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杭州互联网法院:NFT数字藏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据杭州互联网法院公众号,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NFT数字藏品交易引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因拼手速抢购的"NFT数字藏品盲盒"被退款索赔9万余元,法院判决,原告个人信息填错,诉讼驳回。

动态 | 全国首个司法链智能合约落地杭州互联网法院:10月24日,杭州互联网法院联合蚂蚁区块链发布司法区块链2.0版本——全国首个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智能合约技术通过打造网络行为“自愿签约—自动履行—履行不能智能立案—智能审判—智能执行”的全流程闭环,实现了网络数据和网络行为的全流程记录,全链路可信,全节点见证,全方位协作。据悉,截至今年10月22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司法区块链存证总量突破19.8亿条。(蚂蚁区块链)[2019/10/24]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交易对象为NFT数字藏品,而非NFT权益凭证。NFT数字藏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可交易性等财产权客体特征,同时还具有网络虚拟性、技术性等网络虚拟财产特有属性,属于网络虚拟财产。涉案合同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亦未违反我国防范经济金融风险的现实政策及监管导向,应当受我国法律保护。

声音 | 杭州互联网法院院长杜前:杭州互联网法院首创“5G+区块链”执行模式等创新应用取得成效:首届互联网法治论坛近期在杭州召开。杭州互联网法院杜前院长表示,互联网法院的设立是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大趋势的重大制度创新。杭州互联网法院成立2年来适用前置调解程序、默示同意规则、公告案件简易审、电子证据平台及区块链应用平台、首创“5G+区块链”执行模式等创新应用取得了成效。(经济参考报)[2019/10/21]

在案涉NFT数字藏品交易符合信息网络买卖合同表现形式的情况下,可参照适用我国法律关于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予以规制。本案中,案涉交易通过互联网信息进行,且NFT数字藏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系数字商品范畴。故案涉交易表现为通过互联网信息销售数字商品的经营活动,属于电子商务范畴,应受《电子商务法》规制。

声音 | 杭州互联网法院院长:区块链技术显著降低了法律维权成本:据浙江新闻消息,杭州互联网法院院长杜前接受采访时表示,今年9月杭州互联网法院上线全球首个司法区块链,从源头解决电子证据存取证难题。她还指出,区块链技术显著降低了法律维权成本。“以往,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纠纷因证据搜集成本高,被称为‘最打不起的官司’,运用区块链技术判案后,有望得到根本性逆转。”[2018/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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