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TF发布了加密货币指南定稿,其中包含标准适用范围的详细说明。
2019年,全球反监督机构FATF首次发布其虚拟资产指南。该草案提出加密货币交易所和货币传输机构,即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需满足适用于传统金融公司的标准。其内容大部分聚焦在数据转移规则上,该规则要求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收集和共享参与交易各方的信息。一些司法管辖区自那时起开始实施这些标准。期间FATF持续审查和修订其指导草案:对各司法管辖区的实施过程进行审查,且听取了加密行业对其拟议标准的反馈意见。
FATF在2019年首次宣布其预期标准时还没有技术能帮助这些信息安全的传输,所以当时批评者对这一指南带来的技术挑战表示担忧。自那时起,在不断有技术解决方案被提出的同时,FATF也在其审查中持续的提高标准,明确了非托管钱包的危险性,并提议将数据转移规则标准应用于去中心化金融领域内不太容易分类的实体。
历史上的今天丨韩国FIU:交易所需遵守FATF加密货币监管指南:2019年6月23日,上海市局闵行分局抓捕一个以虚拟货币、期货投资进行网络的团伙。该团伙通过建立炒币交流群,其每个群中只有一个受害者,其他群成员均为该团伙的成员,该团伙通过扮演不同的角色来诱导受害人在其自建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该团伙通过后台操作币价暴涨暴跌,将受害人的资金进行爆仓,实现资金。
2019年6月23日,据韩国金融委员会金融信息分析院(FIU)分析,虚拟货币交易所需遵守FATF加密货币监管指南;若未能遵守,则会取消营业许可;并且此法案正系留在国会,预计明年下半年开始实施。[2020/6/23]
这些标准曾在加密业界引发争议,因为大家并不清楚FATF将如何把VASP标准应用于DeFi。出于这个原因,原计划在今年7月的全体会议上公布的最终定稿指南被推迟到了10月公布,以留出足够的时间获得加密行业的反馈并对指南草案进行补充和阐明。
开曼群岛新提案将拥抱 FATF 反标准,还将设立监管沙盒促进创新:开曼群岛发布关于数字资产服务提供商的立法框架提案,不仅需要促进在当地使用新技术和创新型的企业,同时也需要遵守反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制定的国际标准。金融服务部长 Tara Rivers 表示,开曼群岛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监管框架采用了这种与全球监管标准保持一致的国家之一。该框架还包括一个监管沙盒,促进金融服务中采用创新技术和支付方式。[2020/5/1]
现在,该指南已经定稿,相关说明内容也已经完成。
广泛但逐案处理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FATF不断重申,它仍打算对这些定义进行更广泛的解释,并根据司法管辖区的需要加以调整以打击非法金融活动。
声音 | eToro高级市场分析师:FATF改革将使每个加密货币交易所都被视为金融机构:eToro高级市场分析师Mati Greenspan表示,FATF提出了一些可能令人沮丧的改革,他们希望所有加密货币交易所都能遵守。明年开始,所有的加密货币交易所都将被视为金融机构。(ambcrypto)[2019/10/5]
FATF指出,理解一个实体提供的一项技术的功能,应基于其是否完全遵守定义,应该根据其提供的服务内容进行分析,而不是根据它们如何符合FATF提供的文字标准。
指导意见中提及:“各国不应根据实体为描述自己或其活动所采用的技术而使用的命名或术语来对实体进行定义......FATF标准的职责源于基本金融服务,而基本金融服务不需要考虑实体的运营模式、技术工具、分类账设计或任何其它运营特征。”
声音 | CoolBitX美国运营和业务发展主管:新的FATF规则对加密行业是积极的:据CryptoGlobe报道,CoolBitX美国运营和业务发展主管Tom Maxon认为,FATF最近关于加密行业监管的建议是“对该行业无疑是一个积极的发展”。根据他的说法,新的FATF规则可能是大规模采用基于区块链的数字资产的途径。 6月21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宣布,当资金从一个平台转移到另一个平台时,包括加密交易所在内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必须相互分享客户详细信息。[2019/7/22]
NFT是一种虚拟资产吗?
FATF首先阐明了什么是虚拟资产。FATF认为,虚拟资产不仅仅是价值的数字表现,它们还必须有可交易或可交换属性。这种价值必须能够被转移,而不仅仅是一种记录模式。
FATF阐明,NFT的一般用途并不符合虚拟资产的定义,因此并不足以构成虚拟资产。但如果它们的使用方式符合FATF的标准,它们就应该被当作虚拟资产来监管。FATF建议采用“功能性方法”来监管这些似乎跨越了定义界限的新类型资产,并在个案的基础上进行监管。
指导意见指出:“一些表面上看起来不满足成为虚拟资产的NFT,如果在实践中被用于支付或投资目的,则可能属于虚拟资产定义的范畴。”FATF标准也定义了作为其它金融资产的数字表现形式的NFT是被排除在虚拟资产定义之外的。
FATF的虚拟资产提供商定义涵盖了以下几条: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他们代表另一个法人或自然人进行虚拟资产与法币的交换或其它虚拟资产之间的交换、抑或进行虚拟资产的转移;
“能够管理虚拟资产的设备”;
“参与和提供与发行人发行的/销售的相关虚拟资产的金融服务”。
对于中心化实体来说,如果一个实体正在促进转让、交易或托管服务,它很可能受制于VASP标准。
目前不太清楚的是这些标准如何适用于基于区块链的服务,如去中心化的应用程序。
指南提及,DApps不是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因为这些标准不适用于底层软件。然而,Dapps创建者、所有者、运营商或任何在DeFi协议中保持“控制权或有足够影响力”的人都可能是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即使协议的一部分是去中心化或自动化。
简而言之,FATF要求各国确定协议的所有者/操作者,并要求他们遵守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标准:
"例如,可能对资产或对服务协议的某些方面有控制权或足够的影响力,以及他们与用户之间存在持续的商业关系,即使是通过智能合约或在某些情况下通过投票协议来行使。各国可能还希望考虑其他因素,如任何一方是否从服务中获利或有能力设置或改变参数以确定DeFi协议的所有者/经营者"。
不过,FATF还是给各国留下了很大的空间,让它们自己决定如何处理DeFi问题。作为对这一领域发展速度的肯定,FATF的指导意见承认,各辖区必须不断地重新评估新项目及它们与指导意见的关系。然而,它警告说,尽管很多项目使用了“去中心化”一词,但仍然会有自然人或者法人会被追究责任。
指南中提及:“DeFi协议在有一个具有控制权或足够影响力的人的情况下自称是去中心化的这一现象非常很常见,司法机关应更具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的定义来考虑问题,而不是根据实体的自我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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