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FT:从版权视角审视NFT数字藏品

作者:韩志宇

随着目前国内NFT数字藏品(以下简称数字藏品)市场的火爆增长,关于数字藏品的讨论也在持续升温,各种议论见仁见智。

6月初,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福建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小组关于防范NFT违规风险的提示函》,要求企业未经批准不得从事NFT交易;6月22日,新华网公布了《数字文创规范治理生态矩阵公约》,其中第四条也规定了禁止签约单位开展NFT业务。虽然充满诸多不确定性因素,但对这个文化产业与数字技术融合催生的新业态,人们还是抱有很多期待。

数字藏品行业亟须规范

业内普遍认为,NFT模式起源于2017年以太坊上推出的一款叫《加密猫》的区块链游戏,它本来就是一个当代数字作品。2021年3月,佳士得拍卖行以6900多万美元的价格拍卖了一个同样用NFT模式制作的数字艺术品《每一天:前5000天》,引爆了NFT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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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21年5月开始,国内出现了模仿国外NFT模式的平台,尝试发行数字藏品,开始主要是把古玩、字画等文物铸造成数字藏品,进而逐渐延伸到现有的版权作品。鉴于对新技术非常敏感的网络企业大都认为以区块链为基础的NFT模式是互联网发展的新的业态,所以互联网企业都纷纷入场布局数字藏品业务,从而推动了国内数字藏品市场的快速崛起。

数据显示,目前国内数字藏品平台已近400家,而且几乎每天都有新平台上市。2021年以来发行的数字藏品数量已经达到数百万个。据一些发行平台透露,大多数数字藏品发行都是“秒光”,其火爆程度可见一斑。

不可否认的是,当前数字藏品市场上恶性炒作、虚假宣传、违规交易、侵权盗版等乱象也时有发生,行业需要规范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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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藏品即是数字作品

关于NFT,目前媒体上使用的大都是来自柯林斯词典的定义:非同质化代币。这个定义从字面上理解有两层含义:非同质化,就是指一种独特的东西;代币就是指该物的价值可以用代币来表示。

国内关于数字藏品的定义,目前大多是把数字藏品视为一种数字作品。因为数字藏品无论是直接使用数字作品,还是把非数字作品进行数字化,其结果都是数字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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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目前《著作权法》列举的传统作品几乎都可以转化为数字形态,而且越来越多的当代作品从一开始就是用数字化方式创作的。实际上,我们能看到的国外NFT藏品也都是数字作品。因此,用区块链的语境表达,数字藏品是通过区块链技术生成的唯一标识对应(或锚定)的,并在互联网区块链上存储和传播的数字作品,其内容包括图、文字、音乐、视听作品等形式的当代数字或传统作品和超过版权保护期的艺术品以及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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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数字藏品是在原有作品基础上再创作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它应当属于改编作品,由改编人享有著作权。

从实际情况看,数字藏品著作权要么属于原著作权人或艺术品原件所有人,或者是数字藏品的开发制作者。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两者共同享有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数字藏品本来就是在艺术品或版权作品基础上再创作的一种智力成果,因而具有作品的明显特征。非同质化即指它的独创性,世界之大,找不到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数字作品是它的表现形式。因此,数字藏品作为一种数字作品,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定义,可以理解为一种新的作品形态,或者是一种衍生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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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作品本身是一种有价值的资产,它可以通过版权交易过程不断增值,从而给著作权人带来收益。同时,有些作品例如美术作品和艺术作品的原件或限量发售的数字复制件,由于它们的稀缺性,因此具有收藏价值,很适合做成藏品供人们收藏。著作权人则可以通过直接销售作品的原件或数字复制件获得收益。

这里所说的收藏价值,不仅是指欣赏价值,也包括对藏品升值的预期,这种市场化的收藏在客观上有助于艺术品的保护并促进艺术的创作和发展。目前国内购买者也同样把购买数字藏品视为一种投资行为。

依法守护数字藏品

数字藏品同时具有作品和藏品的双重属性。作为作品,它遵循版权交易规则;作为藏品,它遵循物权交易规则。这两种属性和规则之间既有联系,也互相制约。

在国外,数字藏品一直都在区块链上以实物形态自由买卖。这是一种以数字藏品原件或数字复制件为标的的物权交易。

在国内,数字藏品平台规定可以转赠,但不能转卖。之后,一些平台开始渐次放开二次交易,即允许数字藏品所有人在平台上出售自己之前购买的数字藏品。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开放二次交易是数字藏品市场发展的必然选择。如果没有二次交易,藏品升值后无法变现,那就意味着它失去了投资工具的功能,而仅靠欣赏性收藏无法维系数字藏品市场的生存。如果禁止二次交易,实际上等于取消了数字藏品市场。

数字藏品交易涉及国家金融、文化市场管理的政策走向。有人建议把数字藏品交易纳入数字出版管理,以加强内容管控,抑制过度炒作。但笔者认为,数字藏品问世的时间还很短,很多问题我们还没看清楚。对于一个新生事物,应该多给它一点发展和完善的机会,不要急于下结论,最终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确定其合适的发展模式。

依据《著作权法》的制度设计,版权交易主要是指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使用或转让著作权财产权的行为。数字藏品著作权人将原件或复制件卖给收藏者,这意味着他已经直接行使了涵盖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多项财产权,并获得了直接收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再许可他人复制发行该藏品,就可能破坏其稀缺性,从而损害收藏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数字藏品著作权人在行使数字藏品著作权时,应该遵循不损害收藏者合法权益的原则。鉴于《著作权法》并没有这方面明确的规定,这里只能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把这个问题作为一个商业伦理问题进行讨论,仅供读者参考。

数字藏品既然是作品,就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使用他人数字藏品,应当经过其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数字藏品,尤其是作商业性使用,属于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使用他人版权保护期内的作品制作数字藏品,应当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制作数字藏品,属于侵权行为,也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鉴于数字藏品是改编作品,其著作权人在行使著作权时,应当不损害原著作权人的著作权。

数字藏品或成版权产业发展助推器

数字藏品是文化创意和数字技术融合发展的产物,它既是一种数字作品,也承载着大众化的投资预期。就像股票和艺术品交易一样,如果对其科学规范,善加利用,应当对促进国家经济和文化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比如,以藏品方式推广传播优秀数字作品,有利于推动、激发人们尤其是中青年作者的创作热情,从而创作出更多、更好的作品;数字藏品模式的运用,为国家的作品保存和文化积累提供了新的实现途径和方式。对于保护、发掘、抢救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数字藏品的应用能帮助提升商品的品牌价值,创新商业营销环境,为产业发展赋能。例如,企业通过铸造数字藏品传播企业和品牌形象、表现自身景观和藏品,进行数字化营销等。如果能够用铸造NFT的方式赋能版权资产的数字化管理,从版权确权、版权交易、发现侵权盗版、依法维权等方面帮助提高版权保护的效率和水平,成为版权产业发展的助推器。

作者系首都版权协会副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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