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解读上海法院判决:个人持有比特币合法受保护,但中国不认可平台

吴说区块链划重点:此次上海法院判决,经过二审,内容非常丰富,是对加密货币法律/政策意义的再次更新,有以下几点启示,1:个人持有比特币合法合规,并且其商品属性受到法律保护。2:CMC行情平台以及其他交易平台不受到我国法律认可。3:更进一步,加密货币如果作为货币去进行购买、与法币兑换,也可能无法受到法律认可。

昨日,币圈又热闹了,“比特币被我国法律认可”的言论一度刷屏。不禁想起,去年10月国家鼓励发展区块链技术。那一天的币圈,人心振奋呐。一切的YY,源自上海一中法院的一起关于比特币的财产损害纠纷案。基本案情

网信办:加强对《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宣传解读:金色财经报道,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网信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其中指出要加强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宣传解读。[2021/11/18 6:57:19]

2018年6月12日21时30分许,严冬、吕芳、张飞、傅云至皮特和妻子王晓丽的住处,殴打和威胁皮特、王晓丽,迫使二人将持有的18.88个比特币、6,466个天空币转入严冬等人指定的账户内。严冬等四人被刑事处罚,并承诺自愿返还从皮特、王晓丽处获取的比特币及天空币。然而,只是一张空头支票。皮特、王晓丽将严冬等人告上法庭,请求返还比特币及天空币。一审法院判决严冬等四人共同返还皮特、王晓丽比特币18.88个、天空币6,466个,若不能返还,则根据加密货币行情网站CoinMarketCap.com2018年6月12日公布的比特币、天空币交易收盘价及当日美元牌价,比特币按每个42,206.75元、天空币按每个80.34元赔偿。严冬等四人不服上诉。二审中,皮特、王晓丽自愿放弃追索天空币,但坚持追索比特币。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中天空币的相关内容予以相应变更,其他判决内容予以维持。——上海一中法院1比特币终获法律认可?

动态 | BitSG币星唐伯虎解读趋势之王ETF产品:今日(2020年2月17日)晚19:00,BitSG币星创始人唐伯虎通过社群与用户深度探讨了其最近推出的交易衍生品ETF,并与现货、杠杆、合约等投资方式进行对比,剖析了在趋势行情中ETF得天独厚的优势:一键多空、比现货赚、比合约稳、永不爆仓,完美平衡了收益与风险,唐伯虎认为ETF产品应用于主流数字货币市场拥有巨大优势,将成为行业的下一个热点投资渠道,BitSG币星ETF产品的独到设计融合了再平衡、复利等先进机制,将帮助投资者在趋势行情中取得意想不到的超高回报率。

ETF全称为Exchange Traded Fund,含义是可交易型基金。ETF在传统金融中主要应用于投资标的指数跟踪,并将底层资产的价格波动,按约定的杠杆反应在基金净值上,使投资者更便捷、更有效的获得价格波动产生的收益,是一种低操作门槛、高应用覆盖的成熟金融衍生品。[2020/2/17]

看完判决,先划重点。1、认可了比特币的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2、不合法手段获取比特币的,应依法返还或者折价赔偿。其实,这并不是一份新鲜的判决。早在2018年,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比特币具有“商品属性”,可以作为商品被接受者依法使用货币购买。2019年,该法院又进一步,认为比特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19年的判决,其实和本案原理类似。当时有媒体宣传报道,但效果不佳。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原告败诉了。而败诉的根本原因是证据问题——原告举证不利,并不是法律问题。正所谓“一白遮百丑一黑毁所有”,法院对比特币的财产属性的认可,生生的被败诉的结果遮盖了。如何理解所谓的“财产属性”?1、它是民法上的概念,这一点很重要,需和其他法律领域作出区分。2、法律上要求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解释起来略微复杂。对于普通公众,为了方便理解,可以类比早年的Q币、以及网络游戏装备等。3、基于这一财产属性,合法持有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也就是说,严禁任何人使用非法手段侵犯合法持有人的权利。总而言之,无论94前,亦或94后,我国法律法规从未禁止比特币的合法持有,对其作为虚拟财产、商品属性及对应产生的财产权益更是予以了肯定。为什么官方甚少提及此观点?凡事都有两面性,怕公众偏听偏信,盲目入市忽视风险。再次提个醒,别着急关,请耐心看完。一知半解,易听风就是雨,下回再碰到,又会犯糊涂。2虚拟财产≠货币

动态 | 江卓尔解读甘孜藏族自治州通知:冬天枯水期发电少,挖矿的就不要用了:金色财经报道,就甘孜藏族自治州发布《我州积极做好迎峰度冬保电工作》通知一事,江卓尔发微博称,看标题,翻译一下:虽然我们四川甘孜州,夏天丰水期弃水弃电很多,欢迎你们挖矿来用,增加我们收入,但是现在冬天枯水期了,发电少,你们挖矿的就不要用了,各电站要把大部分电卖给电网,不要自己矿场用光光,不然我们电就不够用了,还要从外面买电。[2019/12/26]

