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案例评析:币圈OTC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案件·来龙去脉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自2019年7月开始,通过聊天软件与一名叫“糖果”的人结识、联系,“糖果”让周守杰提供银行卡号将钱转给周某某,然后由周某某在火币网上购买USDT币,再将购买的USDT币卖出去。售出后,周某某将卖USDT币的钱再转给对方,对方按转钱的数额,每1万元给周某某提成25元。

2019年8月份,一微信名叫“功成名就”的人以帮吴某赚钱的名义,通过“诺亚财富”平台用代某的银行卡取了在萧县龙城镇居住的吴某43.7余万元,代某银行卡中的14.7997万元转入被告人周某某的银行卡,用以在火币网上购买USDT币。随后,吴某报案,侦查机关通过银行流水锁定周某某,被抓。

案件·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糖果”曾经向周某某提供过民生银行、邮政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多家银行的的银行卡号,每次1至10万元不等,共进行约150次的交易。银行卡交易记录证明,自2019年7月开始,“糖果”共向周某某银行卡转账约660万元;周某某就此共获利八九千元,其明知道可能在替对方,但还是想挣钱。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欧洲央行执委默施:目前缺乏针对央行数字货币的具体案例:欧洲央行执委默施表示,欧洲央行有关央行数字货币的讨论主要是分析性的讨论,目前还缺乏针对央行数字货币的具体案例。欧洲央行将避免设定较低或者负利率,以保持央行数字货币对公众的吸引力,将其作为一种支付手段。默施还表示,只有在有需要、适当的情况下才会启动数字货币。目前正在仔细研究各种选择,以评估数字货币对金融体系和央行履行职责的能力的潜在影响(包括正面和负面影响)。(金十)[2020/5/11]

构罪·标准

我国虽然不承认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但是认可虚拟货币做为商品所具有的交易属性,并且有相关政策予以规制。但是,也是因为数字货币具有的隐蔽性特点,许多犯罪分子也看中这一点,利用OTC交易从事“”活动。

币圈的OTC的场外交易仍处于监管的难点,游离在法律的边缘。正如上述案例分享中,近期币圈从业人员涉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徒刑和罚金的情况屡有发生,场外交易的法律风险也越来越大。办案实务过程中,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侦查机关通常以相关人员“明知”是赃款为由,冻结银行卡资金、甚至进行人身拘留。法律对此,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呢?

人民网发布《2019,内容科技元年》白皮书,包括区块链应用内容案例:3月27日,人民网组织编写的《2019,内容科技(ConTech)元年》白皮书正式发布。报告从国内外内容产业对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物联网、5G通信等技术的典型应用角度梳理了“内容科技”的14个案例,包括:人工智能推动新浪新闻实现智媒平台转型;从效率到创意:微软人工智能EQ与IQ的均衡发展;人民网内容的大数据梳理和监控;《纽约时报》大数据分析系统Stela;今日头条的“大数据+算法”;人民在线:区块链在版权保护方面的应用;区块链技术在内容安全方面的应用;媒体融合实战——媒体云平台;阿里云;自然灾害新闻的传感器应用;车联网的实际应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阅兵式5G直播;“我的丰收我的节—70地庆丰收全媒体联动直播”活动;气味王国带动电影消费升级。(人民网)[2020/3/27]

法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动态 | 黑龙江省公开征集区块链应用案例:近日,黑龙江省工信厅面向全省公开征集区块链在工业、社会生活场景中的典型应用案例,在推广的同时,有望编进全省区块链技术发展规划。区块链是一种由多方共同维护,使用密码学保证传输和访问安全,能够实现数据一致存储、难以篡改、防止抵赖的记账技术,也称为分布式账本技术。区块链技术应用现已拓展到数字金融、物联网、智能制造、供应链管理、数字资产交易等多个领域。近日,市工信局已开始针对区块链技术及应用发展开展专项学习调研。(哈尔滨日报)[2019/11/27]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动态 | 重庆渝中区将建区块链应用案例展示中心 向公众普及区块链:据重庆商报9月2日消息,近日,在重庆市区块链产业创新基地举行的企业沙龙活动上,迪肯(中国)区块链科技公司宣布将在渝中区美源美源大厦建立区块链应用案例展示中心,一方面展示重庆区块链产业发展成果,另一方面向大众作区块链技术的科普。此外,创敏科技也宣布将在此打造每周日“人工智能+区块链”青少年免费科普体验中心。[2018/9/2]

