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议会经济委员会最近发布的一份题为《加密资产:关键发展、监管担忧和对策》的报告指出,一些国家现金使用量的下降促使央行考虑建立央行数字货币(CBDC)。
同时报告指出,尽管对央行数字货币的研究是由加密资产的出现所引发的,但央行数字货币和加密资产是完全不同的。报告称,加密资产是私人资产,而央行数字货币在本质上是主权资产;其次,加密资产发行依赖于DLT或类似技术的使用,而央行数字货币发行不依赖于任何特定技术的使用;第三,加密货币缺乏法定货币的地位,央行数字货币的情况正好相反。
金色晨讯丨11月11日隔夜重要动态一览:21:00-7:00关键词:最高人民检察院,黎巴嫩,存款合约,Gemini
1.最高人民检察院:虚拟货币支付资致使打击难度增大;
2.黎巴嫩央行行长:计划在2021年推出数字货币;
3.以太坊2.0存款合约质押量达到启动所需的10%;
4.业内人士:数字人民币有望渐进式地重构电子支付格局;
5.美国OCC代理署长:加密货币支付机制已扎根于金融主流;
6.CME比特币期货11月合约收报15355美元;
7.美股三大指数仅道琼斯指数收盘上涨 区块链概念股涨跌各异;
8.Cash App第三季度比特币销售量超全网开采量;
9.Gemini开发“wFIL”服务,使其本机代币FIL在以太坊使用;
10.比特币持续震荡,日内最低报15112.15美元,最高报15397.38美元。[2020/11/11 12:15:23]
报告还指出,将匿名的无法追踪的资金换成公开的、可追踪的央行数字货币,可能会彻底制止许多和犯罪活动。然而,这可能不会受到公众的欢迎,因为央行和政府当局将掌握每一笔交易的详细信息。因此,央行面临的主要挑战是设计并实施一个央行数字货币,且需要在用户诚信需求与遵守AML/CFT标准之间取得平衡。
金色相对论丨庞华栋:区块链最有可能帮助人工智能用一种比较低成本、分布式的方式获取数据:在本期金色相对论上,在谈到区块链和AI如何融合时,微积分发起人庞华栋表示,人工智能最大的痛点,我觉得是数据的获取。但是这方面,我认为区块链最有可能帮助人工智能用一种比较低成本,分布式的方式获取数据,然后通过激励机制以及好的经济模型来促进人工智能数据的获取和存储。这是我看来最有可能将区块链应用于人工智能领域的一个方法。[2018/7/17]
报告指出,如果监管不当,全球性稳定币可能对金融稳定和货币政策产生深远影响。作为加密资产,它们还带来其他各种风险,其中包括和恐怖主义融资,消费者/投资者保护和网络安全。
金色财经独家分析 比特币支付仍需解决稳定问题:即日起,Bitflyer为运营“湘南美容诊所”的SBC medical group提供比特币支付服务。日本国内74家诊所均可以使用比特币支付服务。金色财经独家分析,2017年比特币价格也不断飙涨,在现实生活里,确实也有越来越多的消费场所,开始接受比特币或虚拟货币支付,例如软件巨头微软自2014年以来,这家软件巨头便开始允许用户在他们的微软账号中添加比特币资金,并用于软件支付。美国电子产品零售商Newegg将其比特币整合支付扩展至其加拿大平台,让数百万加拿大客户可用比特币支付产品。南非第二大连锁超市Pick n Pay也宣布开放虚拟货币支付。不过,因为价格波动太大、交易手续费高等问题一度对比特币支付造成困扰,例如微软就一度因为比特币价格的波动暂停比特币支付。比特币支付一直标榜零手续费、快速、可靠等优点,然而在近年来随着加密货币的火热交易量上涨,导致了手续费越来越贵,到账速率也不是很理想,再加上2017年年底比特币价格快速走高,2018年第一季度又经历大幅下跌,因此比特币如何才能成为一种大众化的支付方式仍然等待解决。[2018/4/9]
报告中还提及了未来欧盟标准的政策建议,建议如下:
1.欧盟应留意有关央行数字货币的持续研究和实验。它应该有助于进一步研究,以评估中央银行的数字货币的生存能力。
2.欧盟应将其在全球稳定项目方面的行动与FSB等国际标准制定机构正在进行的工作结合起来。
3.欧盟应评估对资产负债表上有加密资产和/或从事加密资产交易的金融机构采取的适当方法。
4.为了让欧洲的“反/CFT”框架跟上密码领域当前的现实,欧盟应考虑一系列监管行动,包括:拓宽虚拟货币的定义,扩大有义务的实体名单,使之包括更多的密码守门人,充分关注矿商的角色,研究分散的交易设施是否有效地构成“反/CFT”风险。
5.欧盟(EU)应继续投资于一些举措,增加执法机构的调查工具,这些执法机构正试图追踪ML/TF和其他非法活动,如通过加密资产逃税。
6.欧盟(EU)可以评估央行数字货币的发展,在公民对用户诚信的正当需求与遵守AML/CFT标准的需要之间取得平衡,以EUROchain所做的工作为基础。
7.欧盟应进一步探讨引入欧洲“反”监管机构。
8.为了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并确保在整个欧盟范围内为投资者提供足够的保护,欧盟应该考虑就加密资产作为金融工具的法律资格引入一个共同的观点。此外,欧盟金融服务法律应与密码部门的独特特点同步,以允许现有的金融监管有效地应用于作为金融工具的密码资产。
9.对于不符合MiFID II金融工具、也不符合EMD2电子货币的加密资产,以及因此而逃避欧盟所有金融监管的情况,欧盟至少应该制定适当的风险披露要求,以便投资者和/或消费者在将资金投入这些加密资产之前能够了解潜在的风险。
10.欧盟应考虑引入网络安全标准,由在欧盟内部提供托管服务的中介遵守。
11.欧盟应该跟进币黑名单的技术可行性——这可能比谴责勒索软件攻击的应用范围要广得多——以及它可能对整个加密市场产生的潜在影响。
郑重声明: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 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 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 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