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老友们对国产NFT有各种诟病,但国潮风也席卷了不少海外地区。近日,对于外国人购买国产NFT的事宜,飒姐团队进行了讨论研究。
谈一个老问题:NFT法律定性
针对NFT法律定性,飒姐团队与大厂法务和业务人员反复探讨,彼此争论已有数月之久,但依然没有得出大家都心悦诚服的结论。对于NFT到底是物权还是债权或者是权利凭证,争论不会停止,但业务还要继续。正如个人信息的归属问题一样,不一定非要有确定结论,市场和社会将倒逼推动立法立规。
从折中的角度讲,将NFT定性为《民法典》第127条所指向的“网络虚拟财产”,并不给予明确的物权或债权等属性,而是直接将其纳入我国民法的保护范围之内。
关于“财产”的权利,霍菲尔德有一段经典描述:尽管财产这一属于在日常用语中常指土地或动产,但其在法律上却仅指所有权人与上述对象有关之权利、指特定物上的权利。财产就是任何人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某物的权利。
肖飒:目前持有比特币在我国合法: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表示,目前持有比特币在我国是合法的。金融监管规定、司法实践均认可比特币是合法的“虚拟商品”,但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关于对比特币的买卖、炒币行为是否属于合法行为,在法律实践中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看。一是个人偶发行为,是合法的;二是以交换比特币为业,可能会涉嫌非法经营罪。此外,肖飒表示,杭州互联网法院在2018年审理的国内首例比特币矿机买卖纠纷案,也确认了买卖比特币矿机合同的合法性。(证券日报)[2021/3/29 19:24:37]
显然,国产NFT在消费者(持有者)的权利方面,仅给与了“占有的感觉”和有限的使用场景,比如支付码上的皮肤。为什么是占有的感觉?因为消费者甚至没有获得过密钥,所谓的钱包也就是个空间而已。
声音 | 肖飒:区块链技术的违法应用可能涉刑包括四类行为:1月21日,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发文《区块链的法律边界》分析区块链法律边界问题。文中提醒炒“币圈”谨防被“割韭菜”;其次,针对“链圈”的法律规制,我国相继颁布了密码法、网络安全法、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来调整相关领域的社会秩序。最后,一般而言,区块链技术的违法应用,可能涉刑的有四类行为即“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侵犯公民信息罪”“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2020/1/21]
收益的权利,在部分游戏场景中已现端倪,但收益的问题又经常与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利诱性”相吻合,谨慎点的NFT平台基本都不愿意提及收益权问题,更遑论公开市场(金融资产交易所类型)的交易。至于处分权,大厂只开放了赠予功能,而且有180天和2年之限。
声音 | 肖飒:法律态度非常坚决 发现在境内发币立刻取缔: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今日发表题为“区块链项目,需注意哪些司法新动向?的”分析文章。文章表示,司法机关严阵以待,提前用相关法律知识武装自己,以便更好地适应或许会出现的涉币案件潮。反观链圈,几乎每一个区块链项目方都有“发币”的冲动,虽然我们理解“激励机制”对项目自身的作用,然而,一旦发币ICO,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会被定性为“非法的公开融资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或非法经营罪等。对于“境外发币,境内无实质销售”的行为,当下,司法机关采取的方式还是相对宽容的,基本不会主动“穿透式审判”,而是“等子弹再飞一会儿”。因此,类似的项目方暂时可以喘息,记住万不要回国内进行“路演”等销售活动,以免遭遇刑事风险。肖飒在文中还表示,目前,在内陆一些城市拿区块链技术蒙投资者的不法活动有所抬头,相信办案机关不会坐视不管,传说中的“剿匪”工作势在必行,务必保护好老百姓的钱袋子。目前法律的态度非常坚决,发币是非法公开融资,涉币交易所不允许在境内存在,一旦发现立刻取缔。同时,针对区块链项目的备案,已经如火如荼进行中,但备案不是许可,并不能因此获得“法律金钟罩”,如果涉嫌违法犯罪,该处理的时候绝不会手软。[2019/12/16]
从根里说,NFT这种网络虚拟财产的收益权和处分权之“人为自我压抑”,主要来自各方对于数字艺术品疯狂炒作的担忧,我们都不愿意看到2017年ICO万币齐发的乱象,更不愿意看到P2P网贷非法集资造成的烂摊子至今还没处理完毕。但现实世界向虚拟世界探索的路上,不能缺少中国人的席位。NFT作为元宇宙的一种基础确权方式,值得被细心、耐心和走心对待,既不能搞一刀切,又不能放任不管。
声音 | 肖飒:数字货币循序渐进,稳步推行才是上策: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发表专栏文章《数字货币“中国队”,将如何改变未来?》。肖飒在文章中称:我国数字货币如果采取传统区块链单一架构,可以想象是无法满足“零售级”M0的交易需求。因此,我们发现DC\\EP采取的是双层运营体系:央行不直接向社会公众发放数字货币,而是由央行把数字货币兑付给各个商业银行或其他合法运营结构,再由这些机构兑换给社会公众供其使用。由此,我们可以判断一个商业机会,未来各大商业银行必然将争夺“数字货币二次发行权”,为此他们会采购金融科技服务、网络安全服务、存储性能提升技术,还会豁出去进行卖力“销售”以抢占数字货币零售高地。肖飒在文章最后还表示:相信未来数字法币将会被大力推荐给公众,相信这是大势所趋,谁也不能螳臂当车。但是,我们建议慎重加载智能合约,尤其是当下,钱就是钱,别把钱弄成不实实在在锚定某种确定价值的东西。一旦数字法币成了有价债券,成了不是钱的普通债权凭证,就没有人信它了。届时,我们可以预见黄金的价格又要疯长,因此,数字货币循序渐进,稳步推行才是上策。[2019/8/12]
外国人能否购买NFT
