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探讨某地拟出台惩戒“挖矿”八项措施

2021年5月25日,某自治区组织起草了《某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的时间为当日起至6月1日,共五天时间,意见反馈邮箱地址:,反馈意见的方式还有传真,但与之前征求意见不同的是本次并未给予邮寄反馈意见的地址和联络人。在发布措施之前设立征求意见的环节,应当得到赞赏,这表明监管者、立规者对于被监管者、被执法者的尊重,是权力运行更加文明的表现。

我们一起来学习和研究具体措施:

一、出台措施的底层逻辑:环境保护

从行文中,我们发现无论是公告里对于“能耗双控目标任务”的描述,还是第一条关于“加大节能监察力度,核减能耗预算指标”,以及法源《节约能源法》《电力法》等,都表明对于虚拟币挖矿引发的环保问题进行了关切,并且制定严厉措施予以打击惩戒。

美国国会探讨远程投票概念 并讨论区块链投票利弊:美国国会目前正在努力应对在新冠病疫情期间于华盛顿重新召开会议的风险。4月30日的一份参议院工作人员备忘录显示,美国国会探讨了远程投票的概念,以及它所涉及的技术和法律考虑;其中,备忘录的一部分讨论了使用区块链投票的利弊。备忘录中提到,区块链通过其加密的分布式分类账,既可以安全地传输选票,又可以验证正确的选票。这些特性使得区块链在电子投票中非常有用。区块链可以为交易提供一个安全和透明的环境,并提供所有选票的无篡改电子记录。它还降低了不正确计票的风险。不过备忘录本身并没有公开支持使用该技术,也讨论了列部署该技术所涉及的潜在风险。(The Block)[2020/5/4]

二、不限于BTC比特币,范围扩大至虚拟货币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探讨在IP办公室应用区块链和AI等技术:区块链和AI被认为是当前和未来所有技术领域的驱动力。在过去十年里,这些技术已进入每一个行业,彻底改变其工作方式。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最近组织的研讨会强调了知识产权(IP)办公室对区块链技术的需求,并就如何将其用于IP资产管理提供了一些想法。在此之后,许多IP办公室已经开始看到如何在其实践中实现区块链和AI。区块链和AI将在开发完全自动化的办公室中发挥重要作用。此外,IP保护区块链、AI和自然语言处理领域的创新,同样的创新也可以用来加强IP办公室处理知识产权的现有方式。分布式节点的概念将加强IP办公室,增加专利、商标和版权的处理。许多国家的办公室在采用这些技术,并探索各种途径在各种形式的IP中实现人工大脑和防篡改存储。此外,区块链和AI有助于简化和加速专利申请过程,改变专利、商标和版权的用户体验。区块链技术在IP领域可能面临实施挑战,因开发商大多是私营或半私营企业,目前缺乏确保公共利益的监管机构。这可能会延缓其在该领域的增长速度。如果监管机构能消除公众对使用加密货币的恐惧,并提高对数字记录保护、免受黑客攻击和数据访问权干扰的意识,这项技术可能会很快被采用。(IAM)[2020/4/8]

从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会议,明确提出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但某自治区拟惩戒措施,将打击比特币挖矿扩大为打击虚拟币挖矿。比特币的能耗问题是客观事实,至于有些学者、业内人士提出,风电运输消耗大,不如直接在本地挖矿变现,有不同的观点。

动态 | 重庆两江新区与重庆市科学技术研究院达成合作 双方将在区块链等领域深入探讨合作:金色财经报道,重庆两江新区与重庆市科学技术研究院27日在当地签署全面战略合作协议。双方要在区块链等领域深入探讨合作。[2019/11/28]

同时,从矿机的实际情况看,有些币种的家庭挖矿设备消耗极小,甚至在办公桌上即可使用。是否要区别对待,将决策建立在对各主流虚拟币矿机能耗的调研基础上进行,更稳妥。否则,措施一旦落地,发现某些矿机耗能还不如一台手机,就尴尬了。

三、吊销挖矿企业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可能引发行政诉讼

第三项措施是对于通讯企业、互联网企业等主体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依据《电信条例》吊销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通过检索,我们查到《电信条例》中关于吊销许可证的相关条款即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七条,并未找到涵摄到法律规范之中的情形。作为公法,行政法规主要是约束公权力机关的行为,对于市场主体的行为要想制裁,必须有明确规定,否则可能会引发行政诉讼风险,虽然现实中行政诉讼并不多,但是可能会影响本地营商环境和口碑,建议慎重考量。

航天科工联手吉利集团 探讨汽车区块链技术应用可能性:6月8日,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高红卫会见了浙江吉利控股集团董事长李书福一行。会见中,双方决定尽快成立对接工作组,把在高速飞行列车、工业互联网应用等方面的合作提上日程,同时还就汽车无人驾驶系统、车载芯片、汽车区块链技术应用、车联网等方面合作的可能性进行了探讨,希望未来能进一步拓宽合作领域,互惠共赢。[2018/6/11]

四、对于“未经报批私自介入动力电源”的挖矿主体,能否按照盗窃处理

盗窃罪,是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的保护公民财产权的罪名。这个罪保护的法益,不是经济管理秩序,不是社会秩序,而是单纯的老百姓的财产权。而未经报批,这种行政批准权并不是盗窃罪保护的内容。因此,是否构成盗窃罪与是否报批无关,而只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相关。鉴于此,“罪刑法定”和法律的严肃性,需要各方共同维护。

五、利用虚拟币进行非法集资,根据非法集资条例从严处置

关于虚拟币是否是非法集资的手段或对象,学界有争议。2013年我国将比特币定性为“特定的虚拟商品”,最高院研究室出台过《关于利用计算机窃取他人游戏币非法销售获利如何定性问题的研究意见》,将虚拟币认定为“电磁数据”,实务中,虚拟币是否可以被当做“资金”是有争议的。

而非法集资,向不特定人吸纳的是资金而非实物,所以,在尚未有新的司法解释之前,将虚拟币当做资金,而使用非法集资条例处理,法律依据不够扎实,建议谨慎,等待立法或最高司法机关定性后再行处理。

六、挖矿人员之处理

笔者请教了研究党内法规的人士,“对于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虚拟币挖矿或为其提供方便和保护,一律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这个问题要拆解为两个小问题:1.挖矿是否违法或犯罪;2.提供方便和保护的边界。

目前,挖矿是否属于违法或犯罪,尚有争议,各地判决结果大相径庭,甚至相互抵牾;关于提供方便和保护,挖矿即便构成犯罪也非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并不涉及保护伞问题,使用“提供方便和保护”这样宽泛的字眼,并不妥当,建议调整。

写在最后

树立一个地区的营商环境口碑,很不容易,但影响口碑,很容易。我们相信,出台八项措施的初心是好的,为了保护青山绿水,值得赞许。然而,行政措施的研判,需要坚实的法律支撑和科学调研数据。

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刚刚提出“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5月25日省级措施就指定出来,时间短,且扩大了国务院要求打击的范围。但值得肯定的是目前八项措施并不是定稿,而是给了社会大众五天时间反馈意见,这种胸怀值得肯定。

希望从业人员不要自怨自艾,将一线的真相反馈给监管者,才是守法公民应当做的。法律虽然滞后,但因为其稳定性而得到广泛尊重。我们行走在追求依法治国、公平正义的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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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球链

AVAXSWAP:关于WBF上线BELT的公告

尊敬的用户: WBF即将在开放区欧洲杯板块上线BELT/USDT交易对,充提暂不开启,具体上线时间如下:交易时间:2021年5月26日15:40 项目介绍: Belt.fi是一种AMM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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