第一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

④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⑤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CNBC数字货币主持人:因看不到成功案例不会持有XRP:CNBC Cryptotrader主持人Ran NeuNer发布消息,最近在CNBCFastMoney节目中提到不会持有XRP,因为看不到一个令人信服的用例。如果错了,会收回自己的话。同时,他鼓励XRP粉丝转发此条消息,验证他的话的真实性。[2018/5/30]

第十条:通过犯罪直接得到的赃款、赃物,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所得”。上游犯罪的行为人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理后得到的孳息、租金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取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以外的方法,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物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协助将资金转移、汇往境外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方法”。

法律·“明知”的认定

根据上述法律,我们明显发现,所有的规定开头就提到了一点:“明知”。也就是说,只有你知道财产是犯罪所得,并且进行了转移、掩饰等行为,才有可能会构成此罪。那么,在机关侦查过程中,会根据哪些表现推定你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呢?换言之,我们在币圈交易过程中,需要尽到何种审查义务,才能避免被机关“找上门”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在侦查过程中,机关通常会通过以下几种行为认定是否明知:

①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②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或者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③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但是实践中手法“千奇百怪”,机关、法院认定“明知”的具体理由也不尽相同。上述案例中,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周某某对他人的犯罪行为知情,也没有收取明显不合理的手续费。但是,“多次、数笔、不定时、大额转账”,几种情形结合在一起,就足以让人产生合理怀疑:我的上家在干嘛?这种时候,如果不进一步进行审查,例如:要求对方提供证据证明资金来源和从事的业务等,而仅仅凭借一句“我不知道”就想脱罪,这不是“掩耳盗铃”吗?

OTC交易·注意事项

看到这里,可能许多朋友“不明觉厉”,对于币圈交易过程中可能触犯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行为还不是很清楚。根据笔者对于相关案例检索以及案件办理经验,目前司法实践中,机关、法院对于“明知”的认定是非常严肃的,严格依据上述相关法律列举的情形进行判断,不会轻易扩大推定的范围。同时,要由控诉方,也就是机关和检察院,对自己的推定提供证据进行论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排除合理怀疑,才能达到定罪标准。

在这里,刘律师就将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积累的经验,容易“踩雷”的地方无偿分享给大家,降低您进行OTC交易的风险。

第一、在大平台进行交易,例如火币网、OKEx等。我国法律承认数字货币的商品属性,因此数字货币的交易行为受到法律保护。在大平台进行数字货币买卖行为,虽然平台会收取手续费,但是安全性较高,可以有效降低交易风险。

第二、在交易过程中,主要审查对方交易次数、询问对方资金来源。必要时,可以要求对方就资金来源提供证明,并注意相关证据留存,记录交易时间、交易对象、交易金额等。不要轻易加入以“高额交易”为噱头的收费群、圈子、组等。

第三、可以要求对方提供银行卡流水,查看对方用于交易的资金是否在卡内停留较长时间,可以从侧面证明该笔资金的合法性。如果资金仅在卡内停留几小时就进行交易,则很有可能是不法分子在尽快转移赃款。

第四、还是要提醒您,OTC交易有风险,大额交易需谨慎。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对方提出线下交易、以不合理的价格交易,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的利益蒙蔽了双眼,陷入刑事犯罪的风险。

牢记以上几点,可以有效降低OTC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尽到“明知”义务,即使银行卡被机关冻结,也可以在第一时间提交证据、进行沟通,尽快解冻、减小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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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DTTPS:XT关于恢复提币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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