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往观念中,根据13年《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17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因此,只吸收虚拟货币的虚拟货币“银行”或“投资理财平台”可逃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射程。退一步讲,也只有USDT等锚定法定货币的稳定币,才有较大的可能被认定为货币或资金。
?然而,在去年底的一个真实案例中,这一“金科玉律”被打破了。
?一、案情简介
事实一:“通证银行”项目
2019年,高某等人利用境外服务器设立“通证银行”投资平台,对外宣称可存储主流“虚拟货币”理财,承诺随存随取,不设锁仓,以日息千分之一至千分之八的高额回报等静态收益模式向公众吸收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同年6月,该平台虚拟货币无法提取。同年7月,该平台将储户的主流货币强制转化成TB资产。此后,该平台关闭,无法登陆。
Coinbase将中本聪真实身份、DeFi等视为商业风险:金色财经报道,Coinbase在周四发布的招股说明书中指出了一些独特的商业风险,包括来自去中心化金融(DeFi)的竞争,以及可能揭露的比特币匿名创造者中本聪(Satoshi Nakamoto)的真实身份。在其招股说明书中,Coinbase指出“中本聪身份识别、匿名的人、开发比特币的人或者中本聪比特币的转移”是一个风险因素。另外,还包括“对比特币或以太坊的负面看法”以及“不可预测的社交媒体报道或加密资产的‘趋势’”等风险因素。[2021/2/26 17:53:36]
被告人林某等人以“通证银行”平台为依托,以投资该平台可持币生息、推荐投资人可获得返利等高额回报为诱饵,在多地召开推介会、宣讲会等方式进行宣传、分享投资理财经验,并通过微信推广,鼓励社会公众将虚拟货币存入“通证银行”。根据目前报案人员统计,经林某等人宣传,共吸收59人虚拟货币价值达人民币1500万元以上。经链上资产追踪调查分析发现,价值人民币673.659万元的虚拟货币充值到林某的钱包地址中。
新加坡WBF交易所真实注册用户突破500万:据官方消息,2020年6月27日,新加坡WBF交易所真实注册用户突破500万,日活跃用户最高达24万。
新加坡WBF交易所一向秉承“长期主义”价值观,坚守“不作恶,不砸盘”底线。面对项目方,坚持绝不砸盘,绝不操纵盘面,全面保障项目方的利益;面对用户,始终把用户价值放在首位,努力保护每个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后续,新加坡WBF交易所将在做好产品的基础上,继续优化资源,潜心锤炼组织能力,不断提升服务水平。[2020/6/28]
?事实二:DGU、BAC项目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林某经他人介绍参与DGU、BAC项目,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帮助他人投资理财为由,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他人介绍DGU、BAC项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使多位被害人投入资金合计约人民币500万元。
?判决结果
声音 | OK战略副总裁徐坤:二级市场的回购行为是企业对利润真实性自证清白的一种方式:OK战略副总裁徐坤就“平台币回购与销毁”发表最新观点称:数字资产领域目前没有规范的财务信息披露与审核机制,因此二级市场的回购行为绝非多此一举,而是企业对利润真实性自证清白的一种方式,不知道直接销毁团队所持代币的这种方式又该如何证明呢?此外,以非合规方式开展业务的成本和风险都会越来越高,尤其在美国这样具有成熟金融体系的国家,这一点已经有所显现。 客观地讲,二级市场流通盘回购销毁肯定是最有利的。尤其是数字资产领域目前没有规范的财务信息披露与审核机制,因此二级市场的回购行为绝非多此一举,而是企业对利润真实性自证清白的一种方式。[2019/7/12]
被告人林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投资虚拟货币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声音 | Deltec:不确认也不否认Tether所发信函的真实性:据CoinDesk报道,Tether昨日发布了一封巴哈马Deltec银行的信函,试图证明在该行持有约18.3亿资金。然而在这封信函中还出现了“本函件没有提供Deltec Bank&Trust Limited,其高级职员,董事,员工和股东所承担的任何责任,且是完全基于我们目前掌握的信息。”周五CoinDesk从Deltec银行获知,Deltec既不会确认也不会否认这封信的关系或真实性,理由是法律和监管限制。对此,Tomram LLC技术顾问Preston Byrne表示,根据上议院的裁定,做出类似免责声明的银行不承担责任。虽然Tether决定发布这封信可能是为了吸引公众投资,但读者不应该认为他们已经获得了任何合法的有意义的保证。[2018/11/3]
二、比特币→资金←存款:一段双向的奔跑???