声音 | 律师肖飒:互联网法院认可区块链技术收集证据,应当制作电子送达凭证:律师肖飒在微信公众号发文称,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在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也就是说,互联网法院对于“哈希值校验”“区块链存证”等技术手段取证是认可的。关于如何送达的问题,肖飒指出,完成有效送达的,互联网法院应当制作电子送达凭证。这个凭证具有送达回证效力。我们相信,适用区块链等新技术,可以让电子送达凭证更“可信”。[2018/12/24]
首先解决中国人能否购买NFT,这个问题不能想当然回答。部分国内NFT平台和铸造者将NFT当作投资品、金融产品进行发售,明示暗示未来的升值空间,引发消费者的无限想象力。必须明确提示消费者不得炒作,才能进行NFT销售工作,否则将带来合规风险。结论是:中国人可以购买和持有“非金融属性”的NFT数字藏品。
然后,外国人能买中国的NFT么?外国人来中国买葡萄买苹果,我们通常是没有限制的,但外国人到中国买古董买数据,必须严格管控。同时,NFT作为一种数字藏品与实物画作一样,容易成为的工具,因此,对于海外客户购买内地NFT藏品,务必注意反义务的履行。
为确保购买NFT藏品的电子合同效力,飒姐建议,在KYC时了解到消费者国籍,调取其国内法律对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鉴于虚拟世界里常常分不清儿童、少年和成年,NFT售卖尤其是拍卖时的价格可能远超消费者的认识能力和财务承担能力。
不得不讨论的问题是:NFT数字藏品的国际交付,是否有数据出海问题。5000天那样的作品,倘若在内地,可能会涉及很多人物肖像甚至生物信息,这些数据能否出海值得商榷,有一点可以肯定,倘若出现数据国际转移问题,工信部等监管机关会按照规定启动高级别评估。
国际和国内的反要求
根据2019年FATF发布的《反、反恐怖主义融资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国际标准FATF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议书》)和2021年《虚拟资产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要求各国所有涉及虚拟货币业务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执行严格的客户尽职调查(CDD)措施,其中包括严格的KYC政策。
何种情况下需要进行客户尽职调查?
具体来说,根据《指南》第265条规定,FATF关于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的CDD要求和具体措施应当参照《建议书》第10条执行,也就是说,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VASP)在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采取客户尽职调查措施:
(1) 建立业务关系;
(2) 一次性交易虚拟资产超过规定限额(1000 美元 / 欧元);或者《建议书16》条的特定情况;
(3)客户涉嫌或恐怖融资;
(4)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怀疑先前所获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或完整性。
客户尽职调查具体怎么做?
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实施客户尽职调查的具体规则应由各国法律规定,但同时,FATF也给出了较为明确的调查措施和标准:
(1)识别客户身份,并使用可靠的且来源独立的文件、数据或信息核实客户身份。(通常,所需的客户识别信息包括客户姓名和其他标识符的信息,如实际地址、出生日期和唯一的国家标识符号码(例如,国家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FATF还鼓励VASP在建立业务关系时依法收集额外信息,以做到高质量的KYC)
(3) 识别受益所有人身份,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受益所有人身份,使金融机构确信其了解受益所有人。对于法人和法律安排,金融机构应当了解其所有权和控制权结构。
(4) 了解并酌情获取关于业务关系的目的和真实意图的信息。
(5)对业务关系采取持续的尽职调查,对整个业务关系期间发生的交易进行详细审查,以确保正在进行的交易与金融机构所掌握的客户资料、客户业务、风险状况(必要时,包括资金来源)等信息吻合。
如此严格和苛刻的客户尽职调查标准是否必须执行?理论上FATF建议并没有法定约束力,但各成员国基本都以FATF建议为指引制定优化本国法律法规,赋予了相关建议在其国内的法定约束力,保障FATF建议的落地执行,包括我国。严重违反FATF建议要求的国家将会被列为黑名单,并要求成员国采取相应制裁措施,这将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造成重大打击。
鉴于在目前的《指南》中,NFT数字藏品暂未被国际反组织纳入严管的虚拟资产范畴,仅有NFT铸造和销售业务,且不使用虚拟货币进行交易的平台,并无严格遵守FATF《建议》和《指南》中规定的KYC政策的要求,但遵守基本的AML反和KYC是国际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的通行规则。
2007年1月1日我国《反法》就正式施行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非金融机构也是反主体,同理,国内NFT展示、销售平台,应当完成反义务。
写在最后
飒姐知道,圈内不少朋友有讳疾忌医的心理,但飒姐团队揭示的法律风险并非空穴来风。我们在创新的路上,我们希望自己所在的土地产生伟大的创新,然而,法律作为达摩克利斯剑一直悬在头上,敬畏,谨慎,也许才是最优策略。
郑重声明: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 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 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 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