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定币:金色荐读 | 买币遇到 钱还能追回吗?

本想买币赚一笔,但不想发币方竟成了组织,涉嫌违法、犯罪;参与资金都将面临收缴。这时,买币款能否追回,就成了买币人最关心的问题。成立组织领导活动罪,活动的上下层之间通常成立共犯关系;所募币款通常全部认定为违法所得。被加入后又推荐他人加入并因此获得代币、返现的,所获利得通常也将作为违法所得被追缴。那么被加入组织,是否还能追回自己曾经缴纳的“入门费”?

文章脉络:

一、追缴不一定没收,可获退赔;

二、 追缴的范围:成罪范围内的违法所得;

三、 买币款谁退谁:“违法所得”的计算。

追缴不是没收,可获退赔。

《刑法》第64条规定了犯罪违法所得的收缴和退赔:“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而出于认定犯罪数额的需要证据等考虑,实践中,一般会对涉案资金先进行收缴;查清涉案全部金额后再做处置。

金色晚报 | 8月30日晚间重要动态一览:12:00-21:00关键词:Uniswap、YFI、DeFi、BM

1.数据:Uniswap 24小时交易量首次高于Coinbase。

2.数据:灰度莱特币信托基金一度溢价超过1200%。

3.分析:Polkadot早期投资者的投资回报率大约2000%。

4.YFI创始人:DeFi爆炸式增长由贪婪驱动 但这种繁荣不可持续。

5.Ledger首席技术官:数据库泄露系攻击者配置错误API密钥所致。

6.《富爸爸,穷爸爸》作者:黄金白银和比特币将成为最大赢家。

7.BM评论以太坊抢先交易机器人事件:这就是以太坊不适合DeFi的原因。

8.YFII社区发起5号提案 提议将机池利润的5%分配给矿工开启循环挖矿。

9.比特币持续上涨,日内最低报11459.33美元,最高报11647.98美元。[2020/8/30]

对于被追缴的违法所得,又有两种出路:“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可见,只有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才应当没收。而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在收缴后应当及时返还。

金色晨讯 | 5月17日隔夜重要动态一览:21:00-7:00关键词:Bakkt、DeFi、存款准备金率

1. Bakkt前CEO已将有关其交易活动的文件移交至美国司法部;

2. 超80%的投资者决定退出TON项目;

3. 锁定在DeFi中的BTC数量超3200枚,本周跃升近45%;

4. 《富爸爸,穷爸爸》作者:相信比特币3年内将达到75000美元;

5.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主席肖钢表示:存款准备金率还有下调空间;[2020/5/17]

关于收缴后向被害人返还违法所得,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中有具体规定。本规定第10条规定:

“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

(1)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2)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人民日报数字传播FINTECH联合金色财经推出“战疫有我丨区块链在行动”公益活动:金色财经报道,人民日报数字传播FINTECH联合金色财经发起“战疫有我丨区块链在行动”的公益行动,现面向区块链,征集助力武汉战疫行动企业,让公益成为共识。本次活动采用定向捐赠形式,捐赠者可以选择将物资捐赠给最需要的人。捐赠的进度、记录等信息实时可查,并且项目的所有流程,都将采用区块链技术存证,不可篡改不可伪造,从而保证全部过程公开透明,杜绝各种违规操作、暗箱操作。更多详情见原文链接。[2020/3/18]

随后,同条明确了对追缴财产的损失发还或者赔偿的规则:“对于被害人的损失,应当按照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予以发还或者赔偿。”

买币不幸涉及组织、领导活动罪,如果只是最底层的买币者,尚未通过推荐他人加入获得套现,那么买币所用款项,是被害人的合法款项,依据《刑法》第64条和前述规定,应当及时返还;即,按照实际损失予以发还。

而行为人推广虚拟币、并由此获取套现、形成层级,已经触犯组织领导活动罪的,其向下线收取的买币款、套现款等财产,则可能认定为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收缴。这些款项对于组织、领导活动罪的行为而言是违法所得;但对于下线的买币人来说,这些款项单纯是购买虚拟币被的损失;依据前述规定,仍然应当被返还给作为下线的实际购买人。

金色相对论 | 邓柯:谁的稳定货币成为标准 便能在加密货币市场中拥有“全球铸币权”:本期金色相对论中,对于最近gemini等公司要发行稳定币的动力及原因, HiggsBlock董事长邓柯表示:稳定货币对加密货币市场的意义很重大,是加密货币交易的结算货币,等同于现实世界中的美金,承担了各个加密货币对的支付清算和结算职能。谁发行的稳定货币能成为事实标准,谁就在虚拟世界获得了类似美元的“全球铸币权”。对于交易都发行稳定币的动机,邓柯也有自己的看法,他认为:交易所都有发行稳定币的动机,但在市场竞争中能够存活下来的稳定币是有限的,事实上市场只需要1到2种稳定币即可。而和法币绑定的稳定币,却面临两难的局面,如果做足够的KYC和AML,用户不如直接使用法币。如果在KYC和AML上要弱于法币管理,那么就是一种监管套利行为,在正规金融市场上,慢慢套利空间会被越来越严格的监管规则吞噬掉,最终又变成了一种电子化的法币。[2018/9/20]

