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基于互联网技术与国际贸易的发展,世界各国经济得以快速恢复。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也助力加密货币市场更加繁荣。加密货币的投资者在盈利的同时,也要承担黑客等不法分子窃取钱包中虚拟货币的风险。甚至有些黑客盗取投资者的个人信息,进入投资者的账户窃取相应的虚拟货币等等。
黑客盗取虚拟货币达到相应犯罪行为的立案标准时,就会被侦察机关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进行立案侦查。本文结合此背景,以比特币为例,对盗窃比特币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梳理。
一、法院认定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犯罪事实
笔者通过对裁判文书网案例以关键词“比特币”、“盗窃”、“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进行检索得知,目前裁判文书网共公布31例相关案例。笔者以其中关联度最高的几例进行阐述,法院一般认定该罪时的犯罪事实:
湘潭县局天易派出所破获一起以太坊币盗窃案:湖南省湘潭县局官方微博称,1月18日,湘潭县天易派出所接到杨某某报警称自己手机IMTOKEN钱包内的3.9个以太坊数字货币不见了,损失价值大约在19000元左右。民警迅速赶到现场详细了解该新型犯罪的作案手段和过程,围绕数字货币及IMTOKEN电子钱包进行系统学习,并查阅相关法律条文,通过询问杨某某及分析梳理平台交易记录和异常数据,确定白石镇的马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1月27日,迫于机关抓捕压力,马某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经讯问:马某某如实交代了其趁帮杨某某操作手机时,窃取杨某某IMTOKEN钱包助记词(密码),后私自登陆其账户将杨某某账户内的3.9个以太坊币分两次卖掉的犯罪事实。目前,马某某已被机关依法刑事拘留,追回赃款19700元已返还受害人,案件仍在进一步办理中。[2021/1/28 14:14:17]
案例1
美国当局要求扣押俄罗斯者盗窃的1420万美元加密货币:金色财经报道,此前美国财政部制裁了两名窃取了数百万美元加密货币的俄罗斯人。检察官在周三提起的的没收诉讼中详细描述了Danil Potekhin和Dimitrii Karasavidi的盗窃过程,以及受害者和目标交易所。据称两人“部署”了一系列虚假的与Poloniex、Gemini和Binance相似的站点,诱使不知情的用户共享其登录凭据,从而使黑客可以控制钱包。他们随后从受害者的账户中窃取了价值2000万美元的比特币、以太坊和NEO。检察官称,绝大部分资金最终存入了Karasavidi的Bitfinex帐户中。其他资金已被Poloniex冻结并迅速被当局扣押。当局提起诉讼,要求控制15602枚ETH、199.8枚BTC、610万美元现金和1199枚NEO,总价值约为1420万美元。[2020/9/18]
黎某、张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一审刑事判决书辽0921刑初120号
动态 | 因内部盗窃激增,去年加密货币犯罪损失增加近160%:金色财经报道,根据区块链取证公司CipherTrace的一份报告,即使源自黑客攻击的损失减少,由于内部盗窃激增,去年加密货币犯罪造成的损失激增至45.2亿美元,与2018年的17.4亿美元相比增加了近160%。报告显示,2019年由于欺诈和盗用导致的加密货币用户和投资者损失增加了五倍以上,而黑客和盗窃下降了66%。[2020/2/11]
法院认定:
被告人黎某伙同被告人张某并在被告人张某的帮助下利用黑客手段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入侵网址为p2pTrade.org的“快捷币”网站,盗取该网站内1478.22个比特币,共计价值人民币7537783元。
案例2
戴永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一审刑事判决书豫0902刑初716号
动态 | IBM获区块链相关新专利 防止盗贼利用无人机盗窃物流包裹:据CoinDesk 11月29日消息,11月12日,IBM获得一项物联网和区块链技术的相关专利。据悉,该专利利用物联网传感器跟踪包裹的高度,并将数据上传至区块链平台。该专利旨在应对无人机和网上购物逐渐普及,有人利用无人机匿名取走快递包裹的情况。不过,目前还没有迹象表明IBM已经着手构建可操作设备,根据专利内容,区块链平台是该专利首选实施项目,但也有可能用其他数据库替换区块链平台。[2019/11/29]
法院认定:
被告人戴永华在上海市西藏南路,帮助被害人汪某在笔记本电脑内安装名为《99》的压缩文件,并向其传授存放比特币的“安全”方法。后戴永华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汪某的比特币钱包私钥,将其存放的8余个比特币转出,售予他人。
动态 | 英国一名男子涉嫌盗窃被捕 其通过加密货币进行交易:据cryptopolitan报道,英国一名十九岁男子非法访问一家全球知名唱片公司的网站和云的账户,涉嫌从该公司盗窃未发行歌曲,并通过加密货币交易,最终被伦敦知识产权犯罪科警察逮捕。[2019/9/14]
