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国内重要加密货币监管文件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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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

近期,虚拟货币价格暴涨暴跌,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有所反弹,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扰乱经济金融正常秩序。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要求,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正确认识虚拟货币及相关业务活动的本质属性

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及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相关交易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并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发售代币票券等犯罪活动。

二、有关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

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会员单位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不得用虚拟货币为产品和服务定价,不得承保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客户提供虚拟货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虚拟货币或将虚拟货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虚拟货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虚拟货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虚拟货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虚拟货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BC科技集团澄清:集团在中国内地并无任何加密货币相关的业务营运:9月28日消息,BC科技集团发布公告,兹提述中国人民银行于2021年9月24日所发出有关禁止在中国内地从事加密货币相关的交易及活动的通知,公司董事会谨此澄清,集团在中国内地并无任何加密货币相关的业务营运。因此,董事会认为,通知对公司的业务运营并无造成任何重大不利影响。(智通财经)[2021/9/28 17:10:58]

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会员单位应切实加强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监测,依托行业自律机制,强化风险信息共享,提高行业风险联防联控水平;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要及时按程序采取限制、暂停或终止相关交易、服务等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积极运用多渠道、多元化的触达手段,加强客户宣传和警示教育,主动做好涉虚拟货币风险提示。

互联网平台企业会员单位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相关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三、消费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防财产和权益损失

虚拟货币无真实价值支撑,价格极易被操纵,相关投机交易活动存在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从我国现有司法实践看,虚拟货币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投资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损失由相关方自行承担。

火币科技(1611.HK)旗下子公司获美国内华达州授予信托公司牌照:12月22日,火币科技控股有限公司(1611.HK)(以下简称“火币科技”)发布公告,火币科技间接全资子公司火币信托公司(以下简称“火币信托”),近日已获得美国内华达州工商部金融机构部门授予的信托公司牌照,以从事根据《内华达州修订版成文法》第669章及其项下的法规及条例所界定的信托公司业务。

公告最后,火币科技提醒投资者和用户,截至本公告日期,火币信托尚未开始提供任何有关信托的服务,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欲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此次火币信托获得美国内华达州授予的信托公司牌照对于火币科技来说具有重大意义,信托牌照的加持打开了火币科技进军美国金融市场的合规通道,进一步推进公司业务的多元化,为火币科技带来越来越多的合格投资者尤其是机构投资者,同时实现了客户资产的真正安全。火币科技未来将继续致力于全球合规化进程,争取在更多国家和地区获得金融及数字资产相关牌照。[2020/12/22 16:07:38]

广大消费者要增强风险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不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谨防个人财产及权益受损。要珍惜个人银行账户,不用于虚拟货币账户充值和提现、购买和销售相关交易充值码以及划转相关交易资金等活动,防止违法使用和个人信息泄露。

四、加强对会员单位的自律管理

声音 | 21世纪经济报道:国内资产通证化进程缓慢,监管部门的监管布局相对“滞后”:12月4日,21世纪经济报道刊文“区块链资产证券化进展调研: 多家金融机构探路 监管标准不一”。文章表示,记者多方了解到,摩根大通、高盛等华尔街大型投行都在探索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各类资产证券化发行融资。值得注意的是,针对数字货币发行遭遇“从严监管”,欧美金融监管部门对资产通证化反而持扶持态度。相比而言,国内资产通证化进程则缓慢不少。多位涉足资产通证化研究投资的国内私募基金负责人向记者透露,当前境内几乎没有发行资产通证化产品的空间或土壤,一些胆大的境内机构只能将资产通证化产品,以VIE架构拿到境外交易市场上市交易。欧美国家资产通证化进程之所以取得迅猛发展,主要得益于相应监管规则日益完善。相比而言,中国监管部门对资产通证化的监管布局相对“滞后”。多位研究资产通证化的创业者向记者坦言,要让监管部门、市场参与者对此有深入了解,还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此前他们向境内金融机构推荐资产通证化技术时,就发现不少银行对此同样存在诸多顾虑,包括他们认为“去中心化”意味着企业客户存在信息泄露风险,因此对资产通证化同样持谨慎态度。[2019/12/4]

