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文来自肖飒lawyer,作者:郭谭浩肖飒,Odaily星球日报经授权转载。币圈交易平台宣传“20ms”“10ms”绝无卡顿、绝不宕机来招揽客户。但币价涨落,各大主流虚拟币交易量常单日破亿;交易系统承受的压力巨大。由于宕机、卡顿导致交易不能正常进行,很可能给用户带来大额损失;一些“期货”投资者甚至会遭遇强平,导致分文不剩。由于系统问题带来的财产损失,是否能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呢?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冯某在Okcoin注册账户,并于2017年1月12日购买了38.748个比特币。不久后的8月1日,BTC主链即遭遇分叉事件,分叉成BTC和BCC两个链。Okcoin在2017年7月18日预警并发布了通告;并在2017年7月25日再次发布公告,承诺将在8月1日进行账户快照,并向持有BTC的账户提供等额的BCC。随后,在2017年8月1日,Okcoin发再次发布公告,要求用户在OKCoin币行账户内点击“领取”按钮取得BCC;并承诺所有领取的比特现金将直接打入用户的OKEx现货账户中。然而,2017年12月,冯某登录账户后发现,网页上没有公告中说明的“领取”按钮,其账户中也没有收入BCC。后原告咨询被告客服得知,比特现金领取通道己经关闭,且由于之前没有领取比特现金,之后也无法领取。冯某欲提取BCC的当天,币价为1,358.12美元/个;而随后BCC价格一路下跌,截至起诉日已跌至694.07美元/个。无法领取、交易共导致原告损失169,969.22元。冯某诉求1.立即给付38.748个BCC,打入其OKEx账户中。2.赔偿由于不能及时交易带来的损失169,,969.22元。
肖飒:币圈投资人要减少侥幸心理,充分了解投资项目与运作机理: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则从法律的角度指出,当前,不同类型的资金盘模式和套路形式多样,需抛开表象看实质法律关系。在她看来,不同的资金盘模式,投资人与操盘方处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进而会面临不同的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一般财产损失、遭遇以及组织活动等。因此,建议币圈投资人减少侥幸心理,充分了解投资项目与项目运作机理,了解法律常识,及时寻求专业人士帮助等。(北京商报)[2020/6/9]
案例分析
声音 | 肖飒:虚拟货币市值管理策略如若成为割韭菜的镰刀 将被认定为犯罪:今日律师肖飒发布文章《我为什么反对市值管理“虚拟币”?》,肖飒总结到目前币圈市值管理的手段有:用比特币、以太坊等进行交易型操纵市场;用黑嘴、抢帽子、职业喊单人、信息发布节奏等进行信息型割韭菜;同时,还有利用一些重大事件,比如与韩国、日本、新加坡、直布罗陀等国家和地区进行战略合作,炮制国家法币等概念;最后一种是充满技术含量的“比速度”量化交易。
量化交易里“策略”到底如何制定直接影响行为定性,如果策略就是斩杀韭菜,使用严苛的手段剥夺其他人的交易机会(80%+)则有可能被认定为犯罪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涉嫌《刑法》第266条罪。
如果项目方做市值管理的初心是为了“稳定币价”,为项目研发和企业发展赢得宝贵时间,为了托住市场而不是砸市,结合充分的客观证据,可以出罪。还有根据损失与市值管理的因果关系来定性损失。[2019/8/19]
这一案例中出现的问题,实际上就是由于系统问题导致不能交易,平台是否应当偿还由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问题;也就是《合同法》上的合同不履行、不适当履行的法律责任问题。我们细化本案问题可以发现,本案中冯某的损失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平台未依承诺给付的BCC;第二部分是由于不能交易导致的损失。两部分损失的赔偿能否得到支持,就是本案存在争议的两个问题。1Okcoin通过公告做出的承诺是否有效?本案中,冯某与Okcoin平台之间成立合同关系。这是因为,冯某与Okcoin通过数据电文签订合同,依据《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生效。也就是说,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自冯某注册账户、确认同意服务条款时即宣告成立。而在OKCoin的服务条款中载明:“所有发给用户的通告,OKCoin都将通过页面公告等方式送达……”依《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根据上述法律,自Okcoin发布公告承诺给付BCC之日起,Okcoin即有向冯某给付的义务。前文提到的38.748个BCC即合同的标的物。依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法院判令:“平台应当履行承诺的义务。”给付38.7480个BCC于冯某账户。2由于合同不适当履行致相对人损失是否应获赔?对此,《合同法》第113条有明文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本条,因合同不适当履行导致的相对人损失可以分为两种:可预期的利益损失;此类损失可依《合同法》第113条获得赔偿。不可预期的利益损失;此类损失不可依《合同法》第113条获得赔偿。而损失是否可预期,考察标准是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冯某领取BCC的权利是基于平台的单方承诺,并不存在交易;因此平台的给付缺少相应对价。由于没有对价,订立合同时,平台就无法预见合同可能带来的利益。而如前所述,损失的预期需要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因此,冯某的“损失”缺乏对价基础,对方不可预见利益的范围,不应得到赔偿。裁判结果
声音 | 肖飒:虚拟币交易所有反的义务:据新浪财经消息,律师肖飒刊文指出,区块链团队的“技术猿们还是会关注‘尖叫的产品’,风险意识明显较弱,至于反等问题甚至没有深入思考过。而这是一条‘一票否决’的关键票,绝不能丢!”“我们建议具备能力的优质团队,考虑配备专业的反师(总部在纽约的国际认证资格)”,至于反的义务,“当然,虚拟币交易所,概莫能外。”[2018/9/19]
如上文分析,法院支持了冯某的第一个诉讼请求;但未支持其第二个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北京乐酷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冯某注册账户发放BCC38.7480个。2.不支持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声音 | 肖飒:海外监管机构将逐步回归严格管理的轨道: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律师肖飒今日发文称,随着海外监管机构与交易所、项目方打交道越来越多,寻求金融消费者与金融创新的平衡,监管机构态度起了变化,目测未来将逐步回归严格管理的轨道。外部监管趋严,有些华人伪“出口”的ICO项目势必回流。一定要小心“组织领导罪”的风险,不要直接或间接授意一些组织或社区参与币的销售活动。[2018/9/5]
案情展开
如果我们假设币本身就在账户中,但由于平台问题导致不能及时出售带来损失的情况。这时冯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呢?答案仍然是:不一定。如上所述,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范围,应当综合考虑一方当事人违约对损失的影响力、合同目的等要素,结合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等规则,具体考察是否损失的预见范围。本案中,比特币等虚拟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波动巨大,这时为投资者所明知的事实。基于比特币等虚拟商品的这种性质,特定区间范围内的价格波动并非合同法上“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范围;造成一方当事人的经济损失,也并非合同法上规定的损失。此时,损失不符合《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将不能得到赔偿。但是,如果平台存在央妈在3.15公告中讲的行为,例如,通过机器人刷量、恶意宕机、逼迫杠杆爆仓等行为;由此带来的损失,不仅属于《合同法》上的违约行为致使一方当事人损失;还可能符合《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的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犯罪。
金色独家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篡改区块链数据在我国早已有相关法律规定:近日,密歇根州提交新法案:篡改区块链数据或面临14年以下监禁,金色财经特邀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对此事件进行解读,肖飒表示:篡改区块链数据在美国将属于犯罪行为,而在我国已经是犯罪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说,最高刑期为十五年。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定罪处罚。如果修改区块链数据,导致共识机制出现问题,或者影响了链上其他应用程序,造成了财产权损失或者数据灭失,则可能构成我国刑法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018/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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