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朋友向我们咨询USDT交易的相关风险。飒姐团队认为,目前,对于USDT交易中相关合同的效力等问题,尽管各地法院认定倾向和裁判理由不同,但总体来看风险较大。本文将分析涉USDT民事纠纷的种类及各地法院的司法观点,以期为各位读者提示风险。
USDT的法律属性、交易的认定
USDT中文名为泰达币,是Tether公司发行的一种数字货币。Tether公司承诺USDT与美元可以1:1兑换,即Tether公司每发行一枚USDT币,其公司账号就会存入1美元作为保障金,具有稳定兑换的特点。
根据我国《银行法》规定,我国法定货币仅有人民币,发行主体为中国人民银行,禁止任何其他主体以任何形式发行的币在我国市场上以法定货币的地位流通。央行等五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央行等七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对私人发行数字货币和流通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私人发行的数字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的属性,任何由私人发行的数字货币均不享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地位在市场上进行流通。
肖飒:央行数字货币将深刻改变储户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发文《央行数字货币将重构传统金融业?》,文中提到,我国金融体系中以银行为主的间接融资体系,各大银行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央行数字货币的出现与普及使用,将深刻改变储户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从而重构金融实务。未来银行业与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民间借贷的证据问题,罪等罪名甚至会被束之高阁。(新浪财经)[2020/4/20]
《公告》禁止的行为是机构或任何个人从事代币发行或融资,以及任何平台从事代币的兑换、买卖等中介业务,明确了代币发行融资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但在《公告》、《通知》或其他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并未禁止投资者个人持有,也没有明确限制USDT的交易。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何为虚拟财产,在理论和实践中具有不少争议,《民法典》对此也没有具体明确。USDT是否能够认定为网络虚拟财产,对其产生的财产权益应否受到法律保护,各地法院的判决倾向不同。
声音 | 肖飒:“区块链”不等于“取款链”,区块链的推广不等于ICO的死灰复燃: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发表题为“正规区块链项目,法律边界在哪?”的文章,其中提到,《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文件中指出了ICO的风险,“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可以看到,ICO在国内的定义是一种非法公开融资行为,不仅经营者违法,同时投资者也有巨大的风险。此外,结合银保监的发函以及近期上海市的《关于开展虚拟货币交易所排摸整治通知》,“区块链”不等于“取款链”,ICO等非法公开融资活动依然是被禁止的,区块链的推广不等于ICO的死灰复燃。[2019/11/20]
USDT的民事纠纷种类及裁决思路
民间借贷纠纷:公民个人在特定交易平台上转移USDT,不视为履行民间借贷出资义务。
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的案例来看,对于此类案件裁判思路比较统一,法院均认为一方支付USDT后,对方出具收到相应人民币的借条,支付USDT不构成交付,不属于履行民间借贷出资义务,因此支付USDT的一方,请求法院支持收到USDT的一方返还人民币的,法院不予支持。
声音 | 肖飒:年底将至,对于地方上中小型涉币交易所的打击可能会是“首选”:11月18日消息。对于上海展开虚拟货币交易所排查整治行动,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在接受采访时指出,从办案经验上讲,每年年关都是各省市执法机关很在意的“时间节点”,年底将至,对于辖区内的虚拟币交易所及周边行业进行摸查,也有合理性。在目前这轮清理整治行动中,打击重点预计还是会集中在集资、非法经营等罪名,对于地方上中小型涉币交易所的打击可能会是“首选”。[2019/11/18]
在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朱某、任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法院认定,2020年8月25日下午朱某的丈夫通过其网络虚拟钱包,将USDT币转至任某的虚拟钱包。2020年9月4日任某给朱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收到朱某人民币现金肆拾玖万元整,一周后还清,逾期一天滞纳金按5‰计息。法院认为,根据《公告》,USDT币作为“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故在特定交易平台上转移USDT币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履行本案民间借贷出资义务。
声音 | 肖飒:区块链技术对固定证据‘真实性’有重要作用 但不能单纯依赖:据凤凰网报道,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表示,我国司法领域对于‘证据’的态度开放,区块链作为一种‘分布式存储技术’具有不可逆、不可篡改等特性,对于固定证据的‘真实性’可以起到重要作用。但是,虽然区块链技术本身对固定证据有优势,但真实世界里发生的事件,不能单纯依赖区块链技术,例如航空保险理赔纠纷,是否发生空难本身很难被区块链完整记录下来,很多时候是‘人为’地记录在链上触发‘共识机制’,因此,在证明某一行为是否真实发生时,还是需要传统的书证、电子数据、物证等。[2018/9/10]
劳动纠纷:用人单位以USDT形式支付工资是否受法律保护,各地法院裁判观点相反。
观点一:用USDT支付工资,违反《劳动法》和《外汇管理条例》。
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某与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京0105民初63366号),某公司主张还向张某支付价值22200元虚拟货币,张某否认系支付的工资。法院认为,《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外汇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某公司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违反前述两部法律规定,对某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
