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作者:肖飒法律团队
原文来源:肖飒lawyer
2021年9月3日施行的《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对国内虚拟货币挖矿打击较大,不仅意味着继续在国内挖矿将会受到行政处罚,同时还会面临相应的民事刑事风险。同年12月15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发布比特币“挖矿”服务合同无效案,对投资者与相关的区块链从业人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政府及行业协会等出具各种通知公告的背景下,投资者从事虚拟货币交易是否合规?如果不是非法金融活动,相关的民事合同效力如何?本文结合裁判文书网已公布案例及虚拟货币监管政策,对虚拟货币交易的司法态度分析,明确虚拟货币的性质,最后对虚拟货币交易建言献策。
白俄罗斯内务部将禁止个人间交易加密货币:金色财经报道,白俄罗斯政府7月2日宣布,出于反制犯罪的需要,该国将禁止个人之间使用加密货币进行交易。
白俄罗斯内务部新闻司发言人2日表示:“内务部正在致力于立法创新,禁止个人之间的加密货币兑换交易。为了增加交易透明度并加强政府监管,交易者将只能通过白俄罗斯高科技园区(HTP)交易所进行(加密货币)交易。”
白俄罗斯内务部解释说,该决定旨在打击网络犯罪。仅2023年上半年,白俄罗斯网络犯罪打击部门的工作人员就已经打击了27起利用加密货币监管漏洞进行的非法服务交易。这27起事件的非法收入总额近2200万白俄罗斯卢布(约合人民币6315万元)。[2023/7/3 22:14:49]
1、合同有效
A股收盘:深证区块链50指数下跌5.12%:金色财经消息,A股收盘,上证指数报3301.26点,收盘下跌1.95%,深证成指报11450.43点,收盘下跌2.28%,深证区块链50指数报3397.03点,收盘下跌5.12%。区块链板块收盘下跌5.12%,数字货币板块收盘下跌6.24%。[2023/4/21 14:18:26]
部分地区法院认为虚拟货币交易并不违反现行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相关法律行为应受到保护,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一是我国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持肯定态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定,确认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民事权利客体,其应受到法律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以数据形式存在,具有一定价值,可以“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虚拟财产的权利主体可基于虚拟财产交易,让渡虚拟财产的使用价值,从而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被列为Algorand卓越中心,旨在加强区块链领域研究:8月24日消息,Algorand基金将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NTU)作为其5000万美元项目的一部分,以建立新的研究和教育中心,旨在开发和推进区块链技术。
在南大的一份声明中表示,南大被誉为Algorand卓越中心((ACE@NTU)),并被列为新成立的10个Algorand卓越中心(ACE)之一。
ACE@NTU致力于成为区块链教育和研究的纽带,培育一个充满活力的生态系统,以推动新加坡未来五年的区块链的发展和应用。(Capital)[2022/8/24 12:44:42]
二是BTC、ETH、USDT等虚拟货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主流虚拟货币通过“矿工”“挖矿”生成,要获得虚拟货币,既需要投入物质成本用于购买专用机器设备、支付运算损耗的电力能源,也需要耗费相当的时间成本。
中青宝董事长李逸伦:已通过《酿酒大师》和宝德未来城布局元宇宙:5月30日消息,中青宝董事长李逸伦在今日举办的2022元宇宙共识大会上表示,中青宝不断探索元宇宙6大底层技术框架,建立了元宇宙数字场景架构的基础,目前已布局的元宇宙产品包括与实体产业结合的《酿酒大师》和与智慧城市结合的宝德未来城。[2022/5/30 3:49:47]
因此,虚拟货币的获得过程凝结了人类抽象的劳动力。虚拟货币可以通过金钱作为对价进行转让,产生经济收益,具有价值型、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符合网络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应受法律保护。
三是我国法律并未否定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其可作为虚拟商品进行交易。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我国目前未认可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禁止其作为货币进行流通使用等金融活动。
但并未否定虚拟货币可以作为一般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也未禁止其作为普通虚拟商品进行交易流转。
虚拟货币的交易中,既不属于代币发行和融资,也不属于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或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未违反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关于代币发行融资的各项规定,相关交易行为并未被我国法律命令所禁止,应属合法有效。
结合前述理由,法院认定虚拟货币交易并不违反现行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权利主体将其合法持有的虚拟货币交易,相关民事行为理应受到保护。
2、合同无效
部分地区法院对虚拟货币交易的效力持否定态度,认为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后出现两种不同的裁判观点,一是按照《民法典》157条互负返还义务且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损失;另外一种是认定虚拟货币交易是非法债务当事人自担损失。
依据无效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处理
虚拟货币交易属于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认定为无效,双方应当依据《民法典》第157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就已经发生的给付互负返还义务且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损失。
非法债务当事人自担损失
支持该观点的法院认为当事人之间的虚拟货币交易属于非法债务,属于相关部门禁止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以及任何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为虚拟货币提供定价等服务为由认为虚拟货币作为虚拟财产缺乏合法经济评价标准。
或者以交易的虚拟货币未经批准,会对国家法定货币产生冲击和影响并严重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为由,认为交易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进而从程序上否定了当事人要求返还虚拟货币之起诉行为的正当性。
从而在否定合同效力之后继而否定双方当事人的返还义务,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虚拟货币交易应当注意什么?
有关虚拟货币交易的合同效力,即如何在法律上评价虚拟代币在私人主体之间的转让问题已阐述。目前有学者提出虚拟货币拥有一个可信技术身份,就会对虚拟货币进行交易成为可能,但有待于法律的进一步更新及技术的创新发展。
在具体虚拟货币交易过程中,建议投资者有几下几点事项关注:
交易所某时的虚拟货币价值。总体上,在日后的涉案诉讼中可做到有依据可执行。三、写在最后
2021年9月24日,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虚拟货币为基础,项目方不得不研发许多新型的衍生虚拟资产,而这些虚拟资产在币圈备受拥趸追捧,在未来虚拟资产将会是私人持有的可观财富。虚拟货币交易的合同效力势必对虚拟资产交易行为具备一定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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