94之后,监管风向从未变过。每次币圈舆论风向的大起大落,都只说明一个问题——公众对“比特币”的认知不全面不透彻。准确的说,涉及3大误区——1、谈到发展区块链,就是支持比特币;2、谈到虚拟货币风险,就是完全不认可比特币;3、谈到发展数字货币,就是比特币有前景。显然,这3个观点都是错误的。币圈普通公众,最核心的误区,还是第2点,即认为比特币是完全非法的存在。这个观念,真是深入人心。举个例子,平日会和一些资深法律同行交流,他们不了解币圈,几乎都是“谈比特币色变”,直呼非法。试想,如若完全非法,火小律作为一名司法机关离职人员,岂不是莫名给自己挖坑呢?!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误解?主要原因,还在于国家屡屡发文,谨防比特币各类风险,又严禁金融机构等开展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的业务。币圈割韭菜惨案不断爆出,平台方获刑,导致很多人不明就里的认为一切和比特币沾边的就是非法的。作为币圈韭菜,必须看清国家打击的是什么?背后的核心意义是什么?我国严禁ICO及类ICO集资行为,其背后核心意义在于——我国始终否认比特币的货币属性。什么意思?比特币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也就是说,不能作为货币消费购买商品、也不能和人民币依法兑换等。法定的数字货币只能是央行将来发行的DC/EP,任何威胁到人民币主权货币地位的,都是不被认可的。总结而言,在金融领域,比特币的政策风险、法律风险还是很高的。3币币交易,合法么?

动态 | “区块链”一词入选“汉语盘点2018”国际词解读:人民网刊文《“汉语盘点2018”国际词解读》,“区块链”一词,与贸易摩擦、板门店、伊核协议等一起入选。文中称, 2008 年首次提出区块链概念以来,这项技术快速发展并在全球范围内广泛应用。在全球化、信息化和数字化时代,区块链代表了一种新的技术发展方向,为推动世界经济与国际合作提供了一个新的机会。[2018/12/11]

回答这个问题,得先从一个比较有意思的内容说起,二审法院官宣中,有一段看似不那么重要的话,被特别标黑加粗了。为什么?

金色财经独家分析 巨人转让区块链相关股份的两种解读:被投资公司盈利能力反映在巨人公司的投资损益项,盈利能力存在风险会直接对其财务报表产生风险,而这正是股东看重的地方。巨人公司出售OKC股份,从因“不确定性”而“保护投资者”理由解释合理充分,转让对价2850万美元占2%左右比例并不高,董事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决定也不用劳烦整个股东大会,巨人也按照程序做了相同的关联方解释,资产并未被低估贱卖,完全符合要求。

然而“不确定性”却存在两种解读。如果解释为风险,史玉柱等自然展现了担当与无私;如果解释为潜在收益,那么OKC成功转型带来的利润巨人公司的广大股东也是享受不到的。旁人并不知道史玉柱和董事会的想法,但至少,此次减少“区块链”相关的股权,并不能说明OKC或区块链概念的利空。如果真是巨大风险,就没必要卖给“利益相关方”了,解释为史玉柱与股东会的“分歧”更为准确。而且值得注意的是,OKC是从经营币到搞区块链“实业”,更符合政策,有理由是个正向消息。[2018/3/24]

法院在重申国家政策,一个一直没有变过的政策。截至目前,我国严禁任何平台及机构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或者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或者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也就是说,原则上不支持比特币与人民币之间的价值转换。既如此,为什么又判决相应的折价赔偿金?举个例子,A问B借一艘船出海,结果船沉了,没法还,只能换其他等价物品代偿。但怎么确定价格?毕竟船沉了,没法官方估价,只能靠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了。此处的折价赔偿,可以理解为一份新的协议,只有在无法原物归还的情况下,才能执行。从法律上论,某种程度上实现了新的变通,但基于很多前提条件,不一一说了。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思考。为什么一审判决支持的情况下,皮特会在二审中放弃天空币的索偿呢?涉案天空币约50余万元,金额不小。可能的原因,不多说了,留给喜欢动脑的朋友想想。回到最初的问题,币币交易合法么,很难一概而论。涉及法币一定不行么,可能有变通方法。这一观点,我在其他文章中提过,有兴趣可以看看《火律专栏:币圈委托投资如何避免血本无归?》最后,还是那句,币圈的法律仍属于半朦胧状态,很多问题牵扯甚广,也取决于不同地区司法机关对虚拟货币的认知程度。“牵一发动全身”,看似类似的案件,即使抄作业,也可能抄出截然不同的答案。建议有问题,先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再行动不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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