如果单从文义出发,林某因吸收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直接等同为了“存款”,看似超出了一般国民的认知。但其实,结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存款”含义的嬗变过程,以及比特币等主流虚拟货币成为支付结算工具的趋势,法院作出这样的认定并不难理解。
金色财经独家采访 慢雾科技:此次EOS漏洞是真实存在的并且可信度非常高:今日,360表示EOS网络存在漏洞,对此,金色财经独家采访了慢雾科技,慢雾科技表示:这个漏洞本身是存在的并且可信度非常高,而且是可以直接拿到EOS超级节点服务器的权限,360所描述的史诗级漏洞,这种表述不过分。360没有披露漏洞细节是可以理解的,此次漏洞是在EOS网络上发布的恶意智能合约,该智能合约可以同步到区块链网络上,每个超级节点都会同步。这个恶意的智能合约会导致合约的虚拟机被穿透,打穿虚拟机到服务器,从而控制服务器。EOS 超级节点攻击有几个入口P2P 端口、RPC 端口、恶意智能合约、服务器与集群等其他缺陷、人员安全缺陷。此次漏洞是第三点从智能合约对区块链网络进行的攻击。[2018/5/29]
?存款→资金
1995年,民间融资借贷已经兴起,从银行分流了大量的用户储蓄。众所周知,存款业务是银行的“生命线”。因此,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吸取存款的专营性,全国人大出台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于第7条新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998年,我国各类非法集资活动已经层出不穷,因此国务院出台《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列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同时,第一次对其概念进行了规定,即“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从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对象就从“存款”变为了“资金”。2010年最高法关于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今年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均沿用了“资金”的说法。在“资金”说法的加持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度被认为是“口袋罪”。
为了限制从存款到资金这一扩张解释的限度,学者们往往在“存款”的定义上做文章,提出了“信贷资金说”“潜在存款说”“活期存款说”等。这些定义或宽或窄,但都有一条共识:即存款必须跟商业银行的业务具有一定的联系,无论是已经成为业务一部分,还是潜在里有可能成为业务一部分。依学者们的视角,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现阶段不可能成为我国银行业务的一部分,也就不能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对象。
?比特币→资金
学者们的观点不能取代实务中法官的判断。如上所述,否定比特币货币属性的只是一份部门规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对象在多份规范性文件中明确为“资金”,而没有规范性文件针对“资金”作出专门定义。那么,只要虚拟货币符合资金的相关特征,就有可能被实务中的法官认定为是资金。
事实上,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确实凝聚着民众的实物投资,能在二级市场与法币和其他虚拟币进行普遍的交换,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商业机构以不同方式承认其为支付工具。例如,美国SEC在豪威测试中认为投资者支付的虚拟货币也属于“金钱”范畴;英国FCA发布《加密货币资产指南》,认可比特币、莱特币等交易型通证可用于商品和服务的买卖,无需经过银行等等。一言以蔽之,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资金属性或者准货币属性已如房间里的大象,法官对其作出“资金”的认定并不生硬。
三、昙花一现还是会有类案效应?
根据团队目前的检索,将吸收比特币的行为直接定性为吸收公众存款的,该案尚是孤例。我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也不能排除接下来形成类案效应的可能。尽管如此,仍有以下三个问题需要进一步考量。
数额认定问题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不同数额决定了其刑罚档次。由于资金一般都具有稳定性,因此如果吸收的是外币或者是稳定币,在换算成人民币计算数额时不会有什么问题。然而,对于比特币等波动币来说,其在一段时期里价值变动幅度大,被害人购买时的波动币价格和案发时的波动币价格可能天差地别,对其数额认定的不同方式很有可能导致“类案不同判”。
追缴问题
根据2014年最高法、最高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然而,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由于其数据化的特性,通过保管私钥就可保有完全的所有权,托管的电子钱包等也很有可能远在海外,这对传统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追缴手段提出了技术上的高要求。
罪刑适应问题
该案判决于去年,彼时刑法修正案十一尚未出台,故虽然被告人吸收了1500万人民币价值的虚拟货币,但仍在3到10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修正案出台以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多设立了“数额特别巨大”的档次,将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虽然数额多少为“特别巨大”尚待官方解释,但考虑到币圈的吞吐量,恐怕并不难达到。如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望”成为币圈又一个容易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这其中的刑罚处置与过去的类案如何协调,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写在最后
由于我国尚没有以法律形式对虚拟货币作出定性并进行相应的分类监管,虚拟货币在个案如何定性仍赖法官的自由裁量。因此,我们建议只吸收虚拟货币的类金融平台莫以两份部门规章为“免死金牌”,仍须认真评估平台非法集资的有关风险,踏踏实实做好非法集资相关的合规工作。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PS:BTC在刑法上的性质,有商品说、数据说、资金说等观点,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此判决书不能代表全部办案机关的倾向和态度,请读者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后斟酌!target="_blank"ticle>
郑重声明: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 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 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 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