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杭州互联网法院:NFT 数字藏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杭州互联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因NFT数字藏品交易引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王某诉称,其通过该公告公示的购买渠道,抢购了一份A公司发售的NFT数字藏品盲盒,在填写手机号及个人信息后付款999元。但A公司一直未予发货,并在10天后强制退款给王某。王某认为,A公司此举侵害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如不能履行,则赔偿其损失99999元。被告A公司辩称,为防止部分用户利用外挂软件进行非正常抢购数字藏品,以及帮助用户更好地了解抢购规则,平台在发售商品前特地发布了抢购公告,并载明注意事项。

动态 | 杭州互联网法院等宣布以杭州互联网法院司法区块链平台为依托构建长三角司法链:据浙江之声微博,今天下午,杭州互联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蚂蚁区块链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签署了《长三角司法链合作意向书》,宣布以杭州互联网法院司法区块链平台为依托构建长三角司法链,打造“全流程记录、全链路可信、全节点见证”的司法级别信任机制,共促长三角区域司法一体化发展。杭州互联网法院司法链已经汇集了3.9亿条的海量电子数据,相关案件调撤率达到96%以上,在知识产权保护、金融风险防范、农产品溯源、信用体系构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9/5/22]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交易对象为NFT数字藏品,故需要先确认NFT数字藏品的法律属性,最终法院认为NFT数字藏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可交易性等财产权客体特征,同时还具有网络虚拟性、技术性等网络虚拟财产特有属性,属于网络虚拟财产,涉案合同并不违反中国法律规定,亦未违反中国防范经济金融风险的现实政策及监管导向,应当受法律保护,故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动态 | 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显示挖矿机纠纷网购合同有效:据澎湃新闻,10月1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通过网上诉讼平台公开宣判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这是该院首例宣判的比特币“挖矿机”纠纷。法院审理认为,比特币挖矿机是专门用于运算生成比特币的机器设备,虽然比特币不具有法偿性、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但具有商品属性。原告主张买卖比特币矿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合同依法有效。[2018/10/10]

动态 | 杭州互联网法院首次确认区块链电子存证法律效力:2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首次对采用区块链技术存证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杭州互联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采用区块链等技术手段进行存证固定的电子数据,应秉承开放、中立的态度进行个案分析认定。既不能因为区块链等技术本身属于当前新型复杂技术手段而排斥或者提高其认定标准,也不能因该技术具有难以篡改、删除的特点而降低认定标准,应根据电子数据的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其证据效力。[2018/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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