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海外涉币犯罪 中国法律能管吗?

面对可能即将到来的监管风暴,一些游走在刑法边缘的虚拟货币从业机构开始打起了把相关业务转移到海外的主意,认为只要业务远离,主要人员有一张外国绿卡,就一定可以躲开中国法律的监管,甚至认为即使自己涉嫌犯罪,中国刑法也不过是“鞭长莫及”。

确实,区块链纠纷、犯罪由于其隐藏性、突发性、跨区域性等特点,不论是对我国传统的民事管辖,还是刑事管辖都提出了挑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从业机构把业务转移到海外就可高枕无忧,特别是在相关业务涉嫌犯罪的情况下。

四大管辖原则

Stripe联合创始人:加密货币让海外资金流动更加容易:数字支付公司Stripe联合创始人兼总裁John Collison表示,在今天,超过五分之一的商业是跨境的,比特币和其他加密货币是消费者从海外商家购买商品和服务的一种方式,加密货币让海外资金流动更加容易。(彭博社)[2021/6/16 23:39:57]

管辖是一国主权的象征,其一开始就向着尽可能周延、进取的方向进行设计。我国刑法在第6条至第9条规定了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四个原则。

属地管辖考察“犯罪地”,只要犯罪地在我国的,我国司法机关即可管辖。

天津将邀请海外人才实地考察创业环境,项目涉及区块链等:天津市人社局将邀请首届天津“海河英才”海外人才创业大赛晋级决赛的团队成员,参加“人工智能生物健康领域海外赤子津门行”活动,来津实地考察创新创业环境,与各区人才、招商等部门深入洽谈落户事宜。这些项目普遍具有原创性、独创性、引领性,涉及区块链、AI、5G、脑机结合、智能监测等世界前沿技术。(天津日报)[2020/6/30]

属人管辖考察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只要犯罪嫌疑人是中国公民的,即使是在域外犯罪也应受管辖。

直播 | Gavin:疫情对海外区块链行业主要影响为三方面:在今日金色财经联合TOP Network举行的线上直播中,针对“疫情对海外的区块链行业带来了哪些影响”的问题,Blockstack中国技术社区负责人Gavin表示,这个问题可以分成三个方面来谈,第一是项目生态扩建方面,因为疫情,沟通变得相对困难,以至于大部分的沟通转至线上,项目无法像从前亲自飞到各国参与或举行线下活动,这对于行销宣传及寻找用户开法者方面是有一定的影响。第二是融资方面,此次冠状病流行可以说是黑天鹅事件,这让资金方在投资时变得更加谨慎,也更会去注重项目方的估值及资金消耗率。第三是最直接影响的币价,受全球经济影响,整体加密货币市场从三月至现在也下跌了20-30%,其中最为显着的是比特币在3/12日一天内40%的跌幅,这也显现了目前区块链金融系统还在一个相当早期的阶段,而因为加密货币总体市值的下滑,项目方管理资产的能力也备受考验。[2020/4/23]

保护管辖考察域外犯罪对我国法益的影响,犯罪嫌疑人在域外对我国或我国公民犯罪,应判处三年以上徒刑,且在犯罪地也构成犯罪的,我国刑法也可管辖。

声音 | 徐明星:OKLink的USDK主要面向海外市场开放:OKCoin创始人徐明星发微博表示,稳定币连接区块链和实体资产,未来不可限量。OKLink的USDK主要面向海外市场开放。 据此前消息,前进控股集团(香港交易所代码:1499)于6月2日正式发布公告:旗下OKLink Fintech Limited(OKLink)已与Prime Trust,LLC(Prime Trust)于日前签订相关协议,共同推出USDK业务。[2019/6/3]

普遍管辖则是各国携手打击一些有具有共识的国际犯罪,即针对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即使犯罪过程本身与中国八竿子打不着,中国司法机关仍可管辖。

属地管辖:避不开的紧箍咒

那么,如果机构在任何虚拟货币业务都合法的地方开展业务,且实控人本人也拿着外国身份,是不是就一定能跳出中国刑法的管辖呢?事实也并非如此,如果相关业务触及我国刑法,则凭借“犯罪地”的扩大解释,我国刑法也可依据属地管辖对其规制。

什么是“犯罪地”?根据《刑法》第6条和《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区块链、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往往是通过计算机网络来展开的。我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条第2款针对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将“犯罪地”的概念作了扩大解释,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可见,即使从业机构主体、业务转移到在外国,但只要其市场主体有中国人,且中国人的财产遭受损失,则我国就可以是“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或“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我国司法机关仍可对从业机构的犯罪行为进行管辖。

举个类似的例子,如果一个外国人在一个合法的国家开设线下,那即使有我国公民过去游玩,我国刑法也无法凭借属地管辖原则或保护管辖原则进行管辖。但是,如果他开设的是一家线上,且受众有中国公民,则依托互联网的触角,我国境内的相关地点也可以成为“犯罪地”,我国刑法就可直接依据属地管辖原则来进行规制。当然,具体如何将其归案,还要考虑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具体情况,是否真能对其定罪处罚,又要考虑嫌疑人是否明知受众有中国公民等情况,本文不作展开。

“幸福的烦恼”

事实上,包括区块链业务犯罪在内,针对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相关犯罪,我国刑事管辖的“连结点”并非太少,而是“太多”,特别是涉及非法集资类的涉众案件,往往会出现一大片的“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或“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这在实践中就容易出现要么争相管辖,各地司法机关都想管,要么互相推诿都不想管的管辖矛盾。

对此,我们认为,应当充分发挥“指定管辖”制度的作用,遇有管辖矛盾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由上级司法机关进行沟通确定管辖。再或者确立某些地点的优先管辖地位,如“实际危害地”等,以提高司法效率,并公平公正地解决区块链犯罪案件的管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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