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密货币:监管进行时,多国调整加密货币法律框架

2008年,中本聪发表了论文《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这篇论文给区块链技术和加密数字货币发明提供了基础。至今比特币系统已经运行了十余年,但比特币在各国及地区的合法性和政策仍有不同。

Nexo同意支付4500万美元与监管机构达成和解:金色财经报道,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指控Nexo未能注册其零售加密资产借贷产品EarnInterest Product的要约和销售后,Nexo同意向联邦和州机构支付4500万美元。该机构在一份声明中表示,该贷方将支付2250万美元的罚款,并同意停止向美国投资者出售EarnInterest Product。Nexo还同意额外支付2250万美元,以了结州监管机构提出的类似指控。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于1月12日指控Gemini和Genesis通过Gemini加密货币借贷计划向散户投资者提供未经注册的证券发售和销售。专家当时表示,这些指控是对加密货币领域其他也提供收益产品的交易所和参与者的警告信号。[2023/1/20 11:22:04]

比特币是什么?这篇论文中提及了比特币的几个原则。一个纯粹的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使在线支付能够直接由一方发起并支付给另一人,中间不需要通过任何金融机构;不需要授信的第三方支持就能防止双重支付,点对点的网络环境是解决双重支付的一种方案;对全部交易加上时间戳,并将它们并入一个不断延展的基于哈希算法的工作量证明的链条作为交易记录。除非重新完成全部的工作量证明,形成的交易记录将不可修改;最长的链条不仅将作为被观察的事件序列的证明,而且被视为来自CPU的计算能力最大的池。只要大多数的CPU的计算能力不被合作攻击的节点所控制,那么就会生成最长的、长度超过攻击者的链条。这个系统本身需要的技术设施非常少,节点尽最大努力在全网传播信息即可,节点可以随时离开和重新加入网络,并将最长的工作量证明作为该节点离线期间发生的交易的证明。基于上述的特点,比特币的网络运行可行,无需中心化的参与,就能实现点对点的交易。比特币诞生以来,加密货币发展迅速,不过比特币等加密货币的使用和交易伴随着特定风险,对于国家而言,需要面对以下两个问题:首先是,加密货币涉及的犯罪问题,包括、黑市支付、盗窃、、逃税等。另外是加密货币可能影响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因此,各国监管部门普遍关注比特币交易的合规性和合法性。目前各主要国家金融监管当局对比特币分化为四种态度,一是认可或部分认可比特币的货币地位,以萨尔瓦多以及德国等欧洲国家为代表;二是仅承认比特币的商品属性,以中国为代表;三是全面封杀比特币,以泰国为代表;四是谨慎观望,以印度为代表。不过随着比特币逐渐走向主流社会以及去年到今年初的超级大牛市,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加密货币的监管有所调整。欧洲

马恩岛金融服务管理局发布区块链监管规定:10月15日消息,马恩岛金融服务管理局(FSA)发布区块链及加密货币监管规定。FSA表示,具体的监管处理将取决于代币的性质,监管机构将考虑“实质而非形式”。规定指出:

1.尽管BTC和ETH等加密货币不受FSA监管,但拥有此类资产的公司必须在FSA注册为指定企业,并遵守反和打击恐怖主义融资的要求。

2.那些使用“具有证券或电子货币特征”代币进行交易的机构将受到FSA的监管。

3.提供利润、收入或资本增长的代币将作为证券类投资进行监管,并需要获得金融服务许可证。

4.如果通过股票等其他方式进行投资,这些代币将受到同样的规则约束。

5.代币或加密货币提供价值存储或访问服务,而不是电子货币的一种形式,将不受监管。

FSA表示,该规定旨在使企业在该辖区建立与区块链相关的业务时更加清晰。(CoinDesk)[2020/10/15]

动态 | 英国电信监管机构将利用区块链改善电话号码管理:据coindesk报道,英国Regulators' Pioneer Fund宣布将向国家电信监管机构Ofcom授予近70万英镑(略低于915000美元)的资金,将用于“利用区块链技术改善英国电话号码管理的项目”。Ofcom首席技术官Mansoor Hanif在一份声明中表示,该监管机构将与业界合作,探讨区块链如何能让座机客户在保留号码的同时更快更轻松地切换供应商,并减少骚扰电话。[2018/10/9]

独家 | 胡继晔:发展区块链金融 审慎监管与鼓励创新并重:加密货币的属性一直存在争议,对此北京市法学会互联网金融法治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金融系教授胡继晔在接受金色财经采访时指出,泰国将数字资产定义为货币和证券双重属性,具体取决于加密货币的目的,我个人认为是非常恰当的,应当说泰国政府对数字货币性质的认知比此前更进一步。泰国政府的相关立法体现了审慎监管与支持创新相结合的特点,如果某个数字货币倾向应用于间接融资市场,其货币属性当然更强;而如果一个数字货币更多应用于直接融资市场,当然其证券属性更强。日本将虚拟货币划分为金融商品,受金融商品交易法约束,其监管理念比更进一步,同时提出了具体的监管措施。美国是金融体系最发达的国家,也是数字货币的主要发源地,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官员曾经联合讨论以太坊和其他加密货币的监管分类,讨论的重点是这些加密货币是否应该作为证券进行监管。现阶段CFTC负责监管比特币期货交易,尽管CFTC无权监管交易平台的日常活动,但该机构仍负责调查加密货币欺诈和操纵市场的行为。近期,该机构近期向投资者发布有关加密货币拉高出货局的警告。同时,CFTC还为同类局的举报者提供现金奖励,这些措施明显就是按照证券和期货来进行监管的。

我国未来在数字货币和ICO监管领域应当借鉴日本、美国、泰国的这些做法,审慎监管和鼓励创新相结合,应当在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之间建立关于区块链金融、数字货币领域的统一的监管协调,防止监管不足和监管过度,从防范数字货币可能引发金融风险的角度来进行深入研究,并着手起草相关区块链金融和数字货币监管方面的法规和规章,逐步建立完善我国的区块链金融法治体系。我国的区块链金融和数字货币产业发展潜力巨大,中国政法大学区块链金融法治研究中心将尽最大努力,在产学研结合中发挥我们的独特作用。[201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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