金色独家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篡改区块链数据在我国早已有相关法律规定:近日,密歇根州提交新法案:篡改区块链数据或面临14年以下监禁,金色财经特邀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对此事件进行解读,肖飒表示:篡改区块链数据在美国将属于犯罪行为,而在我国已经是犯罪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说,最高刑期为十五年。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定罪处罚。如果修改区块链数据,导致共识机制出现问题,或者影响了链上其他应用程序,造成了财产权损失或者数据灭失,则可能构成我国刑法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018/6/14]
观点二:USDT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双方同意以USDT支付工资的,法律应予以保护,支付行为有效。
在上海市一中院审理的(2020)沪01民终12524号案中,王某和李某经协商后,王某以USDT的形式向李某支付月工资8000USDT,在转账时因操作失误,将8,000打成80,000,王某请求法院判令李某返还多打的72,000USDT。法院首先肯定了USDT属于网络虚拟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受法律保护。法院认为,USDT(泰达币)为建立在数据上的虚拟物,权利人可以排他的占有、支配和使用,其本身具有可交换性,具备权利客体的特征。且就双方以USDT与美元等值替代人民币结算李某报酬的意思表示来看,双方对USDT具有财产权益亦认识和协商一致。其次,法院认为李某多收取的72000USDT构成不当得利,在认定李某已无法返还且并无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的前提下,认可了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中确认的USDT与人民币的折价标准,判令李某返还相应的人民币。
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观点一:USDT产生的债务系非法债务,故原告要求保护的利益系非法利益,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驳回原告起诉。
在有的案件中,法院认为,根据《公告》的规定,认为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等违法犯罪活动,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观点二:买卖USDT的合同无效,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起的风险由投资者处行承担,原告对其基于该合同因操作失误多支付的人民币,应当自行承担风险,要求被告返还法院不予支持。
观点三:USDT具备财产的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属于虚拟财产,对其作为虚拟财产及对应产生的财产权应受法律保护。委托购买USDT的合同有效,收取用于购买USDT的人民币有法律上的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
买卖合同纠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观点一:买卖USDT、委托购买USDT的合同违反《公告》,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无效,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持这一观点的判决并不鲜见,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01民终3377号民事判决书,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5民初8705号民事判决书。
观点二:委托购买USDT的合同无效,且委托方无权向受托方要求返还支付的人民币。
这一裁判观点认为,根据《公告》,虚拟货币不是我国法定货币,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公民投资虚拟货币虽系个人自由,但该行为不受我国法律保护,由此产生的后果和引发的投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观点三:买卖USDT的合同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法院认为,根据《公告》,代币发行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因此买卖USDT的行为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告的规定,因此合同无效。
观点四:买卖USDT的合同,委托购买USDT的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收取人民币但未履行发货义务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返还人民币;收到USDT但未足额支付人民币的,应当支付人民币;未履行代买义务的应当返还相应人民币。
写在最后
从以上USDT纠纷的裁判思路可以看出,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相关USDT交易风险较大。飒姐团队在此提醒诸位读者:第一,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以人民币支付工资,尽管劳动者同意,也尽量不要以USDT的形式支付;第二,购买或委托购买USDT的合同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可能,甚至完全风险自担,给付的人民币也无权要求返还;第三,在一些情况下,可咨询律师,通过在合同中约定管辖的方式,选择对己方有利的管辖法院,最大程度规避风险。
郑重声明: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 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 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 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