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咨询虚拟货币纳税、是否存在违反外汇管制规定的人略多。
可能是由于月初人民网区块链频道三篇关于区块链、虚拟货币的文章——“正本清源”系列。
该系列第3篇在币圈疯传,当时不少人推送给火小律。
注:文中相关标题、内容均来自人民网
出于职业习惯,检索了二位作者的背景,发现原来都是信息网络技术圈人士,写了一篇法律文章,还是让人颇为惊讶的。
注:以上简历来自网络
火小律饶有兴致的看完了全文。顺便也拜读了该系列的前2篇文章。
OpenSea Pro:已支持所有Art Blocks数字藏品的买卖:金色财经报道,NFT市场OpenSea Pro(原Gem)在社交媒体宣布已上线Art Blocks创始人的创始项目Squiggles NFT系列,也是目前Chromie Squiggles最大的“跨NFT市场”,此外OpenSea Pro还表示已支持所有Art Blocks市场上NFT系列的购买和出售。“Squiggles”是Art Blocks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Snowfro(née Erick Calderon)于2020年10月推出的创始NFT项目,总计发行1万枚。[2023/5/27 9:46:05]
前2篇文章,法律圈的火小律还是很佩服的。回到第3篇法律分析,或许术业有专攻,有些问题,还是想严谨的探讨下。
The Geek Group的领导人因非法买卖比特币而被判刑:金色财经报道,The Geek Group 的领导人 Christopher Boden、Daniel Reynold DeJager 和 Leesa Beth Vogt 周五因非法买卖比特币而被判刑。Boden被判处30个月的监禁和3年和支付75,000美元并没收比特币。DeJager 被判入狱 10 个月,并被勒令支付 25,000 美元。 这些费用最初于 2021 年 3 月向 Boden、DeJager 和 Vogt 提交。这三人都在 10 月承诺负责。当局表示,The Geek Group 非法购买和提供加密货币外汇,但没有获得美国财政部作为现金公司或传输企业的许可。(Crypto news btc)[2022/3/1 13:30:11]
入正题。
Ripple遭指控违反有关XRP买卖的证券法:5月4日消息,上周五,一项针对加密巨头Ripple及其首席执行官Brad Garlinghouse的新集体诉讼已被提起,该诉讼指控Ripple违反了有关XRP买卖的证券法。该诉讼还称,为了推动需求,Ripple发表了“关于XRP的一系列虚假和误导性陈述”。 原告是波多黎各公司Consensus Law的律师Pavel Pogodin提出的。Ripple面临来自加州投资者的多起集体诉讼,这些投资者指控该公司未能将XRP注册为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证券,并向公众提供适当的公司文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赔偿损失。这一新的诉讼与之前针对Ripple的诉讼中提出的许多相同主张相呼应。(Decrypt)[2020/5/5]
总结下,正本清源3主要从“虚拟货币的取得”、“虚拟货币的卖出和提现”、“虚拟货币的交易服务”三个角度分析相关法律风险,并认为,
动态 | Square Cash在50个州开放比特币买卖:在分享了第二季度利润翻了一番这一消息不到两周后,Square cash又在推特上发布了外界期待已久的公告,用户现在可以使用现金通过cash APP在所有50个州购买比特币。[2018/8/14]
购买和持有,有比较合法的方式;
卖出环节,触法风险很高;
有组织且涉资金池的发币和交易服务基本都违法。
代币发行融资和交易服务篇
从第三点说起,代币发行融资和提供交易服务一直是政策禁止的。这应该是圈内人的共识了,无需多言。94之后风向从未变过,对于“出口转内销”的做法更是持打击态势。
至于所涉及罪名,文章基本提及了。只是关于“罪”、“非法经营罪”等一些较为冷门和复杂的罪名,理解存在偏差。这一点从文章其他部分也可以看出。具体的,火小律改日另开文,算是18年底那篇《特稿||币圈人最易涉及的五大刑事风险》的2.0版本。
再强调一句,哪个罪名都好,发币融资和提供交易服务始终是违法违规的。
卖币篇
再说说投资者最关心的“买币卖币”,先从文章认为的“高风险的卖币”说起。
文章分5种情况分述,其中主要涉及偷税漏税风险、外汇管制风险、风险。
先说偷税漏税风险。部分国家确实要求对虚拟货币交易等获利行为进行纳税申报。但在我国境内,火小律认为暂时无需担心纳税问题。境内纳税,以人民币为单位。而虚拟货币多数以美元计价。假设要纳税,则必须将虚拟货币转换为对应的美元,再转换为人民币。这一过程中,既涉及了虚拟货币的定价问题,又涉及了变相与法币兑换的问题。而这2点都是94文明令禁止的。因此在当前政策背景下,纳税只是个假设性问题,真的申报了,头疼的可能是税务部门。
再看外汇管制风险。还是从投资者的角度出发。相信生活中,多数投资者都是同一币种购入卖出虚拟货币的,因此并不涉及外汇管制一事。那什么情况会违反相关外汇管制规定?似文中所说,不同币种购入卖出,并且意图利用虚拟货币作为中介以此兑汇、购汇等,才可能涉嫌违规。想要完全实现,还得看交易平台的风控设置、以及相关银行卡的当地KYC政策等。但可以肯定的说,一旦出现非法兑汇等,本质上平台的风险远远大过于投资者,可能不仅是违法,而是犯罪。
最后看风险。前文已经说过,作者对罪的认知略有偏差。这两个字相信币圈并不陌生,不少圈外人士也将币圈和这两个字挂钩。不少被冻卡的投资者也是因为出金遭遇黑钱。但要构成类犯罪,简单说下,需满足2个基本条件,明知协助,即明知是黑钱,协助洗白或转移。像文中所说的单纯的向境外转移虚拟货币等资产,如果来路正当,并不必然构成类犯罪。
买币篇
文末回到低风险的“虚拟货币的取得”版块。
司法实务中,存在2种截然不同的声音。部分地区认为境内任何虚拟货币交易均系违法,原因是交易平台违法;还有一部分地区认为在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认可相关交易或者委托投资。
由此也衍生另1种现象,不少投资者被高利所诱进行投资,获利则罢,一旦亏损便以虚拟货币交易违法为由请求法院判决交易无效要求退还本金。
单从政策角度看,对于普通的虚拟货币交易,并不鼓励,也未明令禁止。仅是提示个人警惕非法金融活动、谨防被,并且强调需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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