2017年7月16日,被告人戴永华在上海市郊区,以被害人武某存放在“blockchian”的比特币不安全为由,向其发送名为“wallet.rar”的压缩软件,并传授存放比特币的方法。次日凌晨5时许,戴永华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武某的比特币钱包私钥,将其存放的188.2个比特币转出,以300余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并提现。
案例3
许武浩、朴敏哲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一审刑事判决书豫1303刑初583号
法院认定:
2017年5月至案发,金某向张树购买5000条包含账号、密码的公民信息,金某、朴敏哲向王朝林购买大量包含韩国公民信息的数据资料,用于盗窃比特币。
2017年6月,金某召集许武浩、朴敏哲、王某到上海闵行区航北路航华三村的工作室共同盗窃比特币。金某提供大量包含公民信息的数据,王某负责编写计算机程序进行“撞库”,将数据进行批量的比对,验证出相互匹配的韩国公民的邮箱账号和密码,提供给金某。金某伙同朴敏哲、许武浩进一步获取被害人在韩国通信社的账号、密码和比特币网站的账号、密码,以被害人的账号和密码登陆韩国三大通信社网站、比特币交易平台网站,在比特币交易平台网站验证正确后,用原始数据中获取的和用户ID对应的个人身份信息、信用卡信息等通过二次验证拦截比特币交易平台网站发给被害人的交易验证码,再进入被害人比特币账号,把被害人的比特币转入金某、朴敏哲、许武浩的比特币钱包,最后再由马小腾等人将盗取的比特币交易、变现后分赃。
综合上述案例,常见的盗取比特币方式包括不限于以下:
1.利用黑客,侵入网址,窃取投资者账户里的比特币;
2.给被害人电脑内安装不知名文件,并向其传授存放比特币的“安全”方法。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受害人的比特币钱包私钥,将其账户内存放的比特币转走;
3.获取大量包含公民信息的数据,并编写计算机程序,将获取的数据进行批量的比对,验证出相互匹配的公民个人的邮箱账号和密码,进一步通过邮箱账号和密码获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网站的账号、密码,以被害人的账号和密码登陆交易平台网站,在交易平台网站验证正确后,用原始数据中获取的和用户ID对应的个人身份信息等通过二次验证拦截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网站发给被害人的交易验证码,再次进入被害人账号,将账户中的比特币转走。
二、法院裁判
法院一般以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特别严重,以违反《刑法》第285条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三、主要法律依据及法理评析
犯罪分子盗取比特币主要规制在以下法律规定中:
《刑法》第285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情节严重”是指:
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获取第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关于利用计算机窃取他人游戏币非法销售获利如何定性问题的研究意见》
其中对盗窃虚拟财产,表示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处罚。
很多人对于盗窃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行为,认为是盗窃罪。但实际上,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可以明确,我国立法逐步明确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在刑事领域,其性质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并认为对于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时,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计算机犯罪定罪处罚,不应按盗窃罪处理。
此处与我国民事领域对待比特币的法律属性不一致。民事审判过程中,法院依据2013年《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等文件,多将比特币认定为私人持有的虚拟商品,允许私人持有并流通。民事审判领域将比特币认定为虚拟财产,受到法律保护。而刑事领域,因比特币属于网络中存在的财产,其本质属于数据,当窃取比特币情节严重时,构成的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而非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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