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山东高院:投资或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27

投资或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马某某诉刘某某、常某、李某某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网络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发行机关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

马某某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原告马某某经被告刘某某、被告常某、被告李某某三人介绍向威乐国际加密数字货币项目(以下简称威乐币项目)投入7万元本金,并于2017年12月24日签订《协议书》。依据该《协议书》的约定,马某某诉请三被告每人补偿原告23333元损失。

被告刘某某、常某辩称:1.马某某与刘某某、常某、李某某之间所谓的“协议书”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合同,实为刘某某、常某、李某某好意施惠,且合同内容权利义务不对等。2.即使认定为合同关系,也不能证明马某某遭受了损失。威乐币项目投资仅是暂停在辖区内服务,所以马某某所谓的损失无从谈起,暂停并不能代表损失。3.即使认定为合同行为,马某某之行为属投资行为,其风险应当由自己承担,另外,因政策原因导致的暂停属不可抗力免责事由,刘某某、常某应当免除相应的责任。

山东省图书馆发行首款数字藏品《山东黄河全图》:金色财经报道,9月23日上午11点,山东省图书馆首款数字藏品“清代彩绘《山东黄河全图》”在“海豹数藏”正式发行。“清代彩绘《山东黄河全图》”作为山东省图书馆推出的首款数字藏品限量发行1000份,其中800份公开发售。

下一步,山东省图书馆将继续探索数字文创新模式,深入挖掘馆藏资源,打造更加多样化、更具文化内涵和收藏价值的系列数字文创产品[2022/9/25 7:20:14]

被告李某某辩称:我们与马某某签订协议当天,马某某没有投资威乐币项目,我也不知道马某某什么时候投资的,我要求马某某提供投资威乐币项目的书面证明。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某、常某、李某某自述通过新闻报道了解到威乐币项目,三人均进行投资,认为有升值空间,遂向马某某介绍。2017年12月24日,刘某某、常某、李某某为甲方,马某某为乙方,双方签订一份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经三人介绍马某某加入威乐币项目,投入柒万元,按该项目相关的规则运作,在运营过程中亏损或投入的柒万元本钱不能收回,由刘某某、常某、李某某三个人共同按各三分之一的比例给马某某进行补偿。如该项目运营正常顺利,马某某邀请刘某某、常某、李某某到欧洲七日游。甲、乙双方均在协议上签字并捺印。协议签订后,2017年12月27日,马某某通过银行向常某转款7万元,常某将该笔款项转入负责出售数字货币的案外人崔某某账户,并帮马某某注册了账户,该账户由马某某本人登录使用。2018年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支付结算处下发银管支付(2018)11号《关于开展为非法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支付服务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该通知下发后,刘某某、常某、李某某及马某某等人开设的威乐币账户均无法打开,无法流通使用。故马某某依据四人签订的《协议书》,要求三被告补偿其损失69999元。

山东省首家“区块链”公证处入驻烟台自贸片区:近日,山东省首家“区块链”公证处――山东省烟台市蓝海公证处正式揭牌并入驻山东自贸试验区烟台片区,成为复制推广国务院改革试点经验、打造自贸试验区法治营商环境的又一生动实践。(同花顺)[2021/11/4 21:25:56]

裁判结果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马某某的诉讼请求。

马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解读

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载明: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电信管理机构根据相关管理部门的认定和处罚意见,依法对违法比特币互联网站予以关闭。

山东港口油品全链条贸易金融服务平台启动 突出区块链技术应用:山东港口2020全球石油贸易大会7月28日举行。大会上,山东港口联手29家国内外贸易商、金融机构、炼化企业代表共同启动“山东港口油品全链条贸易金融服务平台”。该平台紧密衔接上游贸易商、下游山东炼化企业和银行金融机构,突出贸易基础、供应链金融保障和区块链技术应用,全面提升优质资源配置能力,为广大独立炼化企业提供“端到端”全程综合服务,建立透明开放的诚信新体系。(青岛日报)[2020/7/29]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载明: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等违法犯罪活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处置风险。有关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拒不停止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以及已完成的代币发行融资项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山东在自贸区设立合作制公证处 依托区块链等新技术推进公证信息化:7月11日消息,山东省司法厅积极推动在济南、青岛、烟台的自贸区内设立多家合作制公证处,为自贸区建设营造最优法治营商环境。

山东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自贸区内的合作制公证处将立足自贸区区位优势,加强公证工作创新升级,依托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推进公证信息化协同办公,建设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的现代法律服务机构。在开展传统公证业务的基础上,积极拓展公证服务领域,深度参与自贸区经济建设,助力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大众日报)[2020/7/11]

2018年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支付结算处下发银管支付(2018)11号《关于开展为非法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支付服务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辖区内各法人支付机构相关业务负责部门:根据总行工作要求,现针对虚拟货币交易支付结算服务提出以下监管要求,请予以执行。一、各单位即日起立即在本单位及分支机构开展自查整改工作,严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服务,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支付通道用于虚拟货币交易。二、各单位应加强日常交易监测,对于发现的虚拟货币交易,应及时关闭有关交易主体的支付通道,并妥善处理待结算资金,避免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三、各单位应于2018年1月20日前将自查情况,已采取措施等上报营业管理部……

声音 |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关注区块链等方面新技术发展:12月30日下午,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在济南举行常委会备案审查综合信息平台正式上线启动仪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王良出席启动仪式并讲话时强调,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学习请教,向兄弟省区市学习借鉴,关注大数据、互联网、区块链等方面新技术发展,继续拓展平台功能和应用。[2019/1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威乐币是一种类似于比特币的网络虚拟货币,根据上述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发行机关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从性质上看,威乐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违法法律,不受法律保护。马某某委托刘某某、常某、李某某帮助其注册威乐币账户并购买威乐币,注册成功后,三人将账户号及密码告知马某某,马某某登录使用该账户。以上行为构成民法意义上的“委托行为”的交付,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马某某与刘某某、常某、李某某因委托合同关系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虽然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马某某委托刘某某、常某、李某某帮助其购买威乐币的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因委托合同关系签订的《协议书》亦不受我国法律保护。马某某购买威乐币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由其本人自行承担。故对于马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官简介

李晓丽,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法官。

一审独任审判员:李晓丽?

法官助理:于彩霞????? 书记员:刘亚楠????

编写人: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于彩霞

审定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芦? 强

??????? ? ??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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