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货币:我国央行数字货币发行的相关法律问题

我国DCEP进程从2014年开始启动,从2019年下半年进入应用落地阶段。2021年1月1日,深圳开展数字人民币第三轮大规模试点,向在深个人发放2000万元数字人民币红包,抽签结果于1月7日正式发布。同时,农行在本次活动中率先推出了ATM机的数字人民币存取现功能,引导市民适应现金的数字化。

央行数字货币DCEP的发行是我国突破欧美国家在清算系统方面垄断和封锁的机遇,将助力人民币进一步走向国际。但机遇与挑战并存,DCEP在国内发行将面临多方面挑战,针对法律、流通、金融以及技术等方面的问题均须作出一一应对。本文旨在对我国央行数字货币在发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央行数字货币的概念

央行数字货币是国家信用背书的运用区块链及电子加密等技术构建的全新货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具有价值特征及法偿性的可控匿名的支付工具,以数字化的形态呈现,具有与纸币一样的功能和属性。

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主任:当前我国区块链等技术已经在证券期货市场得到广泛应用: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主任尚福林20日在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2020年会上致辞时表示,建议加强资本市场科技建设,数字经济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重要引擎。当前我国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已经在证券期货市场得到广泛应用。要继续推动资本市场信息化建设和数字化服务,不但要关注金融业务风险,也要关注各类技术风险,要及时化解信息技术系统数据安全等方面的风险隐患,不断提高监管水平。(证券时报)[2020/12/20 15:50:11]

与传统货币相比,央行数字货币以代表具体金额的加密数字串为表现形式,不以物理实体为载体,主要用于网络投资、交易和储存、代表一定量价值的数字化信息。正因为这些区别,我国现行的以传统货币为调整和保护对象的法律体系无法完全适应数字货币的发行和使用的要求。

两会:加强我国区块链自主创新 提升服务民生能力:今年全国两会上,“区块链”一词成为代表委员们口中的高频词,作为数字经济的基础设施之一,区块链在全球数字经济竞争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也是我国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突破口,其中,加快区块链在关键技术、基础研究以及行业标准等方面的突破,成为新焦点。区块链技术在社保、医疗等领域发挥着“去伪存真”的作用,可以保障政策真正执行到位,进而进一步提升政府的治理能力。(证券日报)[2020/5/29]

央行数字货币面临的问题

央行发行法定数字货币需要解决两个首要问题:一是发行的法律依据和法偿货币地位问题;二是央行数字货币的法偿性问题。

央行数字货币的法律主体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八条规定,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将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予以公告。”

人大范志勇:我国央行数字货币和Libra存在较大差异: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专聘研究员、经济学院教授范志勇刊文《央行数字货币正式流通后会发生什么》。文章表示,虽然都被称为数字货币,但我国央行正在测试的数字货币和脸书公司正在开发的天秤币(Libra)除了在技术上都没有完全依赖区块链和去中心化技术之外,在稳定机制、用途、使用范围以及监管机制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异。首先从稳定机制上来看,Libra的发行是以发行公司的资产和销售天秤币的收入作为价值基础的。第二,从基本用途来看,根据媒体已经披露的信息,天秤币预期将基本覆盖货币的全部职能。第三,从使用范围来看,天秤币将业务中心地注册在瑞士,再加上其价值基础是各种货币计价的金融资产,因此天然具有国际货币的属性。第四,从监管角度看,天秤币是基于私人部门商业行为发行的数字货币,出于保障投资者利益的目的,需要各国政府联合对其进行监管。[2020/5/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我国新冠病灭活疫苗获批进入临床试验:记者14日从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科研攻关组获悉,我国两款新冠病灭活疫苗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一二期合并的临床试验许可,成为首批获得临床研究批件的新冠病灭活疫苗。这两款灭活疫苗分别由国药集团中国生物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北京科兴中维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联合有关科研机构开发而成。灭活疫苗是一种杀死病原微生物但仍保持其免疫原性的疫苗,具有生产工艺成熟、质量标准可控、保护范围广等优点。我国疫苗应急攻关目前按照灭活疫苗、重组蛋白疫苗、腺病载体疫苗、减流感病载体活疫苗、核酸疫苗5条技术路线推进。此前,军事科学院军事医学研究院腺病载体疫苗已获批开展临床试验。(新华视点)[2020/4/14]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目前我国对货币的定义仍停留在纸币和硬币层面,货币发行制度也仅针对纸币和硬币的特性而设计,DCEP并不属于人民币范畴,现有的法律也无法为DCEP的发行与法律主体地位提供依据和保障。