买币后又推广的人买币的款项,也是前款规定中所述“被害人合法财产”,和造成被害人的“损失”。理由在于:这些买币人在向上线买币,缴纳“入门费”等费用之时,其身份单纯为受害者;由于尚未向下线推广并收取费用,尚未进行共犯行为,尚不能成立共犯。

行情 | 金色盘面:比特币市值占数字货币总市值占比有所下降:金色盘面分析师表示:据数据显示,比特币市值占数字货币总市值占比有所下降,从48.6%降为48%,市场恐慌情绪有所下降,主流币率先小幅回暖,可持续关注币价波动。[2018/8/4]

只有在其实行了向下线收取入门费等组织领导活动的行为后,才能认定其加入了上线的共同犯罪。因此,在其加入共同犯罪之前,其被害人身份不容否定;其向上线缴纳的费用,一方面计算为上线的违法所得;一方面也是行为人受到损失的金额。按照前款规定,也应当在对其上线违法所得进行收缴后,按照其实际损失,对其进行返还。即使被认定为组织的中间层,其作为被害人,依然应当有权要求其上层按照对其造成的财产损失,返还相应违法所得。

追缴的范围:成罪范围内的违法所得

如前所述,我国《刑法》第64 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买币行为中,构成犯罪的“违法所得”,范围在哪里呢?

本条明文规定:构成犯罪的人,其违法所得才应追缴或责令退赔。相反,对于不构成犯罪的人,其所得不能适用本条规定。因此,层级没有达到3层的所得款,其行为并不构成本罪,所得并非前文《刑法》所指违法所得,不适用刑事程序中的追缴制度。

可见,涉案财产是否应由刑法规定,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进行追缴、退赔,取决于行为是否成立组织、领导活动罪。只有成立犯罪的,其违法所得才适用刑法第64条规定的追缴、退赔制度;不成立犯罪的,应当通过其他法律手段追偿损失。

需要格外注意的是,组织领导活动罪,不仅处罚最初的发起人,也处罚后来参与活动的人。后来的参与者,在组织中起骨干作用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认定为组织、领导者,将受到刑罚处罚。行为成立组织、领导活动罪的要件,可以参考之前的分析:《原创 | 多层次营销离""有多远?》

结合负责管理的范围、在营销网络中的层级、涉案金额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向上线支付了“入门费”的受害者,又向下线收取了“入门费”并形成了层级结构,也很可能会被认定为组织、领导者,成立组织、领导活动罪,受到刑事处罚;其违法所得,应通过刑事程序追缴或退赔。

买币款谁退谁:“违法所得”的计算

根据《刑法》第64条规定,只有“违法所得”才应当被追缴、退赔。违法所得,字面上看,是指通过违法(包括但不限于犯罪)所获取的财物。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涉案财物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财物、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

根据前述规定,违法所得依据产生违法所得的犯罪分为两类:

(1)取得利益型的犯罪中的违法所得;如盗窃罪、贪污罪、受贿罪中的盗赃物品、贪贿财产等;

(2)经营利益型的犯罪, 如高利转贷罪。

可见,违法所得不仅包括通过违法犯罪行为获得的财物(即,原生的违法所得,取得利益型),也包括这些财物可能发生的天然孳息、法定孳息以及利用该财物而经营所获得的财产性利益(即,派生的违法所得,经营利益型)。对于前者而言,产生收益的活动本身即是违法的;收益就是违法行为的对象或结果。对于后者而言,产生收益的活动是合法的;只是用以产生收益的本金涉嫌违法。

前述两类违法所得产生的方式不同, 其追缴的计算方式也不同。对于取得利益型犯罪的违法所得而言,所取得的非法财产本身即是违法所得的数额;而对于经营利益型犯罪的违法所得而言,,则应当扣除正常经营所获利益。例如,在高利转贷罪中,违法所得通常是指利差所得,而并非全部转贷款的金额。

规范上,法律规定的态度也非常明确:1995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 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中指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规定的“ 违法所得数额”, 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从字面意义看, 这里的“ 违法所得”应扣除相应的成本。

司法实践中,一般也认为:实际购买产品的金额是合法经营的金额,应当予以扣除;而提供服务等没有实际产品的情况下(例如,非法行医等场合下的人力投入),相应成本不予扣除。

组织领导活动罪中,存在“人头计酬”等向“上线”返现的情形。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37号令)第八条规定:“在活动中,拉人头、取入门费式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

可见,向上线缴纳的“抽头”不是组织中本层级当事人的收入;而是上线的收入,应予以扣除,并计算入上线的违法所得数额中。在作为上线的违法所得收缴后,依据前文所讲,及时向下线进行返还。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原标题:币圈,买币者资金追缴还是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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