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银行发布声明,以保护社会公众的财产权益,维护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防范风险为由,禁止用户将该行账户用于比特币、莱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交易活动,否则将采取终止交易、注销账户等措施。这一消息在币圈内引起波澜——银行是否有权作出该等声明、能否代表监管态度、虚拟货币是否得到了否定性的法律定性、对币圈会造成何等影响等问题接二连三被提出,本文旨在对此作出分析,供各位读者参考。
声明是否代表我国官方态度?
首先需要明确,商业银行系具有特殊金融牌照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四大行,国有资产参股不会改变其作为商事主体的本质属性。银行出具的文件或声明不属于广义的法律,更不能与我国官方态度直接等同。
分析 | 报告:虽行情低迷 但资本趋于理性、基础技术得到重视:2月25日,零壹财经&Binary与数字资产研究院联合发布《2018年区块链产业发展报告》。报告显示,中国对“Blockchain”关注度在全球排名第二,仅次于地中海岛国马耳他。行情方面,“战火”连天,共识坍塌。市值排名前十币种除USDT外普遍下跌,最高下跌93.24%;加密货币整体低迷,稳定币逆市增长37%;BTC算力增长幅度超190%,挖矿难度增长超170%;五大币种交易费下降超80%,BSV交易费上涨约123%;五大币种活跃地址数普遍下降,BCH下降超90%。资本市场方面,预期降低,回归理性。2018年区块链项目总融资416亿;ICO融资167.18亿,占84.24%,VC融资31.28亿,占比15.76%;624家机构参与了452项区块链项目股权投资。监管方面,打击乱象,趋于合规。各国就数字货币监管尚未达成共识;将美元作为本国法定货币,或受到美国经济制裁的国家,更有动机发行法定数字货币。行业出现微光:排除泡沫,重视技术。比特币隔离见证技术应用比例从10%激增至40%;闪电网络发展迅猛,容量超过500BTC;国内34家银行已开展近140项区块链相关业务或探索实践;大公司纷纷推出区块链相关平台或投身区块链项目探索。[2019/2/25]
早在2014年起,就有银行已发布过类似的声明,截至当下,已有十余家否定用户将银行账户用于虚拟货币交易活动的行为。
声音 | 王永利:理性看待区块链 比特币无法取代国家法币:海峡区块链研究院院长、共享金融100人论坛理事长王永利呼吁要积极拥抱区块链,但更要理性看待它。他指出,区块链就是世界计算,是联盟共同维护的公开透明的账本;而作为货币的比特币,在价值尺度职能方面有缺陷。他认为,“只要国家存在的话,想取代国家的法定货币是不可能的”。[2018/10/18]
如果说近日的声明能够代表官方态度,那么这个态度在各银行公告前多部委于2013年联合出台并施行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第二条便有显现:“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
飒姐团队认为,从效力上看,近日某银行的声明只是效仿在前发声明的多家银行的公告,为避免监管机关追责,对“比特币相关的业务”进行些许扩张解释,并不存在新的官方态度或倾向。
声音 | 吴晓波:区块链低潮是行业回归理性的一个必由之路:就李笑来发微博宣称从今往后个人不再做任何项目投资,吴晓波发表文章《李笑来跑了,但他给我们上了一堂常识课》。文中称,时至今日,没有人会再去质疑区块链的未来,但让人遗憾的是,这一新的科技概念成为了投机者收割散户的工具。这些投机者之所以能够成功,是因为它的确存在着一块无比肥沃的盲众土壤。他提到:“如今区块链的低潮,比特币的贬值,在我看来是这个行业回归理性的一个必由之路。我们还要感谢这位即将离开的李笑来老师,因为他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常识课,尽管对有些人来说,学费稍微贵了一点。”[2018/10/6]
某银行是否有权停止提供服务?
清华大学教授高西庆:应清晰定义区块链,理性应用杜绝乱象:在日前清华大学产业创新与金融研究院举办的一场研讨会上,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高西庆谈到,“目前,多数人并非真正懂得区块链,而是企图利用概念赚取钱财。因此,清晰定义区块链非常重要。只有定义清楚之后,大家才知道什么是,什么不是,才能进一步去规范。”[2018/4/5]
某银行的声明中明确,发现用户将银行账户用于比特币、莱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的,将采取暂停账户交易、注销账户等措施。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四条第一款与第二款的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飒姐团队认为,商事主体有权选择自己的合作对象,但应当承担违反约定所须担负的民事责任,除非有法律法规进行限制。
因此,银行可否禁止虚拟货币交易的关键便是,《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能否涵盖禁止用户购买并持有比特币的意思。
如结合体系解释与立法目的,飒姐团队认为,既然通知将比特币认定为虚拟商品,允许公民购买与持有比特币正是通知的应有之义,银行不应一刀切得禁止其账户用于购买虚拟货币。
但如做文义理解,用户通过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购买比特币,金融机构对此知晓或应当知晓但不予监管的,确有提供比特币相关业务的嫌疑。
为避免承担责任,宁错杀不放过的惯性思路致使各金融机构与支付机构选择后一种解释,我们对此持保留态度。
限制虚拟货币交易的原因
声明所称限制账户从事虚拟货币交易的原因有三:保护公民财产、维护人民币法币地位与反。但购买虚拟货币,特别是购买定性为虚拟商品的比特币,并不会直接侵害公民财产或破坏人民币的法币地位。
飒姐团队认为,限制虚拟货币交易的主要原因应该是反的需要——由于虚拟货币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与匿名性,某些犯罪行为人会利用数字货币作为的工具。
在公民参与虚拟货币与法币的交易过程中,由于交易所的法币交易多为点对点的交易模式,公民出售数字货币所取得的法币可能是犯罪行为人原本持有的赃款,却无法追溯源头。
更进一步说,如该名公民明知犯罪行为人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却仍参与其中的,可能会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罪,或第三百一十二条所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对虚拟货币的看法
目前虚拟货币的定性并无定论,根据各虚拟货币交易价值、使用价值的不同,存在货币、数据、财物、商品等各种说法。根据其定性的不同,在应用上受到的法律评价会千差万别。但是,结合通知的规定与实务的判决倾向,飒姐团队抽离出可以相对明确的两个合法行为,供了解:
其一,公民持有主流的虚拟货币与持有虚拟商品无异,如比特币、ETH,并不违法。
其二,偶发的主流虚拟货币OTC交易系公民购买虚拟商品的行为,并不违法。
至于币币交易、Defi等类金融业务,根据定性不同,结论不一,未来飒姐团队将结合最新的实务与学界观点展开论述。
写在最后
解决虚拟货币的带来问题,应当依靠监管体系的搭建,而非忽略一个确实存在的产业,甚至作出一刀切的否定性评价。
以反为例,自然人购买或出让数字货币多在数字货币的交易所上进行,买卖双方均为自然人,如标的较小,以银行为主体核查涉数字货币的法币交易将十分困难。如将交易所纳入监管体系,根据其KYC的记录将地址与交易主体关联并及时向有权机关报备,相较于当下的态度无疑对了解事实、收集证据更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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