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例比特币“挖矿”合同案二审已经宣判,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明确认定涉案“挖矿”合同无效。关于该案,飒姐团队此前也已经进行了一些讨论,而今已经二审终审,除非启动再审,有关“挖矿”合同的效力问题便已尘埃落定,具备了一定的公信力。
因此,飒姐团队今日文章便再次针对“挖矿”进行讨论,对相关问题予以说明。
一、一二审的判决逻辑
通过研究一二审的判决,可以清楚地发现,在认定“挖矿”合同无效的逻辑上,一二审秉持了相同的逻辑思路。即“挖矿”合同无效的理由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进而违背公序良俗,从而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认定该合同无效。
Messari基金持仓分析报告:上半年基金偏向智能合约平台和DEX:6月27日消息,Messari日前发布2022年上半年基金持仓分析报告。报告指出,截至6月14日,在追踪的82支基金中,波卡最受青睐,有29支基金持有。其次是Oasis Network(24支基金持有)和Nervos Network(23支基金持有)。
此外,在基金持有率排名前50位的资产中,智能合约平台类资产占比最高,为37%,其次是去中心化交易平台,占比16%。[2022/6/27 1:34:11]
具体而言,“挖矿”合同之所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因为:(1)比特币交易活动对国家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影响恶劣。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属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范畴,而在我国,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炒作行为盛行,有极其恶劣的影响,其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国家金融安全。(2)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属于高能耗活动。以电力资源、碳排放量为代价的“挖矿”行为,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相悖,与公共利益相悖。因此,基于上述两个原因,出于保护我国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国家金融安全以及环境资源有关的公共利益的考虑,应当认定“挖矿”合同无效。
Evmos宣布暂停网络运行数天,将发布事后分析报告:3月8日消息,Cosmos EVM网络Evmos发推称,根据社区反馈,Evmos至少在接下来的几天内不会上线。团队正在针对此事件进行内部审查,很快将会公布结果。
据昨日报道,Cosmos EVM网络Evmos宣布网络升级失败,网络将暂停24-48小时,同时团队再次开会并决定后续工作。在此期间不会处理任何交易。对网络升级失败,Evmos官方开发人员在社区中回应称:在问题被解决前,网络将会保持关闭状态,但大概率不会回滚网络,节点不会受到惩罚也不会损失代币。[2022/3/8 13:44:47]
二、“挖矿”合同≠矿机买卖合同
Solana网络中断分析报告:套利机器人垃圾邮件导致:1月24日消息,Solana生态借贷协议Solend发布了一份网络中断分析报告,其中解释了Solana在1月21日至22日遭受网络不稳定和持续近30小时的中断原因,本次事故是继1月6日至1月12日服务中断和性能下降之后本月的第二次网络中断。
根据Solend分析,本次中断的根本原因是加密货币市场崩盘创造了大量套利机会,因此清算机器人和套利机器人开始提交大量交易,以赢得清算和交易,结果大量垃圾邮件被发送到Solana网络上引发严重负载。另一方面,Solana区块链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其网络没有过滤重复交易的能力,导致数以千计的重复机器人交易也淹没了合法的用户交易。[2022/1/24 9:09:51]
随着“挖矿”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判决出现,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是,与“挖矿”有紧密关联的矿机购买合同的效力又当如何呢?该合同是否仍然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Gate.io研究院发布2019年加密货币收益调查和投资策略分析报告:Gate.io研究院发布2019年加密货币收益调查和投资策略分析报告,通过对市值排名前200的数字货币进行调查研究,报告要点如下:1.2019年整年的加密货币平均收益与传统金融市场相当,但风险是传统金融市场5倍以上;2.在分析的200个项目中,垂直应用类别的项目价格波动幅度较大,风险略高于底层设施与通用技术项目;3.通过模拟投资策略发现,定投策略可以减少用户的仓位管理时间,让用户的收益与大盘平行波动,而均仓策略可以有效降低风险,但收益减半,仓位管理时间较长;4.在2019年的传统金融市场中,黄金、美股、石油在均仓策略表现不佳,并且均仓策略不太适合波动较低的黄金;5.通过对传统金融市场和数字货币的投资策略模拟进行对比,发现无论何种策略下,比特币的风险和收益均高于传统金融投资品。总的来说,数字货币可能更适合积极投资者,而传统金融更适合稳健投资者。[2020/3/19]
对此,飒姐团队认为,矿机购买合同仍然应当是有效的。
数据分析报告:社交媒体BTC讨论量与价格正相关: 据Bitcoin.com报道,最近,数据情报公司Pulsar发布了一项关于数字货币主流应用的报告,报告分析了在2017年9月14日—2018年1月8日,在社交媒体上使用超过500万次的数据。“over-indexing”揭示的一个特别有趣的发现表明,相当多对数字货币对话讨论来自纽约和华盛顿特区等沿海地区。报告还显示,在几乎所有的案例中,在社交媒体上数字货币的交易量从一天到第二天的增长都达到了10%或更多,这预示着BTC价格在三天内将至少上涨5%。[2018/3/3]