动态 | 上海成我国区块链联盟数量第一的城市:10月31日,《界面》发表文章称,从市场来看,上海是国内区块链应用场景最丰富的地区之一,蚂蚁金服、平安集团、宝武集团、中远海运、万向区块链、众安保险、中信信息等一批国内领军企业纷纷选择上海布局区块链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目前,我国区块链联盟共有8家,其中北京2家,深圳2家,而上海有4家,分别是中国区块链研究联盟、China Ledger联盟、银行间市场区块链技术研究组和陆家嘴区块链金融发展联盟,区块链联盟数量居全国第一。[2019/10/31]

因此,若要响应DCEP的全面推进,应当立法先行,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管理条例》,或者由国务院出台相关规定,将数字货币发行权授予中国人民银行,并对人民币的定义作适当调整,明确DCEP是人民币的一种表现形态,与现行的记账货币、纸币、硬币具有相同的国家货币的法律地位。

央行数字货币的法偿性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与《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均规定,

“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上述规定明确了人民币的法偿性,但是央行数字货币尚不属于人民币的范畴,无法受到上述法律规定的保护。同时,受数字货币的流通技术限制,使用人必须拥有接收数字货币的终端设备,并依赖网络技术的支持,一定程度上将影响将来数字货币的法偿性权威。

因此,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央行数字货币将与传统纸币、硬币共存。对此法律需要就二者的共存问题作出回应,以便消费者和企业知道哪种货币是有义务接受的法偿货币,公司需要知道在收益表和资产负债表中选择哪一种货币单位,经济主体需要知道对于特定货币形式有哪些法律限制。同时,有必要增设例外条款,明确由于客观条件不具备而不能接收数字货币的,应兼顾实际需求,可以免除处罚。

央行数字货币的所有权转移问题

较之传统的纸币和硬币,数字货币的无形性使得其所有权的转移较难认定,央行作为唯一能够提供中央银行货币的最终性机构,无论数字货币的法偿性权威如何,都应当确保其所有权转移系统能够具备法律上的最终性,即交易的确定性,不可撤销和不可逆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所有权转移,民法上一般要求必须以法定形式对外公示,如动产的占有和交付,不动产和权利的登记。相对人基于公示信息进行交易,即使公示的权利状态与实际不符,法律亦认可该交易效力。民法典规定的公示方式主要是占有和登记,其共性在于均能明确体现出所有权人对特定物独占、排他的支配。对数字货币所有权转移的认定,也应当结合公示方式予以确认。

实践中,数字货币所有权的转移主要有两种:

一是“交付转移”,转让人将数字货币与相应的私钥直接交付给受让人。

二是“登记转移”,转让人向中央银行数字机关登记机构发送转让货币的指令,登记机构验证转让人所有权人身份,再变更数字货币中的身份代码信息与受让人私钥相匹配。

由此看来,DCEP的所有权转移系统似乎并非一个完全去中心化的平台,而更适合搭建一个许可型分布式账本技术平台,由中心机构负责交易验证和账本更新,采用相对简单的共识机制。此种技术结构的设计正是为了确保数字货币交易结算的最终性,方便中央银行和监管机构对交易进行验证和监管,以保证法律上的确定性。

央行数字货币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央行数字货币需要借助分布式账本技术,以纯数字化形式发行,结合身份代码信息和私钥确定所有权归属,全程以信息传输方式进行,必然面临严峻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一旦个人信息泄露,可能导致个人丧失对数字货币的控制,损害财产权益。

对此,除了采取技术保护措施以外,应当建立相应的法律保护制度。首先,通过立法明确电子认证服务中心的法律地位和信息保护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数字货币持有人的身份信息和数字货币金额、秘钥、交易记录等信息。其次,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非法采集个人信息行为作出效力性禁止规定。此外,针对数字货币匿名性可能因其的、腐败和逃税等金融犯罪问题,应当设置专门的查询条件和查询程序规定。

中国目前推行的DCEP是主权区块链的代表形态,一方面有利于增强数字货币的公正性和安全性,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个人信息保护的难度。因此,在法律层面亟待为央行数字货币的发行和流通提供最完善的立法保障,积极应对未来的挑战。?

References

?刘向民.央行发行数字货币的法律问题.中国金融,2016(17):17-19.

于品显.中央银行数字货币法律问题探析.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2020,27(02):88-102.

?李南宇.央行发行主权数字货币的机遇及其法律问题——兼论全球监管合作构想.特区经济,2020(10):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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