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T:FATF:美国在虚拟资产反评估上“大致合规”

反金融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 FATF)于2020年3月31日发布了对美国遵守其银行业规则的评估,根据2019年10月修订的关于新技术的建议15(INR.15)将美国虚拟资产反规则评为“大致合规”。

FATF 是西方七国为专门研究的危害、预防并协调反国际行动而于1989年在巴黎成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通过了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617(2005)号决议,是目前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国际反和反恐融资领域最具权威性的国际组织之一。其制定的反四十项建议和反恐融资九项特别建议(简称 FATF 40+9项建议),是世界上反和反恐融资的最权威文件。目前全球共有38个国家和区域型组织加入,中国于2007年6月正式加入。

评估报告中有以下要点:

FaTPay宣布跟万事达合作,将发布联名加密信用卡:12月2日消息,加密货币支付服务提供商FaTPay宣布跟万事达达成合作,将推出联名加密银行卡。该卡将支持包括比特币在内的多种加密货币,并能在所有银行卡支付场景完成支付。

目前,通过加密支付服务商FaTPay可用超过40个国家法定货币直接购买超过20条公链上的数字资产,并集成了AML、KYC等反欺诈能力满足监管要求。[2022/12/2 21:18:18]

1) 美国在建议15上被评为“大致合规”。小缺陷在于,未将所有投资顾问纳入义务主体范围,也未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应对新技术带来的风险。

2) 美国的各种法规组合未明确包括所有仅在美国注册但不从事任何涉及美国人士或美国关系的活动。

3) 按照《银行保密法》,美国大多数可兑换虚拟货币(CVC)交易商、发行方和其他类似实体被当作汇款公司(或货币服务企业)进行监管,但货币服务企业办理一次性交易的客户尽职调查起点金额较高,为3000美元(而不是FATF标准要求的1000美元),没有明显证据表明该领域的和恐怖融资风险较低。

FatMan:今年1月Hodlnaut在未告知客户的情况下将资金大量转移到 Anchor:金色财经报道,Terra研究员FatMan在社交媒体上表示,一个匿名账户给我发来一些信息和钱包地址,据称证明Hodlnaut在解禁期间有大量的UST暴露。我最初的直觉是怀疑Hodlnaut肯定不会公然对他们的客户撒谎。在审查了所有这些之后,我得出结论,Hodlnaut确实一直在虚报他们的收益率来源和风险状况。Nansen标记为Hodlnaut的交易钱包数据显示,在今年 1 月,Hodlnaut 开始在未告知客户的情况下将资金大量转移到 Anchor。但Hodlnaut在4月才列出UST,并声称他们产生了收益。但这显然是一个谎言,在他们列出UST之前,他们已经将数百万美元转移到Anchor(而且还支付了比竞争对手更好的利率)。

在depeg期间,事情变得越来越糟。他们开始向Anchor提供bETH抵押品,并借入数百万美元的UST将其发送给Binance。他们还开始为LUNA烧掉UST并将其发送到交易所,大概是为了套利当时的巨大差价。[2022/6/27 1:33:21]

4) 货币服务企业必须在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注册并每两年更新一次。

全球DeFi联盟向FATF提出六项规范DeFi行业的提议:金色财经报道,全球DeFi联盟(Global DeFi Coalition)在给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一封公开信中呼吁采取“均衡”的方法来监管去中心化金融(DeFi)部门。该联盟提出了六项规范DeFi行业的提议。该组织在信中写道,至关重要的是,当局必须充分了解DeFi的快速增长,以充分调整他们对该领域的监管方法。六项提议具体包括:1. 对企业实施的监管应考虑与相应商业模式相关的更广泛的背景因素;2. 监管不应在其他数字流程中引入模拟或手动步骤;3. 允许金融中介机构在识别客户时进行合作;4. 监管应认识到基于公共区块链的交易风险有所降低,因此制定差异化的、基于风险的方法;5. 基本监管原则的实施指南应以与DeFi行业合作的方式进行;6. 鉴于加密的全球性质,监管机构和行业之间需要加强合作与协作。[2021/7/6 0:29:05]

5) 货币服务企业必须在州一级获得许可,并在颁发许可证之前进行背景调查。

观点:在FATF审查之前,加密合规性太慢:贸易集团全球数字金融咨询委员会主席马尔科姆·赖特(Malcolm Wright)在星期四的2021年共识讲话中对即将进行的审查感到悲观。他说,“每个国家都在做自己的事,这实际上使我们很难遵守法规。”注:设立反措施标准的政府间机构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将于下个月举行全体会议。议程上正在评估的是,FATF的39个成员(37个司法管辖区和两个地区组织)在采纳其监管加密货币的建议方面取得了多大的进步,其中包括有争议的“旅行规则”,要求企业共享客户信息。预计不久后将有一份最终指导文件。(CoinDesk)[2021/5/28 22:51:23]

6) 受证监会或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检查的可兑换虚拟货币提供商同样要接受适当的调查。

7) 美国的战略是检查所有纳入义务主体范围的金融机构,但未对风险较高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作出具体规定,自2014年以来,所有注册的可兑换虚拟货币服务提供商中只有30%接受过检查,尚不完全清楚目前的方法是否足够风险为本。

