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上海、深圳三市对于“防范虚拟币”非法活动进行风险提示,业内纷纷猜测此次活动是否会全国统一活动;将如何影响币价;已发币还想好好干的项目方应该怎么办?昨天在某道口授课时也有同学提问了相关问题,一并作答:
文章脉络:
1. 排查的重点是境内发币和境外ICO内地宣售;
2. 或全国统一行动,防范老百姓盲从被套;
3.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小组,并非虚拟币监管机关。
排查重大,明确清晰
肖飒:央行数字货币将重构金融机构实务: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央行数字货币的出现与普及使用,或将改变储户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从而重构金融机构实务。她表示,央行数字货币拥有强大的信用背书,符合当下特定行业需求,只要有策略地推广,应该有机会可以迅速普及。普及之后的数字货币,一定程度上将深刻影响我国金融行业法律体系。(金融1号院)[2020/4/23]
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Libra影响力的持续,矿机生意稳定(嘉楠科技昨晚在美上市),链圈币圈一派生机勃勃的景象。
但是我国对于境内发币的法律定性并没有丝毫改变,如果在境内进行ICO或变相ICO,我国法律会将其认定为:非法公开融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
声音 | 肖飒:发改委发文意图是向市场释放信号:据星球日报消息,对于国家发改委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征求意见稿)》中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表示,发改委此举的意图是向市场释放信号,让广大从业人员和参与者了解“虚拟币”挖矿行为并非我国政府所鼓励的行为,而是被“淘汰”的产能。鉴于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于 ICO 及变相 ICO 的态度是“非法公开募集资金”,可以判断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法律并不会给予发行、买卖数字货币以“合法身份”,反而会更坚定地认为是非法行为。[2019/4/9]
这里澄清一个误会,并非只有资金盘会被打击;也并不是不动法币(含外国法币)就是安全的,ICO募集比特币以太币的行为同样是非法的。
声音 | 肖飒:中国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有望年底落实:据财新网,对于国家网信办19日公布的《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表示:“这次给的征求时间较短,说明市场呼声强烈,监管机构的心情迫切,应该很快会出台,估计年底前有望落实。”与网贷等行业初期不同,区块链行业在监管初期就开始重视“行政处罚”,此次意见稿提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也表明了监管机构的态度:违者可入刑。此次规定对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实行备案制,要求进行年审。对制作、发布、传播法规禁止信息等违规行为,规定明确了警告、罚款、甚至责令暂停服务等责任追究。[2018/10/20]
当币圈朋友嘲笑资金盘的时候,其实是五十步笑百步。从当前形势看,未来3-5年不会改变对于ICO的法律定性,除非有特别的变量出现。
大成律所肖飒:区块链维权要看请求权的基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发文对币圈比较关注的七大主要问题作出回应。对于“国家有没有认可具有发行虚拟货币的公司”这一问题,肖飒称,没有,铸币权属于国家公权力。而对于“以区块链为噱头的炒币,普通人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肖飒回答:老百姓维权要看请求权的基础是什么,如果是被欺诈了,那么,按照侵权法的规则来处理,可以到法院起诉;如果是私募阶段合同履行出现问题,那么,按照合同法的规则来处理,也可以到法院起诉;如果是被了,可以收集材料,到项目所在地或自身居住地派出所报案。如果项目方在海外,那么,侵权诉讼难度较大,一般要到所在国起诉;合同纠纷根据约定的仲裁或法院起诉;如果是,在我国和海外当地均可报案。[2018/4/18]
关于境外ICO在国内的“宣传”“引流”“代理买卖”,我国一直秉承严肃处理的态度。2017年9月4日之后,大量虚拟币交易所迁至海外,在海外谋取了当地国的合法身份,但是在其他国家合法的业务在我们国家不一定合法(请脑补对于嫖娼的不同看法)。
然而,从国内迁出的很多交易所,其用户还有大量中国老百姓(无需否认),虽然表面上交易所会使用中等水平的KPI技术排斥中国人+美国人购买虚拟币,但实际上还是不断诱惑中美两国人民投身“炒币大业”。
这让我想起了香烟广告,不敢明着打某烟广告而是透过造新闻、宣传集团(其他板块)让人产生无限联想,从而诱使消费者深陷其中,从中牟取暴利。
或全国统一行动
业内也关注到一个细节,三个城市对于“虚拟货币“的风险提示来自各辖区“互联网金融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此看出,对于类似乱象,国家层面可能已经警觉,出于“打早打小”的考虑,在还没有形成新一波购币狂潮之前,率先出击,把风险化解在初期,防止涉众金融案件的大量发生(前车之鉴P2P)。
进一步思考,如果是全国统一行动,下一步对于东南沿海地区和湖南湖北等地下交易所仍然存在且部分活跃的省市,也将陆续开始类似“风险提示”。
同时,我们相信“法律是有牙齿”的,风险提示之后,如果敢于顶风作案的项目方或人员,将由以机关为重心的打击力量进行严厉处理。
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刑法》第266条罪会成为主力罪名,尤其对于项目方的项目进展缓慢低效,且掮客将币转卖后谋取高额利润的,很容易引发类刑事风险。
而对于虚拟币交易所而言,还是会使用《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来进行处置,如果有操纵市场(尤其是量化团队进行配合的)等行为,将使用更为严苛的罪处置,不排除数罪并罚,刑期最高可达无期徒刑。
莫要幻想扶正立牌坊
每次听到币圈朋友问:咱监管部门最近有什么新态度?俺就有种扼腕的叹息感,非法生意哪里有什么监管机关呢。
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小组是治理互联网金融乱象的机关,而非促进一个行业健康发展的监督管理机关。
相较于,互联网金融曾经的主力网贷P2P行业,其拥有《网贷暂行管理办法》和银保监会网贷处等监督管理;而虚拟币行业,并没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监管机关予以促进和监管。对于非数字法币和Q币类之外的可上交易所炒作的虚拟币,我国法律给予了“负面评价”。
2013年对于比特币认可其为“特定的虚拟商品”,司法实践中,对于以太币给与与比特币同等的“财产属性”保护;但是对于两个主流虚拟币之外的币种,司法实践中并未真正作为“财产”看待而是认为其只是“一堆数据”,而126个数能否组合成值钱的公允商品,值得怀疑。
因此,近1年来,涉币案件的罪名开始发生了变化,由罪往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上演化,未来随着社会对于虚拟经济的看法发生更迭,也许还会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再返回罪(理由是虚拟币实际上承载着财富累积功能)。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感谢读者,这里是“越过山丘,还在等你的飒姐”,明天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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