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虚拟货币交易被定为非法集资,从业者需要关注哪几个问题?

原文作者:徐赐豪

原文来源:财联社|区块链日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最新司法解释是关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罪的细化和解释,其中第二条第款明确规定了虚拟币交易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监管靴子的落地并不意外。”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婷向《区块链日报》记者表示,其实自从《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发布后,有关虚拟币相关交易的司法解释就已经在预料之中。

人民日报:虚拟货币监管缺失是亟待解决的全球性问题:人民日报今日刊文《有效应对虚拟货币衍生风险(经济透视)》。文章指出,虚拟货币监管缺失是亟待解决的全球性问题,各国都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区块链技术作为虚拟货币的底层技术,其背后涉及金融安全与金融稳定、货币政策独立性和有效性等多方面问题。

各国加强虚拟货币监管,一方面,有利于规范和净化市场,维护金融市场有序、稳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可能对区块链等新技术的创新与应用产生不利影响,遏制技术创新和金融创新。

因此,如何在打击违法犯罪维护金融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与包容适当技术创新和金融创新之间达成动态平衡,还需要各国立法者和监管者审慎决策。[2020/5/18]

新司法解释施行后,哪些行为可为哪些不可为,以及施行过程中的难点等问题,《区块链日报》记者采访了多位专业律师。

李礼辉:发达国家对虚拟货币态度正在转变:5月10日,中国银行原行长、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区块链工作组组长李礼辉在研讨会上,说到:“我认为是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它区别于一般的区块链,区块链金融的关键词是‘规模化’与‘可靠性’。中国如果说真的要推出我们的数字票据系统或者我们去他们那里进行一些金融交易,我认为必须要有数字货币作为清算基础。区块链虚拟货币两大核心为共识机制和激励机制,虚拟货币的膨胀有投机炒作因素,但应该还有深层次原因。我归纳了两个原因:一个是网络共识的治理机制。另外一个是发行代币或者叫发行虚拟货币的激励机制。发达国家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态度发生转变,从目前各国政策看,新加坡侧重于数字金融的创新实验,日本侧重于数字金融市场的开发,美国侧重于数字金融市场的规范。”[2018/5/10]

IEO、IGO各种行为都是违法的

美国最大虚拟货币交易所Bittrex将终止INFX交易:根据coinmarketcal.com27日消息,美国最大交易所Bittrex将于3月2日(当地时间)终止INFX交易。[2018/2/27]

潘婷律师表示,此次司法解释的规定首当其冲的是ICO。此类行为是《最新司法解释》重点关注对象,包括ICO的各种变身形式,IEO也好、IGO也罢,不管名称怎么变,本质都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潘婷进一步解释称,《最新司法解释》实施前,ico的立案一直是个难题。如果项目方是用法币募资的,那么在机关立案通常是相对简单的。但是,如果项目方是用虚拟币募资的,如ETH、USDT等,那么立案堪比取经,非要过个九九八十一难。但是《最新司法解释》实施后,相信立案难情况将逐渐改变。

CoinMarketCap把韩国虚拟货币交易所Bithumb/Coinone和Korbit的市场交易量排除在外:尽管韩国政府宣布高强度监管虚拟货币,但是韩国国内的虚拟货币投资依然火爆。由于韩国市场的虚拟货币价格比全球价格更高。因此CoinMarketCap在统计虚拟货币交易量的时候把韩国虚拟货币交易所Bithumb,Coinone和Korbit的市场交易量排除在外。[2018/1/10]

潘婷律师指出,Gamefi的项目方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虽然链游的形式很新颖,但是iGO的本质仍然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接着就是理财。如锁仓理财、质押理财、Lunchpad等,基本都在最新司法解释的管辖范围内。”潘婷表示。

“非法集资新司法解释将实施,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将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的认定条件,是补齐监管和法律短板,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新要求,也是对司法新实践和犯罪新形式的新总结。”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亚接受《区块链日报》采访时说。

李亚律师表示,涉及到了虚拟币交易的行为,无论是场外的OTC交易、币币交易、DeFi、Gamefi以及空投行为等,不能仅从商业模式上来判断一种行为的法律性质,需要揭开面纱去看这种事物的本质。

李亚进一步解释称,只要是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特征要件,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等,且不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都可能会涉及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安全?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此前的发币项目方,最新的司法解释是否有追溯力也是币圈关注的一个焦点。

“如果说是原来的项目持续到现在,那这种违法或者说犯罪行为属于持续性的状态,那肯定适用于现在新的司法解释。”李亚表示。

李亚解释称,我国刑法溯及力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有利于被告人”的准则。同样,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NFT平台会受影响吗?

2021年被称为NFT元年,国内的很多互联网公司推出自己的数字藏品平台,那么NFT平台会受到《最新司法解释》影响吗?

潘婷律师表示,常规的NFT平台及交易并不在《最新司法解释》与《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规制范围内。

潘婷指出“常规”的NFT平台及交易,如果项目方或平台有利用发行大量NFT对不特定对象进行募资或者价格操纵等扰乱金融市场的行为,依然涉及刑事犯罪。

不过,潘婷也表示,像阿里的鲸探、腾讯的幻核等数字藏品平台没有二级市场交易,用的也是私链,买卖都用人民币,它们的法律风险很小。

定罪的难点

对于虚拟货币交易定性为非法吸收资金行为的难点。李亚律师认为主要有这三个方面:

一是,虚拟货币交易犯罪往往和技术创新、金融创新密切相关,在界定罪与非罪时,需要对犯罪手段进行精准的法律认定。

其次,虚拟货币交易犯罪会涉及到区块链等相关技术问题,需要办案人员对相关专业知识有一定了解。

还有就是虚拟货币交易犯罪多是利用网络、区块链等技术工具,且涉及人员众多,为办案人员取证和固定证据造成了很多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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