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海外涉币犯罪,中国法律能管吗?

本文来自公众号肖飒lawyer,作者:肖飒。

面对可能即将到来的监管风暴,一些游走在刑法边缘的虚拟货币从业机构开始打起了把相关业务转移到海外的主意,认为只要业务远离,主要人员有一张外国绿卡,就一定可以躲开中国法律的监管,甚至认为即使自己涉嫌犯罪,中国刑法也不过是“鞭长莫及”。

确实,区块链纠纷、犯罪由于其隐藏性、突发性、跨区域性等特点,不论是对我国传统的民事管辖,还是刑事管辖都提出了挑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从业机构把业务转移到海外就可高枕无忧,特别是在相关业务涉嫌犯罪的情况下。

彭博社:Tether曾持有中国三大行以及德意志银行在内的多家海外银行发行的债券:6月16日消息,据彭博社援引纽约总检察长公布文件报道,Tether曾将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与中国农业银行发行的债券计入其稳定币USDT的储备中。这些债券的到期日为2020年或2021年。根据文件显示,Tether还持有德意志银行、巴克莱银行和ArcelorMittal SA等公司发行的债券。

2021年10月,彭博社曾调查发现Tether的储备实际上包括数十亿美元的短期贷款,借款方是中国公司,以及对加密平台Celsius Network的大额贷款。当时,Tether否认持有陷入危机的中国恒大集团的债务,但拒绝透露是否持有其他中国公司或发行商的债券。Tether在2022年7月表示,当时它没有持有任何中国商业票据。[2023/6/16 21:42:40]

一、四大管辖原则

MathWallet和Aart联合出品的加密艺术展登陆上海外滩三号沪申画廊:据官方消息,由MathWallet 和Aart联合出品,加密艺术策展人杨嘎策划的《李洋画梦30年加密艺术展》于6月20日在上海外滩三号沪申画廊正式拉开帷幕。

本次展览将展出刷新中国加密艺术NFT拍卖记录的作品《画梦30年:梦网游·R》,同时还将展出李洋画梦30年艺术创作过程中具有程碑意义的作品,其中包含早期的实体作品和10多年用iPad创做的一系列数字梦作品。[2021/6/20 23:51:33]

管辖是一国主权的象征,其一开始就向着尽可能周延、进取的方向进行设计。我国刑法在第6条至第9条规定了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四个原则。

声音 | 人民日报海外版:应用区块链等技术,将更有利于形成辟谣机制:9月11日,人民日报海外版刊登了题为《让科学跑赢谣言》的文章。文章表示,让科学跑赢谣言,需要加强谣言治理的技术手段。类、娱乐类、养生类。如今,网络谣言数量繁多、种类复杂、不易辨认、病式传播,它们在不同群组散发蔓延,往往比真相跑得更快,这也对谣言治理的精准识别、溯源、阻断等提出了更高要求。人工处理必不可少,但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的应用,将更有利于形成“广泛汇聚、科学解读、矩阵传播、源头阻断”的辟谣机制。辟谣“国家队”汇聚了最佳资源,在技术抗谣上也必须下足工夫、做好防护。[2019/9/11]

属地管辖考察“犯罪地”,只要犯罪地在我国的,我国司法机关即可管辖。

韩国区块链协会:将会对进军韩国的海外交易所进行严格的审核:最近海外交易所(如OkCoin,huobi.pro)进军韩国虚拟货币市场,或将对于韩国国内的虚拟货币交易所造成竞争威胁。对此韩国区块链协会发表称:“对于海外交易所在国内的营业中所担忧的问题是,当发生问题时这个责任由谁来承担?因此将会对海外交易所进行严格的审核。”[2018/4/17]

属人管辖考察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只要犯罪嫌疑人是中国公民的,即使是在域外犯罪也应受管辖。

保护管辖考察域外犯罪对我国法益的影响,犯罪嫌疑人在域外对我国或我国公民犯罪,应判处三年以上徒刑,且在犯罪地也构成犯罪的,我国刑法也可管辖。

普遍管辖则是各国携手打击一些有具有共识的国际犯罪,即针对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即使犯罪过程本身与中国八竿子打不着,中国司法机关仍可管辖。

二、属地管辖:避不开的紧箍咒

那么,如果机构在任何虚拟货币业务都合法的地方开展业务,且实控人本人也拿着外国身份,是不是就一定能跳出中国刑法的管辖呢?事实也并非如此,如果相关业务触及我国刑法,则凭借“犯罪地”的扩大解释,我国刑法也可依据属地管辖对其规制。

什么是“犯罪地”?根据《刑法》第6条和《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区块链、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往往是通过计算机网络来展开的。我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条第2款针对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将“犯罪地”的概念作了扩大解释,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可见,即使从业机构主体、业务转移到在外国,但只要其市场主体有中国人,且中国人的财产遭受损失,则我国就可以是“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或“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我国司法机关仍可对从业机构的犯罪行为进行管辖。

举个类似的例子,如果一个外国人在一个合法的国家开设线下,那即使有我国公民过去游玩,我国刑法也无法凭借属地管辖原则或保护管辖原则进行管辖。但是,如果他开设的是一家线上,且受众有中国公民,则依托互联网的触角,我国境内的相关地点也可以成为“犯罪地”,我国刑法就可直接依据属地管辖原则来进行规制。当然,具体如何将其归案,还要考虑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具体情况,是否真能对其定罪处罚,又要考虑嫌疑人是否明知受众有中国公民等情况,本文不作展开。

三、“幸福的烦恼”

事实上,包括区块链业务犯罪在内,针对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相关犯罪,我国刑事管辖的“连结点”并非太少,而是“太多”,特别是涉及非法集资类的涉众案件,往往会出现一大片的“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或“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这在实践中就容易出现要么争相管辖,各地司法机关都想管,要么互相推诿都不想管的管辖矛盾。

对此,我们认为,应当充分发挥“指定管辖”制度的作用,遇有管辖矛盾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由上级司法机关进行沟通确定管辖。再或者确立某些地点的优先管辖地位,如“实际危害地”等,以提高司法效率,并公平公正地解决区块链犯罪案件的管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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