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詹克团申请冻结比特大陆子公司股权文书公布(附文书全文)

3月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詹克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比特大陆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福建湛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36%的股权份额的文书。

12月17日天眼查上已经可以看到这一信息。当时知情人士对吴说区块链透露,这是詹克团的反击。目前詹克团名下仍有30余家公司,其中6家位于詹克团老家福建省,已有多家子公司解除了詹克团的职务。詹克团此举或为防止他在比特大陆子公司的相关权益受到影响。

福建湛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人民币,为比特大陆全资子公司。詹克团目前仍担任执行董事,詹克团在比特大陆股份占比为36%,因此此次冻结的金额也是360万。

詹克团或资金断裂 确未缴纳员工7月公积金:金色财经报道,针对“脉脉上比特大陆员工抱怨未收到7月份的住房公积金”一事,金色财经向比特大陆内部人士求证得知:公积金是自动从北京比特银行账户扣款的,员工公积金都没缴纳,说明詹克团可能真的没钱了。[2020/7/30]

此前,比特大陆的AI子公司算丰科技完成了新一轮工商变更,詹克团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詹克团还被解除了比特大陆子公司天津迪未数视科技有限公司职务。比特大陆曾回应:属于公司正常经营过程中所做的工商变更。

据悉,在被吴忌寒罢免一切职务后,詹克团已经聘请北京香港两地律师事务所陆续组织反击。詹克团曾在律师指导下组织召开股东大会,试图罢免现有董事,但因股份占比无法达到50%而失败。

詹克团方回应:吴忌寒无法代表比特大陆免除世纪云芯相关职务:针对吴忌寒方此前发布的内部信,詹克团方表示:

1.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流程,北京市比特大陆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5月8日作废旧公章,新公章于6月1日起生效,依照旧公章盖章的任何文件以及任免均无法代表北京比特大陆科技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愿,也无法代表香港比特大陆、开曼比特大陆的真实意愿;

2. 经海淀区人民政府4月28日复议决定,恢复詹克团在北京市比特大陆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职务,目前詹克团为北京比特大陆科技有限公司的合法法人,唯有詹克团才能有效代表北京比特大陆科技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

3. 詹克团以及周锋对世纪云芯的管理以及经营均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任何违规行为;

4. 经北京比特大陆科技有限公司7月6日决定,自7月6日起,北京比特大陆科技有限公司变更收款账户、售后服务网址和邮箱。

5. 自6月8日起,香港比特大陆的董事已被更换为詹克团和李骐,吴忌寒已经不能代表香港比特大陆的真实意思;

6. 目前詹克团已在开曼、香港、北京等多地提起诉讼,将尽快通过司法途径合理合法地解决目前比特大陆集团的各式纠纷,让公司的矿机和AI两个业务都尽快恢复正常,让比特大陆重回正轨。[2020/7/13]

具体可参考文章:詹克团反击:从福州子公司开始 冻结比特大陆相关股权。

比特大陆官方声明:詹克团与福建湛华的股东资格确认案件尚未开庭:关于媒体报道的“比特大陆与詹克团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维持原裁定”一事,特澄清声明如下:

一、该案件为詹克团向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起诉福建湛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湛华”),要求法院确认其持有福建湛华36%的股权。

二、媒体报道的裁定仅为程序上的管辖裁定,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该案件由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审理。詹克团与福建湛华的股东资格确认案件尚未开庭,更不要说终审判决。

三、詹克团提出其持有福建湛华36%的股权毫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福建湛华仅为比特大陆境内外众多子公司之一,该案件结果不会对比特大陆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任何影响,亦不会影响比特大陆对福建湛华的绝对控股权。

四、詹克团无视公司及全体员工的共同利益,在疫情特殊时期恶意提起诉讼,干扰公司的正常运营,破坏国家保稳定、保增长的方针。公司对詹克团将其以个人控制欲和虚荣心为核心的私利置于公司及全体股东和员工共同利益之上的行为予以强烈谴责,并会坚决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公司股东及员工的合法权益。[2020/4/27]

随后,詹克团在开曼提起诉讼、并发布公开信反对比特大陆裁员。可参考文章:《战争启动:比特大陆原董事长詹克团在开曼提起诉讼(附独家图解)》《比特大陆优化开始 揭晓三点原因 詹克团反对裁员》。

声音 | 知情人士:詹克团已在寻找律师进行反击:金色财经报道,吴忌寒在开完全员大会后,开始跟股东商议如何与詹克团谈判以便让后者离开公司事务。截至目前,被逐出团队的詹克团未有任何发声。10月29日一早,收到即将被罢免信号的詹克团随即返回北京,但他进入公司的权限已被停止。但詹克团身边人士透露,其已经在寻找律师进行反击。(腾讯潜望)[2019/10/30]

附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82财保24号

申请人:詹克团,男,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隆,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小蕾,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比特大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1号院25号楼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804655794。

法定代表人:吴忌寒。

申请人詹克团与被申请人北京比特大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詹克团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比特大陆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福建湛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36%的股权份额。并已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詹克团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比特大陆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福建湛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36%的股权份额(相当于价值人民币3600000元),冻结期限两年。

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詹克团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在裁定执行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林赛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林美艳

书记员何燕玲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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