款外,执行者有权在 DAO 社区的同意下任命和罢免受托人。

目的信托,根西岛:信托可以出于任何目的而设置,不论是涉及向任何人授予任何利益,还包括但不限于能够持有或拥有财产,以及行使职能。

目的信托,泽西岛:信托可以出于任何目的而设置,无论是(a)涉及授予任何人任何利益,(b)消耗或能够消耗信托的收入或资本,包括但不限于收购、持有、拥有、管理或处置财产和行使职能。

虽然 DAO 让我们共同建立起新的系统和新的做事方式,但在建立这些区块链协议,产品和服务的兴奋中,似乎大部分 DAO 都错过了将现实世界纳入其发展路线图的机会。可以说,由于无需向金融监管机构进行注册和报告,信托是最接近 DAO 的去中心化愿景的法律结构。DAO 可以使用目的信托,其中没有个人成员拥有受益利益,但信托文书可以阐明社区的目的,并设定其使命,管理和治理内容。

信托在某些离岸司法辖区可以被使用,并通过将资产转移给一部分受益人来创建,受托人可以根据通证持有人的指示而行事。受托人由执行者监督,如果他们行为不当,执行者可以提起法律诉讼。无主基金会于此类似,他们可以被用于处理资产和分配资产的工具,也可以签订法律协议。

将法律结构引入 DAO 以及被证明是有问题的,因为为中心化和个人组织而设计的公司手续可能会影响到去中心化的优势。不依赖于政府,没有中心化节点故障,参与者之间能够进行高效合作,更广泛群体的积极参与,这些都是 DAO 的优势。但是一旦不得不遵守与技术进步同步的义务,很容易丧失这些优势。此外,在信托中,不止是受托人,还有 DAO 中其他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也可能持有信托义务。可能的受托义务的产生是因为信托和信任之间存在关系。如果信托关系存在,那么一个人应该让他自己的利益服从于另一个人。这包括了谨慎,保持信息透明和善意的责任。

最近,@dydxfoundation  使用了在根西岛成立的非慈善目的信托作为其法律结构的一部分,泽西岛和根西岛的法律都允许建立混合信托,这些信托同时具有慈善和非慈善目的。有了混合信托,就有可能同时拥有目的和受益人,或者,如果需要的话,也可以选择在之后增加受益人。

根西岛信托将一个人的所有权与他们从财产中获益的权力分离。它涉及一方(委托人/赠与人)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受托人),受托人在这之后为特定目的持有负责。因此,它们对于指定用于增长和发展(比如赠款)的 DAO 金库非常有用。而且其澄清了是否存在任何缴税和报告义务。根西岛的非慈善目的信托消除了与其他拟议的实体结构相关的某些挑战。需要一个行政机构(如州政府)来授权该实体的存在一直是一个关键问题,但根西岛法律对目的信托不要求这种批准。相反,当资产被转移到目的信托,以及受托人和执行人签署信托协议时,目的信托就会生效。根西岛法律只允许政府在根西岛法院对适用于目的信托的事项作出裁决时参与其中。基本上,只有法院可以中止 DAO 的存在,就像它可以中止目的信托的存在一样。在信托结构下,通证持有人保留了命名受托人,移除受托人,增加受托人,移除和增加执行者的法律权利,或中止信托并将资金转移到通证持有人决定的任何地方(除了转移给 DAO 或 DAO 的通证持有人)。目的信托通过限制受托人的责任,确保他们符合税收规定,并使他们能够更有效地进行链下活动,从而解决了多签钱包持有人的风险和限制问题。与本文中的所有其他法律包装相比,从目的上来看,信托显然是与 DAO 的性质最一致的,因为他们让授予者委托某人/某物代表他们管理其资产。

结论

在为本文采访从业者时,有两个观点反复出现:第一,创建一个法律结构是可选的,第二,在选择法律结构时,没有一个「最佳」的结构。关键是要选择一个 DAO 及其参与者认为符合要求或无风险的结构。目前,有大量的 DAO 选择了无法人实体。这这么做从未来来看是否是一个审慎的决定,是一个开放的问题。总而言之,有很多不同的选择,每个 DAO 都必须决定它希望有怎样的合规性,以及希望它在保护其参与者方面有多强的能力。 @paradigm 发布的,由 Rodrigo @RSSH273 和 @ChrisBrummerDr 撰写的论文为可能存在的法律结构进行了广泛的概述。

有了这么多选择,DAO 在今天想获得什么样的合规性?这是 DAO 应该问他们的通证持有人的问题。 @A16z 提出了一种方法以决定哪种结构最适合特定的 DAO。

有几个 DAO 决定保持 100% 无监管状态,这意味着贡献者和多签钱包持有者忽视了可能的监管要求,并接受这一决定带来的风险。另一方面,可以桥接 IRL 的 DAO 可以签署合同,雇佣人员(当需要雇佣关系时),进行发币支付,实现社会保障和福利,并阐明税收义务。看起来最根本的是,任何法律结构都不会改变治理框架和其现有生态系统之间的现有关系。法律结构不一定会减缓协议的使用和发展能力,相反,它为进一步创新打开了大门。重要的是,不要通过增加法律摩擦点或瓶颈来损害隐私,DAO-2-DAO 的整合,增长和创新。当然,挑战是不要让这个桥梁对协议的发展造成任何阻碍,或给目前的治理模式增加压力。

可以认为,为了开始与高层机构的合作,DAO 可能最好选择最符合法律的结构。在这个问题上,DAO 还必须考虑他们希望接近的机构的舒适程度,以及这些潜在的合作伙伴愿意承担的风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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