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PlusToken案件启示录
2021年以来,比特币价值一路攀升,尽管近期价格有所回调,但仍维持在45000美元左右。曾经震惊币圈的PlusToken案涉及8种虚拟币。于2020年11月二审宣判之后,以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27日期间的最低价格认定,上缴国库的数字货币已达人民币148亿元。而根据比特币最新的价格计算,收缴国库的32万个比特币价值已经攀升至934亿元左右。
飒姐法律团队今日便带大家重温PlusToken一案。
基本案情
2018年初,被告人陈某以区块链为概念策划在互联网设立PlusToken平台可开展活动,先后聘请被告人郑某、王某团队开发、运营维护该APP并建立网站,而后加入其它涉案人员从事PlusToken平台的客服、拨币工作。事实上,PlusToken平台没有任何实际经营活动,以互联网为媒介在我国及韩国、日本等国传播。该平台以提供数字货币增值服务为名,对外宣称拥有同时在不同交易所套利交易、赚取差价的功能,称之为“智能狗搬砖”,实际上并不具有。
新加坡高等法院裁定法院对涉NFT案件拥有管辖权:10月26日消息,新加坡高等法院裁定法院对涉NFT案件拥有管辖权。其中对应案件涉及一名原告,他在今年3月使用BAYC NFT(#2162)作为基于以太坊的DeFi借贷项目的抵押品,贷款金额为15万美元,当时NFT价值为50万美元。随后被告chefpierre在债务再融资纠纷中取消了贷款赎回权,并将NFT从托管钱包转移到个人钱包。该案法官于5月下达了一项禁令,禁止出售和转让有关NFT,现裁定新加坡对此案具有管辖权。[2022/10/26 16:39:45]
平台要求参加者通过上线的推荐取得该平台会员账号,缴纳价值500美元以上的数字货币作为门槛费,并开启“智能狗”才能获得平台收益。会员间按照推荐发展的加入顺序组成上下线层级,并根据发展下线会员数量和投资资金的数量,将会员等级分为普通会员、大户、大咖、大神、创世五个等级。该平台设置智能搬砖收益、链接收益、高管收益等三种主要收益方式,以此进行返利,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及缴费金额作为返利依据。经查,截止至2019年6月27日,该平台共记录注册会员账号26xxx94个,其中经过身份认证的账号有15xxx71个,最大层级为3293层。
包头:运用“区块链证据核验”助力案件审理:3月28日上午,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速裁团队通过互联网法庭在线开庭审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这是包头首例运用“区块链证据核验”审理的案件。鉴于原告身处呼和浩特市,经当事人同意,该案“全流程”在线办理。
记者采访办案法官了解到,该案系某银行诉孙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孙某通过某银行APP在线借款7笔,并签订了电子借款合同,该银行将电子合同等电子证据上传至区块链电子存证平台。借款到期后,由于被告孙某经营出现困难无力还款。银行委托代理律师通过律师服务平台向法院提交网上立案申请。
庭审中,承办法官对原告提交的14份证据在区块链存证平台进行核验比对,并将核验结果实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充分体现了区块链技术公开透明、可追溯、不可篡改的技术优势。整个庭审历时40分钟顺利审结并当庭宣判,同时采用电子送达方式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判决书,从立案到结案7天。区块链技术提升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北方新报正北方网)[2022/4/7 14:10:09]
争议焦点
内蒙古首例“区块链证据核验”案件开庭审理:3月2日消息,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成为内蒙古自治区法院系统首例运用“区块链证据核验”审理的案件。近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在线开庭审理了此案。本案中,银行提交了经区块链存证的电子证据,案件通过“云上法庭”进行在线开庭。经过在线举证、质证以及认证后,案件仅历时1小时便顺利审结完毕并当庭宣判。判决书仍采用电子送达方式,当日即送达双方当事人。(内蒙古日报)[2022/3/2 13:31:39]
1.如何认定组织、领导活动罪的“取财物”?
2.处罚的责任人究竟为谁?