一方面,这是因为矿机本身仍然是合法的商品,合法的商品买卖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无论是《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亦或是《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都仅仅对相关行为以及虚拟货币进行了定性,而并未对矿机的性质做出规定。即便是虚拟货币,在前述通知中也仅仅指出其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而并没有否定其作为虚拟商品的法律性质(该性质在2013年《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被承认)。因此,矿机作为一种计算机,其本身具有自己独特的价值,应当作为一般的商品处理,除非该商品被明文规定为限制物或违禁物,那么该商品的流通就属于合法流通,其涉及的商品买卖行为以及买卖合同应属有效。
另一方面,这也是因为矿机合同实质上并不违背公序良俗。依据一二审法院的判决思路,“挖矿”合同之所以无效,是因为其一方面扰乱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国家金融安全,另一方面浪费资源,不符合碳中和目标。
但是矿机买卖合同实际上并不能被归属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所谓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根据前述通知,指的是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活动,矿机买卖交易显然不属于上述活动,因此该行为并不能被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在矿机买卖行为并不能被归纳为非法金融活动的前提下,显然就不能认定该行为扰乱金融秩序,进而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国家金融安全。
同时,矿机买卖也并不属于浪费资源,进而不符合碳中和目标的行为。诚如前述,“挖矿”合同之所以被认定无效,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便在于其履行过程中会极大的浪费能源,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是单纯的矿机买卖合同与挖矿合同的性质并不相同。尽管当事人主观上可能以挖矿为目的买卖合同,但是,买卖合同本身仅仅是对标的物进行处分的一种方式,以处分矿机所有权为主要合同内容的矿机买卖合同并不存在任何违背公序良俗之处。
进言之,该合同也并不属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履行该合同的过程中也并不会浪费能源,亦不涉及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因此不能以认定前述“挖矿”合同无效的逻辑认定矿机买卖合同无效。
综上所述,“挖矿”合同无效不等于矿机买卖合同无效,司法机关应当根据事实情况做出判断。
三、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尽管9月24日出台的两通知均对“挖矿”行为进行了否定性评价,但是关于实践中合同的效力的认定,以及应当通过何种路径认定该类合同的效力,仍然是一个尚不明晰的问题。但二审法院通过合理的论述将合同无效的理由圈定在了“违背公序良俗”之上,这是非常合理合适的做法。
事实上,以两通知为理由否定“挖矿”合同的效力只能是因为该合同违背公序良俗,而不能是因为该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便其明确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定义为非法金融活动,也不能直接产生使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无论是《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亦或是《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其效力等级都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范畴,因而并不能因为涉及了其上禁止或否定的“挖矿”活动就认定相关合同无效。而这一点对于所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同样适用。换言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并非否定相关合同效力的正当理由,即便该合同涉及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但是该合同是否无效的关键仍然在于其具体行为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如该行为并不违背公序良俗,或违背程度并不高,那么认定合同有效应当更为合理。
四、写在最后
在北京首例比特币“挖矿”合同案二审宣判后,“挖矿”合同的无效基本上已经成为了定局,这同时也表明禁止挖矿这一政策在我国司法实务中确实发挥了作用。即便如此,飒姐团队也要提醒大家,这也并不意味着所有“挖矿”合同都属于无效合同,所有与“挖矿”相关的行为都是无效行为。
在具体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无效时,司法机关仍然应当以明确的法律规范作为依据以该案的具体情况作为标准进行审查,只有在事实确实符合法律规范的情况下,才能做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判断,而不应当一味参考在先判决而忽略案与案之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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