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暴跌风暴后 反思币圈金融行为

近日币圈的爆炸性新闻不断,昨日全盘更是出现史诗级暴跌,但是人们对去中心化投资热情依旧,传统金融组织开始接受虚拟世界的一些组织模式和金融工具,大亨们也意图参与到去中心化投资的浪潮中,开拓自己的版图。在这里,还是要给诸位读者泼一泼凉水,降降温,以防走入犯罪的深渊,故简要分析去中心化投资模式可能涉及的刑事风险,与大家探讨。

一、DAO是什么

DAO是去中心化投资的新范式,它使得数以万计的人可以在全世界范围内,通过数字的方式大规模的调配资金。DAO的目标是作为一个营利性实体运营,通过向投资者出售DAO代币来创建和持有资产,这些资产随后将被用于资助“项目”。投资者以他种代币购买DAO代币,成为DAO代币的持有者,将可以分享这些项目的预期收益,作为他们在DAO代币上的投资回报。此外,DAOToken的持有者可以通过转售将他们在DAOToken上的投资货币化。

数据:自312暴跌以来,余额超1个BTC的地址数量正在强劲复苏:Token Analyst数据显示,拥有超过1个比特币的地址数量指标正在强劲复苏,该指标在3月12日曾大幅下跌。当时根据Antpool的数据,BTC余额超过1个的地址从693降至404,这些地址的BTC要么被出售,要么被转移到交易所。Token Analyst首席执行官Jai Prasad指出,4月7日,余额超过1个比特币的地址数量为702。此外,交易所的比特币净流入有所下降。根据Glassnode公布的数据,截至发稿时,比交易所比特币余额降至6个月来的最低点,为2234508.65枚BTC。(AMBCrypto)[2020/4/9]

二、构成组织、领导活动罪风险

动态 | 路透:比特币暴跌缓解了英国监管机构的压力:据路透报道,英国政府官员和监管机构周二表示,比特币和其他加密资产的大幅贬值,减轻了英国金融监管机构采取激进行动的压力,这些行动可能会阻碍投资和金融创新。[2018/11/20]

组织、领导罪被规定在我国《刑法》第224条之一,其处罚范围较广,不仅处罚组织者、领导者,而且处罚积极参加者,构成此罪的关键在于运营的方式。如果去中心化投资项目在实际运作的过程中,存在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形成了一定的组成层级,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为发展人员的数量,最终项目难以维系,造成用户财物损失,那么就存在构成组织、领导活动罪的风险。

金色快评 | 扩容提案致RAM价格暴跌:7月4日晚,BM在RAM电报群发表言论称,BM团队将会发布一份提案供社区参考,提案中包括将使用新高性能的SSD扩容物理RAM的计划。受此消息影响,RAM从高点0.92EOS/KB持续暴跌,跌至0.1835?EOS / KB,跌幅80.05%,目前略有反弹。对于扩容提案,今晨8点BM在电报群回应:“谢谢投机者,你帮我们改进了。”并提到:“每个人都曾警告投机者,价格可能会迅速下降。”9点17分,BM继续在群中发表言论称,既然价格已经降了这么多,那么设置上的改变对价格的影响会更小。

暴跌前一日,金色财经曾发文提示,RAM作为EOS生态中重要资源,囤积过多,价格炒至过高,势必会提高DAPP的开发与运营成本,降低开发者的热情,不利于EOS生态的健康成长。而BM不断修改规则的行为,也将使人们对EOS失去信心,进一步影响RAM价格。[2018/7/5]

三、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罪、罪的风险

比特币自由落体暴跌 以太坊或夺走加密货币王座:加拿大风险交易所支持的名为Citizen Hex的联合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本罗伯茨(Benjamin Roberts)认为,比特币是否能提高交易效率以及以太坊未来的发展存在不确定性等都是造成比特币此次暴跌的原因。虽然比特币与以太坊都是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加密货币,但以太坊是一个开源平台,可以创建和发布去中心化的应用程序。罗伯茨预计,以太坊在2018年将成为主要的加密货币。他表示,人们将继续看到以美元衡量的波动性,直到以太坊在市值方面明显的领先于比特币平台为止。[2018/1/31]

虽然一般的去中心化投资的模式吸收代币,并不吸收法币,但是代币依旧存在被认定为资金的可能性。我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并不禁止在判决中参照相关判例进行说理,且此后的司法解释也可能将此种观点纳入其中。所以,在去中心化投资的过程中,如果存在未经批准,公开宣传,承诺还本付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符合《刑法》第176条的规定的,将存在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风险;如果使用方法非法集资,携款潜逃或者侵吞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符合《刑法》第192条规定的,将存在构成集资罪的风险;如果存在编造虚假的虚拟货币或者没有发展潜力的虚拟货币种类,利用被害人投资的冲动,诱使被害人进行投资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将存在构成罪的风险。

四、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经营罪的风险

去中心化的投资模式存在被实质认定为从事金融活动的金融机构的可能性,参照现已失效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第四条,?金融业务是指存款、贷款、结算、保险、信托、金融租赁、票据贴现、融资担保、外汇买卖、金融期货、有价证券代理发行和交易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金融业务;《规定》第三条,金融机构是指下列在境内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邮政储蓄网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信用卡公司;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去中心化的投资模式被认为天然的具有金融的属性,此种观念似乎难以改变,而刑法更是重视实质解释,所以即使没有从事相同的金融业务,也可能被实质认定为相似金融业务,属于刑法第174条规定的其他金融机构。所以,如果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就存在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风险。与此相对应的,非法经营的风险也随之而来,如果去中心化的投资模式中存在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从事了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将存在构成《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风险。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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