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利用区块链技术开设罪分析

最近,建湖破获全国首例利用区块链合约技术开设案,共抓25人,查扣虚拟货币130万个,犯罪数额高达价值2600万元,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关注。区块链基于其自身的匿名性、不可篡改、可追溯、智能合约等技术优势,被越来越多的平台作为犯罪工具牟取非法利益。行为人利用虚拟货币去中心化且具备高度匿名性的特点,支持数字货币充值,之后利用智能合约技术自动结算平台收益,同时能逃避机关的侦查。

本文结合近年来犯罪分子利用区块链技术开设的犯罪行为,对行为人利用区块链技术开设构成开设罪的法律规定及构成要件注意点分析总结。

一.利用区块链技术开设罪概述

概念及相关法律规定

开设罪规定在我国《刑法》303条第2款,

茅台利用区块链存证技术进行申购茅台酒摇号:3月31日消息,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公众号发布了在“i茅台”APP上申购茅台酒的流程图。按照这张图,想要申购茅台酒,需实名认证,且一个手机号码只能注册一个账号,一个账号只能绑定一个身份证号码。茅台的这个申购摇号,据称使用了区块链存证技术,由杭州互联网公证处公证,保证公平公正。

茅台官方说明特别指出,预约申购先后顺序与申购成功率并不关联。(钱江晚报)[2022/3/31 14:28:59]

“开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简言之,开设罪是指具有聚众、开设、以为业的行为,为他人提供场所、经营的行为。应当注意,此处的不仅只针对传统的实体,另外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网络平台为他人提供场所也是的类型。

全球航运业务网络联盟利用区块链技术上线“无纸化放货”:7月 22日消息,香港特别行政区全球航运业务网络联盟 (GSBN) 宣布,该联盟成立以来的首个应用产品 “无纸化放货”在中国正式上线。(腾讯新闻)[2021/7/22 1:08:20]

常见犯罪行为分类

笔者在裁判文书网以“区块链”、“开设罪”进行检索得到相关案例共8例,选取其中的关联度最高的案件案情分析,得出常见的案件犯罪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区块链技术帮助组建网点、参与网站利润分成、负责下设网点业务经营;被告人明知是网站,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发放具有性质广告,明知从事违法行为依然帮助犯罪行为人设置具有性质网站,仍为其提供软件开发、互联网接入、收取服务费用等吉0622刑初73号);②被告人利用虚拟货币匿名性特点,设立平台支持虚拟货币为网站提供支付通道进行资金结算服务,以收取手续费牟利赣0203刑初361号);

中国贸促会副会长:要利用区块链等新技术促进服务贸易转型升级:9月7日,在2020年服贸会第三届“一带一路”服务贸易合作论坛上,中国贸促会副会长张慎峰就促进服务贸易国际合作提出建议称,要坚持开拓创新,积极培育服务贸易新业态新模式。要顺应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趋势,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积极培育数字展会、智慧旅游等新业态新模式,推动高端服务整体出口,加快促进服务贸易转型升级。(上海证券报)[2020/9/7]

③行为人利用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将开设牟利的运行规则写入区块链,利用算法牟取非法利益。

总体而言,行为人利用区块链技术开设罪,往往打着平台具有公开透明没有暗箱操作的幌子,引诱大批的参人员参与,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动态 | “兰州轨道”APP利用区块链等技术实现与“Metro大都会”APP的业务互通:12月23日,从市轨道公司获悉,兰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计划将于12月28日起,在原有的乘车过闸支付方式基础上,正式上线开通微信乘车码、支付宝乘车码、电信“翼支付APP”等移动互联网多元化扫码过闸乘车服务。市轨道公司还借鉴国内成熟城市轨道交通相关经验,持续推进智慧轨道建设,运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前沿技术,实现“兰州轨道”APP二维码与上海地铁“Metro大都会”APP二维码在乘车、扣费、行程查询、电子发票开具等方面互联互通业务。由此,兰州这座西部内陆省会城市,伴随着精致兰州的全面建设,将成为我国首个应用区块链技术接入轨道交通二维码互联互通的西部城市,未来还将陆续实现与杭州、南京、苏州、无锡等国内长三角地区以及青岛、厦门、徐州等其他城市轨道交通APP二维码互联互通,兰州市民携带“兰州轨道APP”将在上述城市一“码”通行。(兰州日报)[2019/12/24]

二、犯罪构成要件注意点

汇丰称利用区块链达成第一笔贸易融资协议:据FINANCIAL TIMES消息,汇丰为Cargill集团用区块链技术出具了一份信用证明。汇丰表示,区块链技术的引入预计将颠覆已有数百年历史的贸易金融行业。区块链背后的分布式账本技术有可能被用于记录财产登记、医疗档案和保险索赔等一系列加密和不可破解的数据。汇丰创兴增长部主管Vivek Ramachandran表示,下一阶段实际上是鼓励尽可能多的客户参与其中。但Wave集团首席执行官Gadi Ruschin表示,应在各个方面进行评估之后再考虑区块链技术是否适用于某一方面。[2018/5/14]

利用区块链技术开设罪,其构成要件中需要注意“开设行为”、“故意”、“违法所得”的认定,在整个案件的认定过程中较为关键。

危害行为—开设认定

根据我国《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网上开设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视频、数据,组织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行为:

1.建立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2.建立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的;

3.为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4.参与网站利润分成的。

此处要注意有些行为人建立网站,实施的并非是提供参人员进行“”的活动,而是将参人员的资直接占为已有,此种行为已经不具备的射幸性质,属于网络行为,涉嫌构成罪。另外就是平台并没有设置相关的虚拟货币与法币的兑换与变现业务,不涉及收取手续费的行为,仅仅是单纯的用虚拟货币参与网络平台游戏,一般情况下会被认定为是娱乐行为,不够成开设罪。

故意—明知认定

根据我国《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网上开设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

1.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2.为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

3.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4.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

以利用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开设罪为例,认定共犯时,要求行为人必须是主观上处于明知行为事先存在。区块链上数据的公开透明性使得多数情况下,行为人证明自己不知道事前有行为存在而提供互联网接入、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具有一定的难度。

违法所得—资数额认定

根据《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关于网络犯罪的参人数、资数额和网站代理的认定,关乎开设罪情节是否严重的认定。具体而言,网站的会员账号数可以认定为参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号多人使用或者多个账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人数;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对于开设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资;向该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的银行账户数量可以认定为参人数;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网站的代理。

总体来说,国内多数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犯罪行为的案件,整个案件对于涉案虚拟货币的犯罪金额认定存在不同的处理方法。一些地区的司法机关会与当事人沟通,当事人自己申请聘请专业的鉴定机构,对涉案的违法所得金额认定;一些司法机关采用与民事案件处理相同的办法,即按照虚拟货币买入价格与查没时的市场价格孰低计算违法所得数额。

行为人利用区块链技术开设作为近年来新型的犯罪模式,值得公众关注并监督。另外此类案件要注意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全问题,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不认可区块存证证据的效力,必要时做好电子证据公证保全,防止关键证据丢失毁损。最后,利用区块链技术开设罪的管辖地点较多,也是为了机关精准打击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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