判决结果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活动罪。部分人员还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的相关规定》区块链证据被重点提及: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区块链证据的效力、区块链证据审核规则、上链前数据的真实性审查、区块链证据补强认定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说明。该规定共36条,明确指出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的电子化材料和电子数据,经当事人举证质证后,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依法认定其内容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尤其是在区块链证据方面,更是用4条内容加以重点说明。(易保全)[2021/1/22 16:45:46]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出具(2020)苏09刑终488号裁定书。
案例评析
《刑法》第224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的行为。
公告 | 币安关于“KYC事件”声明:曾被不明人士勒索300个比特币,案件仍在调查:币安表示,近期,我们收到一位身份不明人士的威胁,被要求以300个比特币的筹码换取他声称掌握的关于Binance的1万个KYC信息。我们在得知后立即成立安全小组调查案件,目前案件仍在调查中。这位身份不明人士因为没有马上拿到勒索款,随即开始向公众和媒体传播相关信息。在对网上传播的图片进行初步审核之后,我们发现所有图片的日期都是2018年2月。在此期间,由于工作量巨大,币安曾有一周将部分KYC审核外包给第三方服务公司。目前,我们正在和第三方服务公司核对所有信息。我们相信这些数据和之前媒体报道的KYC钓鱼事件中涉及的数据为同一批,当时,黑客号称同时掌握多个交易所的KYC信息。当被询问证明数据来源时,这位向Binance勒索300个比特币的不明人士拒绝提供相关证据,并且直接以“白帽黑客”的虚假身份向媒体提供信息。我们已经联系了相关的执法部门,将密切合作追踪此人行迹。[2019/8/7]
首先,关于认定本罪,笔者认为主要是认识何为“活动”和何为“取财物”两点内容。
第一,关于“活动”的认定。实际上,“活动”一词在我们生活中并不陌生。大体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种为商品,以销售商品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属于原始型;第二种是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属于型。而我们组织、领导活动罪的禁止对象为第二种。
实践当中,行为人往往以收取“入门费”的方式非法获取利益,其中“入门费”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直接缴纳“入门费”,另一种是购买商品或服务等获得加入资格。其中,第二种的“入门费”,虽然是以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前提,但其最终目的还是为了获得加入组织的资格。
组织者许诺给参加者返利、回报的资金来源为参加者的“入门费”,要想保证资金流源源不断,只得不断成倍扩增参加者。也因此,层级越高的参加者获利越多,刚参加或层级最低的参加者便成为受害者。
第二,关于“取财物”的认定。有专家认为,取财物对于组织、领导活动罪而言是可有可无的概念;也有专家认为,取财物不是活动的唯一目的。然而,根据《刑法》第224条之一的规定,“取财物”明确规定在条文之中,因此不可无视亦不可过分扩张解释。
本罪的处罚对象为组织、领导型组织的行为。因此,组织、领导型活动的显性特征为“取财物”,但不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已然取到财物,否则有违立法目的。只要当行为人组织、领导活动具有“取财物”的性质时,可成立组织、领导活动罪。
两高一部2013年11月14日《关于办理组织领导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取财物。参与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不影响取财物的认定。”本案中,PlusToken已被认定为活动平台,投入到该平台的数字货币用于体系的资金运作,因此,不论是否被告人合法拥有比特币,均应作为犯罪所用的财物予以没收。
最后,关于本罪的处罚主体问题。《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组织内部参与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之责任。”
第二条规定对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定:“在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在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在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曾因组织、领导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其他对活动的实施、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要言之,只要在活动中有诸如发起、策划、管理、宣传、培训等事务的,基本上就可以认定为组织者、领导者。笔者认为,一旦认定为组织者或领导者,大概率都会被认定为共同犯罪的主犯,要想脱掉主犯的外衣,只得证明其并非起到重要作用,但证明困难不可小觑。
当然,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写在最后
币圈第一案充分为我们展现了一个庞大王国是如何从金碧辉煌一夜之间血本无归。很多时候,并非所有被告人一开始都抱有犯罪的目的,而是因为资金和规模扩张速度过快,以至于还未来得及思考已然漏洞百出,无法及时合规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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