各会员单位要严格落实国家有关监管要求,恪守行业自律承诺,坚决不开展、不参与任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三家协会将加强对会员单位的自律监督,发现违反有关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管理要求的,将依照相关自律规范对其采取业内通报、暂停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措施,并向金融管理部门报告,涉嫌违法犯罪的,将有关线索移送机关。

声音 | 证券日报:国内比特币案件2018年升至142份:据证券日报报道,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涉及比特币的案件正在呈现逐年上涨的趋势:从2014年当年的12份文书,飙升至2018年至今的142份。从案由来看,在目前的311份文书中,刑事案由占比过半,达到172份;民事案由和行政案由的文书分别为137份和2份。具体而言,盗窃和是近年来涉及BTC的主要刑事案由,分别多达80份和30份文书。而从地域分布来看,安徽、黑龙江、河南、广东、湖南、河北等地涉及BTC的刑事案由文书数量较多,均在10份以上。通过对上述盗窃案由的80份文书进行逐一阅览发现,真正盗窃比特币或者矿机的案件不足三成,大多数被告人盗窃的是国家电能私自挖矿,从而被绳之以法。[2018/11/30]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中国银行业协会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2021年5月18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售代币票券和数字代币,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第六十五条制作、发售代币票券和数字代币,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销毁非法制作、发售的代币票券和数字代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不能确定违法金额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分析 | Telegram 受国内节日影响 市场参与度大幅下降:据FansIndex.com数据显示,国内的十一黄金周即将到来,受到节日影响,积极参与者的数量,总发言人数,主动进群人数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下滑。表明在接下来的假期中,市场活跃度会极度低迷。从总群数量来看,数量增加了206个,虽然数量依然保持正向增长,但较前两日的增长对比,依然出现了30%的跌幅。总用户数量的增长也从之前的7位数减少到了现在的6位数,可见假期对当下的市场影响还是比较大。对于这个数据大家也无需担心,料节日过后数据会回归正常状态。[2018/9/30]

3、《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近期,国内通过发行代币形式包括首次代币发行进行融资的活动大量涌现,投机炒作盛行,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准确认识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的本质属性

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部门将密切监测有关动态,加强与司法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工作协同,按照现行工作机制,严格执法,坚决治理市场乱象。发现涉嫌犯罪问题,将移送司法机关。

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处置风险。有关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拒不停止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以及已完成的代币发行融资项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代币融资交易平台的管理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对于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金融管理部门将提请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关闭其网站平台及移动APP,提请网信部门对移动APP在应用商店做下架处置,并提请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的业务

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不得承保与代币和“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代币和“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现代币发行融资交易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社会公众应当高度警惕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的风险隐患

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希望广大投资者谨防上当受。

对各类使用“币”的名称开展的非法金融活动,社会公众应当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及时举报相关违法违规线索。

六、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

各类金融行业组织应当做好政策解读,督促会员单位自觉抵制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及“虚拟货币”相关的非法金融活动,远离市场乱象,加强投资者教育,共同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4、《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近期,一种通过特定计算机程序计算出来的所谓“比特币”在国际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国内也有一些机构和个人借机炒作比特币及与比特币相关的产品。为保护社会公众的财产权益,保障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防范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比特币的属性

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

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三、加强对比特币互联网站的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当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电信管理机构根据相关管理部门的认定和处罚意见,依法对违法比特币互联网站予以关闭。

四、防范比特币可能产生的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当密切关注比特币及其他类似的具有匿名、跨境流通便利等特征的虚拟商品的动向及态势,认真研判风险,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各分支机构应当将在辖区内依法设立并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机构纳入反监管,督促其加强反监测。

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切实履行反义务,对用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用户使用实名注册,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各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以及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如发现与比特币及其他虚拟商品相关的可疑交易,应当立即向中国反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调查活动;对于发现使用比特币进行、、等犯罪活动线索的,应及时向机关报案。

五、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及投资风险提示

各部门和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正确使用货币概念,注重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将正确认识货币、正确看待虚拟商品和虚拟货币、理性投资、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等观念纳入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的内容,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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