声音 | FATF官员:今年秋季对日本的审查中 针对虚拟货币从业者的调查非常重要:据jp.cointelegraph报道,V20会议于28日开幕,加密货币行业代表将与监管部门就FATF最新的加密资产监督指导方针进行讨论。FATF官员Tom Neyran今日接受采访时表示,今年秋季的对日本审查中,针对虚拟货币从业者的调查非常重要。 6月14日,日本财政部国际局曾在工作文件中提到将对日本虚拟货币从业者进行审查一事,今天FATF再次强调了这一点。据悉,在对日审查中,将以40项劝告法令整顿状况和11个项目的有效性评价为基础进行调查。FATF将在今年10月进行书面调查,11月进行实际调查。Neyran提到,这其中“包括虚拟货币服务提供商(VASP)在内的数家企业。”[2019/6/29]

新技术的建议15发布于2019年6月,建议阐明了FATF有关虚拟资产的国际标准修订,以及描述了各国和责任实体如何遵守FATF相关建议以防止虚拟资产被滥用于、恐怖融资和扩散融资。根据建议15,各国和金融机构应当识别、评估可能由下列情形带来的与恐怖融资风险:(a)开发新产品和新业务(包括新的交付机制);(b)对新产品和现有产品应用新技术或正在研发的技术。金融机构应当在启用新产品、开展新业务以及应用新技术(或正在研发的技术)前进行风险评估,金融机构应采取适当措施管理和降低此类风险。对于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为了管理和降低虚拟资产带来的风险,各国应确保其受到反与反恐怖融资监管,应当确保对其进行审批或登记注册,建立有效的体系以监控和确保其遵守 FATF 建议要求的相关措施。

评估报告与虚拟资产相关内容如下:

建议15 新技术(原被评为“大致合规”)

2019年10月,FATF对建议15的评估方法进行了修订,以反映FATF虚拟资产(VA)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VASP)的标准修订。

在第四轮互评估报告中,美国在建议15上被评为“大致合规”。小缺陷在于,未将所有投资顾问纳入义务主体范围,也未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应对新技术带来的风险。

尽管仍有小缺陷(如未将所有投资顾问纳入义务主体范围),但美国通过以下行动达到或基本达到了建议15的大多数新增的评审标准:

美国主管部门理解并意识到虚拟资产带来的和恐怖融资风险。除成立各种特别行动组和工作组来审查风险外,他们对风险的理解也反映在《2018年国家风险评估报告》、《2018年国家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报告》及《2018年打击恐怖主义和其他非法金融国家战略》中。

美国的各种法规组合可以涵盖FATF所定义的五类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但尚未明确包括所有仅在美国注册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即该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不从事任何涉及美国人士或美国关系的活动)。

按照《银行保密法》,大多数可兑换虚拟货币(CVC)交易商、发行方和其他类似实体被当作汇款公司(或货币服务企业)进行监管,必须像货币服务企业那样执行反和反恐怖融资计划。此类货币服务企业必须制定、执行和维护有效反计划,该计划应当与货币服务企业所提供的金融服务的地点、规模、性质和数量所构成的风险相称。此外,对根据《美国联邦法规》第31编第10章的适用条款在证监会(SEC)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注册并受其监管或检查的银行和其他个人或实体,如其从事的交易以替代货币的价值计量,则应当遵守《银行保密法》的规定。然而,货币服务企业办理一次性交易的客户尽职调查起点金额为3000美元(而不是FATF标准要求的1000美元),但没有明显证据表明该领域的和恐怖融资风险较低。

货币服务企业必须在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注册并每两年更新一次。货币服务企业必须在州一级获得许可,并在颁发许可证之前进行背景调查。受证监会或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检查的可兑换虚拟货币提供商同样要接受适当的调查。

总的来说,FinCEN、证监会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能够对包括无证经营可兑换虚拟货币在内的违规行为采取一系列相称和有劝诫性的处罚措施。即使是在FATF对建议15进行修订之前,美国主管部门也对无证经营的可兑换虚拟货币提供商采取了行动(如美国诉“电子黄金”和“自由储备”案)。

自2014年以来,国税局和FinCEN对包括发行方、交易量最大的一些交易商(美国主管部门在该领域评估的一个关键漏洞)、个人点对点交易商等在内的各类可兑换虚拟货币提供商进行了检查。美国的战略是检查所有纳入义务主体范围的金融机构,但未对风险较高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作出具体规定,而它们大部分被涵盖在更广泛的货币服务企业制度项下。因此,尚不完全清楚目前的方法是否足够风险为本,特别是自2014年以来,所有注册的可兑换虚拟货币服务提供商中只有30%接受过检查。

过去几年,FinCEN、证监会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发布了一系列指引。特别是FinCEN于2019年5月发布的指引很好地概述了美国可兑换虚拟货币提供商的现行制度和监管期望。

就司法协助(MLA)和国际合作而言,在第四轮互评估报告中,美国在建议37、38和39上被评为“大致合规”,在建议40上被评为“合规”,主要问题在于对双重犯罪要求的适用。金融监管机构(如证监会、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和FinCEN)具备与外国同行合作的法律依据(无论其性质或地位如何),特别是在反和反恐怖融资相关监管信息交流方面。然而,考虑到美国主管部门将可兑换虚拟货币视为一种可扣押和没收的资产形式,第四轮互评估报告中指出的差距并未缩小。

因此,美国在建议15上被维持在“大致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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