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海外代投ICO项目投资人及代投方涉及的法律风险分析

金融、等违法犯罪活动。

ICO项目可简要概括为:发行方向投资者发行项目代币,众筹资金,推动项目升值,从而带动项目代币升值后,达到赚取代币增值后差价的目的。其流程如下图所示:

ICO自2017年在国内被叫停之后,“海外代投”成为主要募资形式。代投方一边从海外ICO项目中获取份额,一边寻找有意向参与ICO项目的投资者,并同时向项目方和投资者收取中介费。

对于国内投资人而言,海外代投ICO项目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ICO项目的白皮书,几乎是投资人了解该项目的唯一信息来源。加之海外代投,还涉及到语言不通等问题,难以核实项目真实性,就会使代投方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发行“空气币”割韭菜。

嘉楠科技海外公司在哈萨克斯坦上线逾2000台机器:11月22日,嘉楠科技最新一批超过2000台用于联合挖矿的机器已经运抵位于哈萨克斯坦的合作伙伴场地,并完成上线部署。据悉,本周起,嘉楠科技还会有更多机器陆续运抵并上线运行。根据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披露的规划,嘉楠科技此前在海外合作伙伴场地部署了3.2万TH/s算力,最近将有总计85万TH/s的算力完成上架上线部署。

嘉楠科技目前的联合挖矿业务在哈萨克斯坦开展,目前在和公司合作的前三大客户均为已获得哈萨克斯坦能源部授权的大公司。(新浪财经)[2021/11/22 7:04:53]

2,ICO的定义借用了IPO,一家公司的IPO会耗费大量的时间、金钱以及监管机构的审核风险,但ICO自2017年被叫停之后,至今处于监管空白领域。目前ICO代投逐层分销,层层加价的模式,使项目代币尚未发行时,一级代投就因该分销模式获得巨大回报,面对账目上的巨额资金,多少人能顶住诱惑?另外,投资人与代投一般是通过线上联系相识,即使项目上线后代币价格上涨,若代投人直接卷款跑路,投资人可能面临维权无望的结局。

人民日报海外版:中国跨境电商实现区块链全程溯源:6月11日消息,人民日报海外版今日刊文《中国跨境电商实现区块链全程溯源》,文章指出,在青岛海关隶属黄岛海关监管下,1300单韩国进口面膜从中国(山东)自贸试验区青岛片区的青岛西海岸综合保税区顺利通关,标志着全国首次利用区块链技术实现了跨境电商商品的全程溯源。据悉,中国(山东)自贸试验区青岛片区将持续探索和发展国内国际双循环格局下的新业态、新模式,实现贸易全链条闭环数字化运行,加快发展数字化贸易的新突破。[2020/6/11]

风险提示:

委托投资海外ICO项目,若投资人因未实现其投资目的起诉至法院的,法院一般会援引《94公告》的规定,认为:因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存在缺乏国家监管和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的可能,认定委托协议无效,对委托人要求退还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行为不予支持。

动态 | 媒体:二手矿机价格翻番,伊朗等海外矿工成主要购买力:据星球日报消息,近日二手矿机价格轮番上涨,华强北矿机经销商透露,此前“两百块就能买到”的二手神马M3已涨至450元,二手蚂蚁T9+也涨到六七百。其还表示,“主要是伊朗等新兴挖矿国家的矿工在买。他们的产业方兴未艾,需大批矿机,都买贵的高性能新机不太可能。路上的折损、出故障了要维修都是问题,所以会选这种低成本矿机。”据其测算,一个月以来,销往国外的二手矿机数量已达数万台。[2019/5/9]

对代投方而言,海外代投ICO项目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涉嫌组织、领导活动罪

该罪名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行为包括“拉人头”、“缴纳入门费”两项行为。如我国已曝光的大量如“维卡币”等币,根据湘02刑终277号刑事判决,“以购买并持有虚拟货币可升值为名,诱惑参加者以购买激活码的方式激活账号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活动罪”,该行为模式即前文中提到的“逐层分销,层层加价使项目代币尚未发行时,一级代投就因该分销模式获得利润”。

2、涉嫌罪

该罪名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是指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组织、领导活动罪强调的是取他人财物,但被害人可能存在投机心理,对于可能存在的财产损失有预见,未必因行为人的行为陷入主观错误认识。若代投ICO项目本身是虚假的,如项目白皮书内容造假,虚构项目成员,无原创技术性代码,应用无可行性等,或代币破发后,项目失效,投资人失联跑路等,则代投方涉嫌罪。

风险提示:

代投人不能因为自己或代投项目在海外,就抱有侥幸之心。根据我国《刑法》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的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都适用本法。

因此,即使代投项目发生在海外,但是面向中国公民实施了不法行为的,仍可适用中国刑法对行为人予以制裁。

京03民终14106号、鄂0106民初2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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